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基礎構造設計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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擋土壁之貫入深度D,可依下列公式計算其安全性: FpLp+Ms Fs=────────≧1.5 式(8.8-1) FALA 式內FA =最下階支撐以下之外側作用側壓力( ... 目前線上:899人,瀏覽人次:658271505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建築物基礎構造設計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10月02日 編章節條文 第八章基礎開挖 8.1通則 基礎開挖之設計,為確保開挖時基地內及其鄰近範圍之安全,須依照 第三章之各項規定進行基地調查,其中應特別調查下列各項重點,以 為設計防護措施之依據: 1鄰近構造物之狀況及其基礎型式。

2鄰近地下構造物及設施之位置及構造型式。

3基地底下是否含有地下障礙物。

8.2安全措施 基礎開挖必須依照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及本章之各項規定設 置適當之開挖及擋土安全措施,並應符合相關法令之要求。

8.3地下水位控制 基礎開挖深度在地下水位以下時,應設置水位控制設施,以確保開挖 作業之安全。

水位控制方法須依據地層之地下水位、透水性、水量、及是否含有受 壓水層等進行規劃,必要時應實施現場抽水試驗,以決定該地層之適 用方法。

降水設計必須考慮對周圍環境之影響,並適度防止土壤流失及地層變 形,避免因水位下降而造成鄰地塌陷或鄰房損害,必要時應採取截水 、補注地下水或鄰房保護等輔助措施防護之。

8.4邊坡式開挖 8.4.1適用範圍 基地開挖若採用邊坡式開挖,其基地狀況通常必須具有下列各項條 件,但對高地下水位且透水性良好之砂質地層,並不適宜。

1基地為一般平地地形。

2基地周圍地質狀況不具有地質弱帶。

3基地地質不屬於疏鬆或軟弱地層。

8.4.2邊坡穩定分析考慮因素 基地開挖若採用邊坡式開挖,所開挖邊坡之穩定分析應就以下因素 作適當考慮: 1正常及暴雨期間地下水位之影響。

2施工期間之地表上方超載重。

3施工期間可能發生之地震影響。

4施工期間之地表逕流,可能產生之沖刷影響。

5開挖對周圍環境之影響。

8.5擋土式開挖 基礎開挖時,若無法以邊坡式開挖維護開挖安全,則基地周圍應以合 適的擋土設施保護之。

8.6擋土設施設計考慮因素 擋土設施之設計至少應考慮下列因素: 1基地地質特性及擋土設施型式。

2地下結構物之構築方式。

3擋土設施之材料強度。

4擋土設施之水密性。

5擋土結構系統之勁度及變位對周圍環境之影響。

6基地開挖過程中各階段開挖面之穩定性。

7擋土設施與支撐之施工程序、時機及預力。

擋土設施基本上應為臨時結構物;但若作為永久結構物時,其設計應 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各相關章節之規定,並應對施工期間各 構件所產生之殘餘應力作適當考慮。

8.7支撐設施 8.7.1型式 基礎開挖若採用擋土式開挖時,應視需要採用支撐設施,以抵抗側 壓力並確保施工安全。

支撐設施包含內撐及背拉等型式。

8.7.2設計考慮 支撐設施應足以承受由擋土設施所傳達之荷重,以抑制或減少其變 位。

所考慮之荷重應包含: 1側向土壓力 2地下水壓力 3地表上方載重 4施工期間之臨時性載重 5地震影響 8.7.3側向土壓力計算 作用於支撐設施之側向土壓力,應視地層分佈、土壤特性,支撐型 式及擋土結構變位而定。

1內撐式支撐設施 作用於內撐式支撐設施之側向土壓力,可依據彈塑性分析模式所 得結果或Terzaghi-Peck之視側壓力分配所得結果,取較大者 為設計之土壓力值。

2背拉式支撐設施 作用於背拉式支撐設施之側向土壓力分佈,通常與主動土壓力分 佈情形相似,且接近開挖底部有趨近於靜止土壓力之情形。

在計 算側向土壓力(P)時,應考量鄰近構造物之位移量而選取主動 土壓力及靜止土壓力間之數值計算。

若背拉式支撐設施之側向位 移量類於內撐式設施時,亦可採用Terzaghi-Peck之視側壓力 分佈值。

8.7.4地下水壓力 若開挖面在地下水位以下,且所選擇之擋土設施具有擋水功能時, 則必須考慮擋土設施背側之水壓力作用。

8.7.5地表上方載重 開挖面附近之結構物重量、交通及其他地表超載均應考慮其對擋土 設施所造成之側向壓力,可依第7.3.7節之規定計算之。

8.7.6施工期間之臨時性載重 施工期間之臨時性載重包括施工材料及施工機具等,其中置於地表 面者應視為地表上方載重依第8.7.5節規定計算之,而直接置於 支撐設施上者應併入支撐設施之結構分析計算中。

8.7.7地震影響 支撐之設計應就基地位置之地震分區及施工期長短,適當考慮施工 期間可能發生之地震,並檢核其安全性。

8.8擋土式開挖之穩定性分析 有關擋土式開挖之穩定性,應檢核下列項目: (1)貫入深度 (2)塑性隆起 (3)砂湧 (4)上舉 (5)施工各階段之整體穩定分析 8.8.1擋土壁貫入深度 擋土壁應有足夠之貫入深度,使其於兩側之側向壓力作用下,具足 夠之穩定性。

