中華民國憲法第7 - 法源法律網-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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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 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 第9 條, 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

; 第10 條, 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 第11 條 法源法律網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加入會員 會員登入 購買授權與點數 設為首頁 訂閱舊報 法源電子報 精選六法 法規查詢 法規類別 判解函釋 裁判書 起訴書 英譯法規 法學論著 法學題庫 會員專區 論著投稿 綜合查詢法學期刊論著博碩論文 國家考試升學考試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 民國36年01月01日 ) 第7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

第9條 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

第10條 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第11條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第12條 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

第13條 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

第14條 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第15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16條 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第17條 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第18條 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

第21條 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

第22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

第23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 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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