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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準則第十三條之一、第十四條、第十六條修正條文 · 一、餐廳。

· 二、宿舍或住宅。

· 三、理髮室。

· 四、托嬰中心、幼兒園、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職場互助 ... :::     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每日即時刊登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布之法令規章等資訊 對於本網站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公(發)布機關洽詢。

勞動部令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勞動福1字第1080135745號 修正「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準則」第十三條之一、第十四條、第十六條。

附修正「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準則」第十三條之一、第十四條、第十六條 部  長 許銘春   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準則第十三條之一、第十四條、第十六條修正條文 第十三條之一  職工福利委員會得視需要及經費狀況,辦理下列設施及業務: 一、餐廳。

二、宿舍或住宅。

三、理髮室。

四、托嬰中心、幼兒園、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及社區公共托育家園等托兒設施。

五、洗衣室。

六、圖書室。

七、康樂室。

八、日用品供應。

九、其他有關職工福利之事項。

  前項設施及業務,以所屬事業單位之職工及其眷屬為受益對象。

其經費應以自給自足為原則,不足部分由職工福利金撥充。

  辦理第一項第四款所定設施者,得受其他事業單位委託,收托該事業單位職工子女,不受前項有關受益對象規定之限制。

第  十四  條  職工福利委員會得附設職工福利社,辦理前條所定設施及業務。

第  十六  條  (刪除)   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準則第十三條之一、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Top   對於本網站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公(發)布之機關洽詢 行政院公報編印中心 服務專線:02-23924146/傳真專線:02-23569970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服務時間:每週一至週五上班時間AM8:30~12:30PM1:30~5:30 國家發展委員會版權所有/本站建議使用IE7以上瀏覽,800x600或1024x768螢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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