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電腦伴唱機涉及之著作權問答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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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了解,部分伴唱機廠商如美華、音圓皆有提供合法曲譜下載或影印,亦有部分唱片公司如豪記有提供。
另市面上的書店或網路上亦有出版社出版之曲譜販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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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電腦伴唱機涉及之著作權問答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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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局於2019年5月分別於北、中、南辦理宣導說明會,向各縣市政府、基層鄉鎮市區公所及里長等負責及管理伴唱機業務之相關人員說明公益性利用電腦伴唱機(例如:在社區活動中心設置伴唱機供公眾使用)涉及之著作權問題,並將各場次與會人員之提問及該局回應,彙整製作為Q&A問答集,摘要如後供參。
一、伴唱機重製(灌歌)問題
Q:
里民活動中心伴唱機內有民眾自行灌錄之歌曲,是否會被提告?如果不唱那些歌,或將該等歌曲鎖碼不讓民眾點播,是否就不會被提告?
A:
智慧局於5月10日邀各伴唱機廠商協調時,目前各廠商均表示不會對里民活動中心提告,惟基於尊重智慧財產權,仍建議洽伴唱機廠商回復原廠設定,並建議各里民活動中心應合法灌歌,建立灌歌管理機制,切勿灌入來路不明之歌曲。
Q:
購買甲合法伴唱機並取得保證書,仍遭乙伴唱機經銷公司蒐證人員指稱其中某些歌是該公司專屬,應如何處理?
A:
應要求伴唱機廠商協助或釐清該被指稱之歌曲,有無合法授權,並請進行廠商間之協調,究誰有權利。
由於伴唱機內建歌曲是由製造商負責取得合法授權重製,里民活動中心只要購買或租賃伴唱機時取得保證書,即無侵權故意,不必擔心會違反著作權法。
Q:
里民活動中心如何判斷伴唱機內建的歌曲是專屬授權或非專屬授權?
A:
建議逕洽伴唱機廠商諮詢。
鑒於伴唱機內建歌曲是由製造商負責取得合法重製授權,「專屬」授權抑或「非專屬」授權均為合法授權之方式,屬權利人與伴唱機製造商之內部約定,與里民活動中心之需求無關,活動中心只要購買或租賃伴唱機時取得保證書,即無侵權故意,不必擔心會違反著作權法,不需要判斷廠商取得的是專屬授權或非專屬授權。
Q:
A廠牌的伴唱機是否可以灌錄B廠牌的新歌?
A:
建議逕洽所購置之伴唱機廠商詢問。
據了解市面上有些廠牌伴唱機的新歌僅能灌錄特定廠牌伴唱機,但有些廠牌的伴唱機新歌則可以跨廠牌授權,應注意灌歌時須向廠商索取保證書,了解授權來源,以保障自身權益。
Q:
如果想要唱新歌,經洽詢廠商灌歌,廠商卻表示無法提供保證書或授權證明,應如何處理?
A:
如果廠商表示無法提供保證書或授權證明,建議不要讓其灌歌,以避免後續爭議。
Q:
請廠商來灌歌,支付相當費用(數千元而非1、200元),並取得廠商開立之發票,是否就可以安心使用?
A:
建議仍請原廠商提供灌歌服務並出具保證書或授權證明,以避免後續爭議。
另市面上如出現無限歡唱、價格便宜,且無任何商標LOGO、公司名稱或電話等相關聯絡資訊之灌歌來源,較易滋生疑義,建議不要取來灌錄,以避免後續侵權爭議。
二、歌本(曲譜)重製問題
Q:
歌唱班老師購買合法曲譜後,可否影印分發給學員?
A:
不行,會涉及重製行為,應由學員購買合法曲譜。
Q:
可否由老師手寫曲譜後影印、或者藍芽傳輸給學員使用?
A:
不行,手寫及影印均會涉及重製行為,藍芽傳輸則涉及公開傳輸,仍應由學員購買合法曲譜。
Q:
針對里民活動中心這種非營利場所,以及社區歌唱班影印歌本的行為,可以主張著作權法第51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嗎?
A:
著作權法第51條合理使用的規定係「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故民眾自行至圖書館或使用自己的設備,在合理範圍內影印歌曲,且只供自己利用,可以主張合理使用。
但如果大量影印發送給歌唱班學員或是唱歌之民眾,則無法主張本條規定。
Q:
一本曲譜裡面有很多歌,但教唱只會用到3-4首,如何取得授權?且一般人也不了解去哪裡取得合法的曲譜?
A:
少量利用建議可先洽詢伴唱機廠商或唱片公司諮詢利用。
據了解,部分伴唱機廠商如美華、音圓皆有提供合法曲譜下載或影印,亦有部分唱片公司如豪記有提供。
另市面上的書店或網路上亦有出版社出版之曲譜販賣。
Q:
曲譜的影印是否可以像公開演出一樣,交由集管團體授權?
A:
智慧局樂見重製權交由集管團體管理,惟仍應尊重著作權人意願及市場機制處理。
目前國內2家音樂集管團體雖未管理重製權,仍會協助利用人查詢重製權之授權管道,歡迎利用此一管道查詢曲譜授權資訊。
三、伴唱機公開演出問題
Q:
里民活動中心伴唱機取得「公播證」且灌歌時均取得廠商保證書,如之後定期有長青社團的成員來唱歌,是否要另外取得公開演出授權?
