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秀人才入境計劃 - 入境事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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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計劃是一項設有配額的移民吸納計劃,旨在吸引高技術人才或優才來港定居,藉以提升香港的競爭力。

獲批准的申請人無須在來港定居前先獲得本地僱主聘任。

跳至主要內容我們的服務列印主頁我們的服務簽證/進入許可優秀人才入境計劃優秀人才入境計劃申請前優秀人才入境計劃顯示全部關閉全部   概覽 本網頁旨在為有意根據優秀人才入境計劃(下簡稱「本計劃」或「計劃」)申請前來中華人民共和國(下簡稱「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下簡稱「香港特區」)的人士提供所需資料。

  計劃宗旨 本計劃是一項設有配額的移民吸納計劃,旨在吸引高技術人才或優才來港定居,藉以提升香港的競爭力。

獲批准的申請人無須在來港定居前先獲得本地僱主聘任。

所有申請人均必須首先符合基本資格的要求,才可根據計劃所設兩套計分制度的其中一套獲取分數,與其他申請人競爭配額。

兩套計分制度分別是「綜合計分制」和「成就計分制」。

獲批准的申請人可帶同其配偶或其根據締結當地有效的法律締結的同性民事伴侶關係、同性民事結合、“同性婚姻”、異性民事伴侶關係或異性民事結合的另一方,而該身份是締結當地機關合法和官方承認的註,及18歲以下未婚及受養的子女來港,惟其必須能自行負擔受養人在香港的生活和住宿,不需依賴公共援助。

註: 為免生疑問,上文“民事伴侶關係”和“民事結合”用語,是指一種法律制度,其性質類似於婚姻中的配偶關係。

根據香港以外的法律締結的同性民事伴侶關係、同性民事結合、“同性婚姻”、異性民事伴侶關係和異性民事結合,只限於在締結當地獲法律和官方承認的關係。

這些關係通常有以下特質:(a)關係的締結及解除是由締結關係當地施行的法律條文所規定;(b)關係須於由締結關係當地施行的法律條文所指明的主管當局註冊;(c)註冊由主管當局簽發的文書所證明;及(d)關係的各方共同承諾類似於婚姻中的配偶般長久地共同生活,不容他人介入。

這些關係並不包括事實配偶、同居伴侶、未婚夫/未婚妻等。

  適用人士 本計劃不適用於阿富汗、古巴、老撾、朝鮮、尼泊爾及越南的國民。

  甄選機制 第一階段:基本資格 根據本計劃提出申請的人士,必須首先符合一套「基本資格」的要求,然後才能根據計劃所設的兩套計分制度的其中一套獲取分數。

第二階段:計分制度 符合「基本資格」所有要求的申請人,可選擇以「綜合計分制」或「成就計分制」的方式接受評核。

「綜合計分制」下設六個得分範疇,而「成就計分制」則設有一個得分範疇。

「綜合計分制」設有最低及格分數,選擇以「綜合計分制」獲取分數的申請人應先評估其個人資歷是否已達到最低及格分數,才提交申請。

第三階段:甄選程序 甄選程序會定期進行,為申請人分配名額。

在每次甄選程序中,同時符合「基本資格」並在「綜合計分制」下累計得分達到最低及格分數的申請,及符合「基本資格」並在「成就計分制」下獲得分數的申請,依總得分排列名次後,得分較高的申請將獲提選作進一步評核。

入境事務處處長(下簡稱「入境處處長」)可就如何根據本計劃評核、評分及分配名額徴詢「輸入優秀人才及專才諮詢委員會」(下簡稱「諮詢委員會」)的意見。

該諮詢委員會由香港特區政府行政長官委任的官方及非官方成員組成。

諮詢委員會將考慮香港的社會經濟需要、各申請人所屬界別及其他相關因素,向入境處處長建議如何分配每次甄選程序中可分配的名額。

達到最低及格分數或得分較高的申請人不一定獲分配名額。

每次甄選結果會在入境處網頁公布。

由於甄選程序需時,除非入境處向有關申請人發出申請被拒絶的通知,否則申請人可視其申請為正在辦理中。

第四階段:原則上批准 在甄選程序中獲分配名額的申請人將獲發一封「原則上批准通知書」,在接獲該函件後,有關申請人須親身前來香港出席會面,並出示其在申請期間遞交的所有文件的正本,以便入境處查證。

