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產地規則 -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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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對進口貨物原產地之認定規定 · 進行完全生產貨物之國家或地區。

· 貨物加工、製造或原材料涉及2個或2個以上國家或地區者,以使該項貨物產生最終實質轉型之國家或地區 ... X 訊息 關閉 x 首頁 > 貨物通關 >原產地規則 ::: 貨物通關 儀檢、自備封條與電子封條專區 物聯網全時監控 ECA/FTA專區 原產地規則 反傾銷及平衡稅措施 特別防衛措施 一次性移轉訂價之關稅估價專區 預報貨物通關報關手冊 ::: X 轉寄好友 「*」為必填欄位 *寄件者(必填) *收件者(必填) *郵件內容(必填) *驗證碼(必填) 重新產生驗證碼 點擊驗證碼圖片可寄發驗證碼至信箱(另開新視窗) 原產地規則   一、我國對進口貨物原產地之認定規定 為區分進口貨物之來源,用以認定該等貨品國籍(nationality),財政部於83年9月30日發布訂定「進口貨品原產地認定標準」,以認定進口貨物之原產地,歷經3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係於97年1月17日增訂第4-1、4-2條文規定,期能縮短海關認定進口貨物原產地之時程,使進口貨物原產地之認定過程及期間更臻明確、透明及具可預期性,以減少海關與商民之爭議案件。

另本部關稅總局公布「海關認定進口貨物原產地作業要點」,作為海關執行作業之依據。

我國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基準分為下列3種: 一般貨物之原產地認定: 一般貨物以下列國家或地區為其原產地: 進行完全生產貨物之國家或地區。

貨物加工、製造或原材料涉及2個或2個以上國家或地區者,以使該項貨物產生最終實質轉型之國家或地區為其原產地。

其實質轉型係指下列情形: 原材料經加工或製造後所產生之貨物與原材料歸屬之海關進口稅則前6位碼號列相異者。

貨物之加工或製造雖未造成前款稅則號列改變,但已完成重要製程或附加價值率超過35%以上者。

低度開發國家貨物之原產地認定: 自低度開發國家進口之貨物,符合下列規定者,認定為該等國家之原產貨物: 自該國完全生產之貨物。

貨物之生產涉及2個或2個以上國家者,其附加價值率不低於50%者。

自由貿易協定締約國或地區貨物之原產地認定: 與我國簽定自由貿易協定之國家或地區,其進口貨物之原產地分別依各該協定所定原產地認定基準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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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原產地規則協定(pdf檔案)係烏拉圭回合談判完成後生效之WTO系列協定之一,透過多邊貿易協定將原產地規則納入國際規範,並設立委員會推動調和工作計畫(HarmonizationWorkProgram),其範圍僅限於各國貿易保護政策之非優惠性原產地規則,至於優惠性原產地規則在WTO原產地規則協定中則僅達成象徵性意義之共同宣言。

WTO非優惠性原產地規則調和工作自1995年7月展開後,由於各國立場與意見分歧,進度甚為緩慢,短期間內難以達成共識。

為確保國內原產地規則符合國際性規範,本部將密切注意WTO原產地規範調和工作計畫之進度,俾於該工作計畫達成結論後據以修正我方相關法規。

          發布單位:關務署通關業務組 發布日期:2022-02-07 點閱次數:56996 開啟 認識關務署 組織職掌 首長介紹 關稅制度 海關博物館 聯絡我們 貨物通關 儀檢、自備封條與電子封條專區 物聯網全時監控 ECA/FTA專區 原產地規則 反傾銷及平衡稅措施 特別防衛措施 一次性移轉訂價之關稅估價專區 預報貨物通關報關手冊 旅客通關 入境旅客 出境旅客 外籍旅客購物退稅 出入境常見問題 出入境旅客便民服務 洗錢防制專區 法令規章 關務法規 行政規則 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財政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財政部各稅法令釋函檢索 重要措施訊息 新頒關稅法令釋函 法規草案預告 資訊匯流 新聞稿 業務公告 標售公告 查扣旅客攜帶之行李物品 線上查詢 資料下載 機關(公開)資訊 出版品 影音頻道 宣導活動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專區 互動園地 討論區 線上報名及申辦 問卷調查 臉書&粉絲團 稅則不一致陳情專區 署長電子信箱 督察信箱 廉政信箱 民意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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