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桃園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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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得將本市山地原住民區之建築管理事務,委辦復興區公所辦理。

第4 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共同壁,指相鄰二宗建築基地(以下簡稱基地)於地界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105年12月07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1050296484號令 法規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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