申請人可以訪客身份來港出席上述會面。

獲發「原則上批准通知書」,並不自動保證申請人最終可循本計劃獲准入境香港或逗留香港。

第五階段:獲簽發簽證/進入許可 在入境處核實所有須查證的文件及各相關申請程序均告完成後,獲批准的申請人可根據本計劃獲發逗留香港的簽證/進入許可。

  基本資格 申請人必須符合下列所有基本資格: 年齡申請人根據本計劃提交申請時,年齡必須在18歲或以上。

財政要求申請人必須證明能獨力負擔其本人及受養人(如果有)居港期間的生活和住宿,不需依賴公共援助。

良好品格申請人不得有任何在香港或其他地方的刑事罪行記錄或不良入境記錄。

語文能力申請人須具備良好中文或英文的書寫及口語能力(中文口語指普通話或粵語)。

基本學歷申請人必須具備良好學歷,一般要求為具備由認可大學或高等教育院校頒授的大學學位。

在特殊情況下,能附以證明文件的良好技術資歷、可證明的專業能力及/或經驗及成就亦可獲考慮。

申請人如未能提供令人信納的證明文件,證明符合上述所有基本資格,其申請將會即時被拒絶,不獲繼續處理。

重要事項 入境處處長有絕對酌情權,根據本計劃的兩套計分制度就其認為適當的情況給申請人授予分數,以及批准或否決任何申請而無須給予理由。

本計劃或其有關詳情,亦可以在入境處處長認為適當時作出更改而無須作事先通知。

  受養人的入境 本計劃的申請人,可按香港現行受養人政策,申請攜同其配偶或其根據締結當地有效的法律締結的同性民事伴侶關係、同性民事結合、“同性婚姻”、異性民事伴侶關係或異性民事結合的另一方,而該身份是締結當地機關合法和官方承認的註,及18歲以下未婚及受養的子女來香港,而根據本計劃獲核准人士或正在申請核准之人士,將成為其隨同來港的受養人的保證人。

獲本計劃核准人士的受養人的逗留期限一般會與其保證人的逗留期限掛鈎。

本計劃的申請人宜將其隨行家庭成員的受養人簽證/進入許可申請與其本人的申請一併遞交。

如申請人根據「綜合計分制」獲取分數的得分範疇包括隨行已婚配偶的學歷或隨行18歲以下未婚及受養的子女的人數,則申請人必須為該等隨行家庭成員提交受養人簽證/進入許可申請並將申請與其本人的一併遞交。

受養人簽證/進入許可的申請人必須填寫申請表格ID997。

申請手續優秀人才入境計劃顯示全部關閉全部   申請表格 填寫申請表格前,申請人必須首先細閱優秀人才入境計劃申請須知(下簡稱《申請須知》)[ID(C)982(中文版本)或ID(E)982(英文版本)]各部分的說明。

申請人應填寫申請表格ID(C)981(中文版本)或ID(E)981(英文版本),有關表格可向下列辦事處索取: 入境事務處總部; 入境事務處各分處; 中國駐海外大使館及領事館;及 香港特區政府駐外辦事處。

申請表格亦可於此下載。

  證明文件 請參閱《申請須知》第三部分文件核對清單。

  受養人的入境 本計劃的申請人,可按香港現行受養人政策,申請攜同其配偶或其根據締結當地有效的法律締結的同性民事伴侶關係、同性民事結合、“同性婚姻”、異性民事伴侶關係或異性民事結合的另一方,而該身份是締結當地機關合法和官方承認的註,及18歲以下未婚及受養的子女來香港,而根據本計劃獲核准人士或正在申請核准之人士,將成為其隨同來港的受養人的保證人。

獲本計劃核准人士的受養人的逗留期限一般會與其保證人的逗留期限掛鈎。

本計劃的申請人宜將其隨行家庭成員的受養人簽證/進入許可申請與其本人的申請一併遞交。

如申請人根據「綜合計分制」獲取分數的得分範疇包括隨行已婚配偶的學歷或隨行18歲以下未婚及受養的子女的人數,則申請人必須為該等隨行家庭成員提交受養人簽證/進入許可申請並將申請與其本人的一併遞交。