A:
因該授權之範圍已涵蓋於該里民活動中心利用該伴唱機進行公開演出之利用行為,不必再額外取得公開演出的授權。
Q:
如果歌唱班不使用伴唱機,而是利用電子琴彈奏或播放CD或連結YOUTUB教唱,是否就沒有著作權問題?
A:
利用電子琴彈奏或播放CD或連結YOUTUB教唱,雖不會有重製問題,但仍會涉及公開演出之行為,應向有管理該歌曲之集管團體取得公開演出之授權。
Q:
歌唱班是由公所開辦,老師的鐘點費是由公所經費補助(1小時500元),並未向學員收費,是否仍屬營利行為?
A:
政府機關開辦歌唱班並補助老師鐘點費,而未向學員收費,非屬營利行為,所以可以利用社區之電腦伴唱機教唱。
Q:
歌唱班老師利用伴唱機教學,但地點並非在里民活動中心,而是在其他地點時,應取得何種授權?
A:
在里民活動中心以外的其他場所教學,亦會涉及公開演出行為,應向集管團體取得公開演出的授權。
Q:
歌唱班老師如果僅收取微薄車馬費,而非學費,或收取場地使用費,是否均屬於營利性?
A:
視個案情況而定。
如使用伴唱機教唱,目前集管團體的伴唱機費率可分為「營利性」、「為文化、教育或其他公益性之目的而利用者(有收費,但實施優惠費率)」及「為公益性等目的而利用而無涉及營利者」等3種,應視歌唱班性質及老師是否有收取教學費用來決定。
只要個案上得認定係相當於其教學勞務之對價者,均屬營利行為,因而老師收取「交通費」(或車馬費)之價額如超乎一般舟車往返的標準、場地費的標準時,仍可能被認定為酬勞性質而屬於營利行為。
至於適用前述營利性或是公益性(有收費),則需視個案支付費用之多寡及情節來決定。
老師租用場地授課,所收取之費用如悉數用來支付場地租借費,應屬場地租金,老師並無獲取酬勞,且在服務社區里民,應認屬非營利。
Q:
歌唱班受邀進行公益表演,每個月有4、5個場次,應由老師或主辦單位取得公演授權?
A:
依法由老師或主辦單位取得公演授權均可,目前實務上多由主辦單位取得授權,如果該場活動屬非經常性辦理的特定活動,未對老師支付報酬,亦未對觀眾或聽眾收取任何費用,可認屬著作權法第55條規定合理使用之範疇,不須取得公開演出之授權,經常性辦理的活動,仍不能主張合理使用。
Q:
台電公司的宿舍文康室放置伴唱機,僅住宿的員工可使用,是否仍須取得公演授權?
A:
由於公司「員工」屬於著作權法所稱之公眾,故於宿舍文康室安裝電腦伴唱機提供員工作為休閒娛樂歡唱,會涉及公開演出行為,應向集管團體取得公開演出的授權。
Q:
同一個里民活動中心放置2台以上伴唱機,是否每1台均須取得公播證?
A:
活動中心如有2台以上伴唱機,可能會涉及2個以上的公開演出利用行為,建議每台均需取得授權較無爭議。
每台伴唱機取得公播證後,除了在活動中心使用外,亦可搬至辦公處或戶外場所使用,亦可於卡拉OK比賽等活動使用。
Q:
共同費率未實施前,應如何取得授權?
A:
預計2019年6月底前完成MÜST及ACMA二家集管團體包括非營利利用在內的共同費率決定。
可俟共同費率實施後再支付費用,或先行向2家音樂集管團體分別取得授權,共同費率實施後再多退少補。
Q:
本年度與ACMA洽談公演授權,ACMA卻要求回溯107年度也要付費,如何處理?
A:
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107年度費率仍請利用人與ACMA協商,如協商不成,可向智慧局申請爭議調解。
Q:
公開演出的授權是否MÜST和ACMA都要取得?
A:
由於電腦伴唱機內建置之歌曲數量眾多,通常均包括MÜST和ACMA所管理之著作,因此2家集管團體均需取得授權。
Q:
活動中心沒有購置伴唱機,僅租借場地提供民眾使用,是否會構成侵權的共犯或幫助犯?
A:
著作權法是以處罰實際侵權行為人為原則,與提供場地出借者無涉。
建議於租借場地契約或辦法中載明使用規則,提醒租借的民眾注意取得授權、避免侵權。
Q:
里民活動中心如何判斷伴唱機內建的歌曲是集管團體管理或非集管團體管理?
A:
目前各集管團體均於官網提供管理歌曲查詢,建議上網查詢或可逕洽MÜST及ACMA諮詢。
鑒於伴唱機內建之歌曲數量眾多,通常包括集管團體管理者與非屬集管團體管理者,取得集管團體公開演出授權即可安心利用,依法利用重製於伴唱機中非屬集管團體管理之歌曲,並不涉及刑事責任,可俟權利人出面,再與其洽商授權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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