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檢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案件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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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檢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案件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7月2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7月29日新北市政府新北府法規字第10413481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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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檢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案件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7月2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7月29日新北市政府新北府法規字第1041348171號令修正發
布名稱及第1條、第4條、第5條、第7條條文(原名稱:新北市檢舉違反食
品衛生管理法案件獎勵辦法)
法規體系:
/新北市/衛生類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0日新北市政府北府法規字第1023104795號令訂定發
布全文9條,自發布日施行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2.
中華民國104年7月29日新北市政府新北府法規字第1041348171號令修正發
布名稱及第1條、第4條、第5條、第7條條文(原名稱:新北市檢舉違反食
品衛生管理法案件獎勵辦法)
法規異動
修正
[修正]第一條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檢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案件(
以下簡稱違法案件),以維護市民健康權益,訂定本辦法。
[修正]第四條檢舉人於違法案件未經發覺並開始調查前,向本局檢舉,經行政處分裁處
罰鍰確定者,按實收裁罰金額百分之二十發給檢舉獎金(以下簡稱獎金)
。
前項檢舉人現為或曾為食品業者員工,且該違法案件經本局認定為特定重
大案件者,按實收裁罰金額百分之五十發給獎金。
第一項違法案件經法院有罪判決確定者,發給獎金新臺幣一百萬元。
同一案件經按次連續處罰或經連續舉發者,獎金發放以第一次實收裁罰金
額為計算基準。
[修正]第五條檢舉得以書面、口頭、電話、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適當方式為之。
以書
面以外方式為之者,由本局通知檢舉人至指定處所作成書面紀錄。
前項檢舉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檢舉人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聯絡方式及住址。
檢舉人為法
人者,其法人名稱、地址、聯絡方式及其代表人姓名。
二、涉嫌違法案件者之姓名或公司、商號名稱、場所名稱、產品名稱、廣
告內容、地址、負責人姓名、時間及違法情節之具體事證。
但負責人
姓名不明者,得免記載。
三、其他經本局公告應記載事項。
[修正]第七條同一案件不得重複獎勵。
二人以上聯名檢舉之違法案件,其獎金應由全體檢舉人具領;二人以上分
別檢舉違法案件而有相同部分者,其獎金應發給最先檢舉者;無法分別先
後時,平均發給之。
前項最先檢舉者之認定,以本局收件時為準。
獎金自本局通知之日起,逾一年未領取者,視為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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