擋土壁之貫入深度D,可依下列公式計算其安全性: FpLp+Ms Fs=────────≧1.5式(8.8-1) FALA 式內 FA=最下階支撐以下之外側作用側壓力(有效土壓力+水壓力之 淨值)之合力(tf/m) LA=作用點距最下階支撐之距離(m) MS=擋土設施結構體之容許彎矩值(tf-m/m) Fp=最下階支撐以下之內側作用側土壓力之合力(tf/m) Lp=作用點距最下階支撐之距離(m) 8.8.2底面隆起 開挖底面下方土層係軟弱黏土時,應檢討其抵抗底面隆起之穩定性 。

可依下列公式計算其安全性: x/2+a MrXfoSu(Xdθ) FS=──=─────────≧1.2式(8.8-2) MdX W‧── 2 式內 Mr=抵抗力矩(tf-m/m) Md=傾覆力矩(tf-m/m) Su=黏土之不排水剪力強度(tf/m2) X=半徑(m) W=開挖底面以上,於擋土設施外側X寬度範圍內土壤重量與地 表上方載重(q)之重量和(tf/m) 8.8.3砂湧 如擋土壁下方為透水性佳之砂質土壤,且擋土壁未貫入不透水層時 ,即應檢討其抵抗砂湧之安全性。

分析方法可用滲流解析方式、臨 界水力坡降解析方式、或以下列兩公式分別計算之,擇其中貫入深 度最大者為設計依據。

2Yxmh(D) Fs=─────≧1.5式(8.8-3) Yw(△Hw) Ysub(△Hw+2D) Fs=────────≧2.0式(8.8-4) Yw(△Hw) 式內 Ysub=質土壤之有效單位重(tf/m^3) D=擋土設施之貫入深度(m) Yw=地下水之單位重(tf/m^3) △Hw=擋土設施內外兩側地下水位之水頭差(m) 8.8.4上舉 開挖底面下方土層中,如有不透水層且承受壓力水頭者,應檢討開 挖過程中此不透水層抵抗上舉破壞之安全性。

可依下列公式計算其 安全性: Yti‧hi i Fs=─────≧1.2式(8.8-5) Uw 式內 Yti=不透水層底面以上之各土層土壤單位重(tf/m3) hi=不透水層底面以上之各土層厚度(m) Uw=透水層頂部之水壓力(tf/m2) 8.8.5施工各階段之整體穩定性分析 由擋土壁及支撐設施所構成之擋土結構系統,必須檢討其施工各階 段之整體穩定平衡,其安全係數皆須達到8.8.1~8.8.4之要求。

8.9材料強度 8.9.1容許應力 擋土壁及支撐設施應具有足夠之斷面及材料強度,各構件所承受之 最大應力,不得超過其容許應力值。

臨時性擋土壁及支撐設施之容 許應力值,得較規定之永久性構件容許應力值提高百分二十五;背 拉式地錨之容許應力則依第7.3.8節中有關臨時性地錨之規定辦 理。

8.9.2擋土壁之變形及控制 由擋土壁及支撐設施所構成之擋土結構系統,須具有適當之勁度, 並應事先評估開挖後所導致擋土結構體之變位及其對鄰近構造物之 影響。

必要時應輔以完善的輔助措施,以避免擋土壁外側地表產生 有害之沉陷。

8.10開挖安全監測 8.10.1目的 基地開挖宜利用適當之儀器,量測開挖前後擋土結構系統、地層 及鄰近結構物等之變化,以維護開挖工程及鄰近結構物之安全。

監測資料可作為補強措施、緊急災害處理及責任鑑定之依據。

8.10.2監測系統之設置 基礎開挖之設計若遇下列情形時,應配合基礎開挖工作之進行設 置監測系統: (1)經大地工程學理及經驗分析,結果顯示難以確定開挖所致之 影響者。

(2)相臨基地曾因類似規模之開挖及施工方法而發生災害或糾紛 者。

(3)開挖影響範圍內之地層軟弱、或其他相關條件(如高靈敏度 、高水位差、流砂現象等)欠佳者。

(4)開挖影響範圍內有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古蹟、或其他重要 建築物者。

(5)鄰近結構物及設施等現況條件欠佳或對沉陷敏感者。

(6)於坡地進行大規模開挖時。

(7)將開挖擋土壁作為永久性結構物使用,而於施工期間有殘餘 應力過高或變位過大之顧慮者。

8.10.3監測規劃 監測工作應依開挖深度、土層構造及土壤性質、地下水位、水壓 及水流情形、施工時間長短、擋土結構型式、支撐型式、開挖及 支撐步驟、施工困難度、開挖區四周環境等因素,做適當之規劃 與設計。

8.10.4監測項目 安全監測之項目一般包括下列各項,可視現場條件及設計需求作 適當之選擇。

(1)開挖區四周之土壤側向及垂直位移。

(2)開挖區底部土壤之垂直及側向位移。

(3)鄰近結構物及公共設施之垂直位移、側向位移及傾斜角等。

(4)開挖影響範圍內之地下水位及水壓。

(5)擋土設施之受力及變位。

(6)支撐系統之受力與變形。

8.10.5配置原則及監測頻率 各監測項目之監測點配置、數量及監測頻率應符合一般大地工程 學理及經驗分析研判之需要,並以可充分維護基礎開挖及鄰近結 構物、設施等之安全為規劃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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