受養人簽證/進入許可的申請人必須填寫申請表格ID997。

註: 為免生疑問,上文“民事伴侶關係”和“民事結合”用語,是指一種法律制度,其性質類似於婚姻中的配偶關係。

根據香港以外的法律締結的同性民事伴侶關係、同性民事結合、“同性婚姻”、異性民事伴侶關係和異性民事結合,只限於在締結當地獲法律和官方承認的關係。

這些關係通常有以下特質:(a)關係的締結及解除是由締結關係當地施行的法律條文所規定;(b)關係須於由締結關係當地施行的法律條文所指明的主管當局註冊;(c)註冊由主管當局簽發的文書所證明;及(d)關係的各方共同承諾類似於婚姻中的配偶般長久地共同生活,不容他人介入。

這些關係並不包括事實配偶、同居伴侶、未婚夫/未婚妻等。

  警告 任何人在本計劃下或為本計劃的目的而言,明知而故意申報失實或填報其明知為虛假或不相信為真實的資料,根據香港法例即屬犯罪,可被檢控及於其後被遣離香港。

其申請可被拒絶,而任何已向其本人及受養人簽發、或已審核批准簽發的簽證/進入許可/延期逗留,或任何已施加於其本人及受養人的逗留條件,均可被宣告為無效。

  遞交申請 申請表格及所有證明文件應郵寄或送交到以下地址: 香港灣仔告士打道7號入境事務大樓6樓入境事務處優秀人才及內地居民組 入境事務處不會接收郵資不足的信件。

爲確保郵遞無誤,請在投寄郵件時支付足額郵資及註明回郵地址。

(詳情)   重要事項 入境處處長有絕對酌情權,根據本計劃的兩套計分制度就其認為適當的情況給申請人授予分數,以及批准或否決任何申請而無須給予理由。

本計劃或其有關詳情,亦可以在入境處處長認為適當時作出更改而無須作事先通知。

  繳付費用 申請獲批准後,入境處的申請結果通知書上均附有付款的網頁連結。

有關費用可透過該網頁連結或香港政府一站通網站或透過入境處流動應用程式,以信用卡或「繳費靈」繳付。

付款成功後,申請人隨即可自行下載或列印「電子簽證」。

如申請人或其授權代辦人親身前往入境處相關辦事處繳費,有關費用可以現金、「易辦事」、「八達通」、「轉數快」或支票繳付。

支票必須劃線,註明抬頭人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並填妥日期及簽署妥當。

繳費後,申請人或其授權代辦人會即時獲發一張列印在A4白紙上的「電子簽證」。

申請人隨後亦可到香港政府一站通網站或透過入境處流動應用程式再自行下載及列印該「電子簽證」。

收費表 申請後優秀人才入境計劃顯示全部關閉全部   網上/ 24小時電話查詢申請狀況 在申請獲認取後,申請人可在此或通過24小時電話查詢熱線(852)31608663查詢申請進度。

  繳付費用 申請獲批准後,入境處的申請結果通知書上均附有付款的網頁連結。

有關費用可透過該網頁連結或香港政府一站通網站或透過入境處流動應用程式,以信用卡或「繳費靈」繳付。

付款成功後,申請人隨即可自行下載或列印「電子簽證」。

如申請人或其授權代辦人親身前往入境處相關辦事處繳費,有關費用可以現金、「易辦事」、「八達通」、「轉數快」或支票繳付。

支票必須劃線,註明抬頭人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並填妥日期及簽署妥當。

繳費後,申請人或其授權代辦人會即時獲發一張列印在A4白紙上的「電子簽證」。

申請人隨後亦可到香港政府一站通網站或透過入境處流動應用程式再自行下載及列印該「電子簽證」。

收費表   入境安排 於甄選程序中獲分配名額的申請人,將獲發「原則上批准通知書」,持有該通知書的申請人會獲邀請前來香港親自出席會面,並提交緊接「原則上批准通知書」簽發日前的10年內曾居住12個月或更長時間的每個國家/地區開具的無犯罪記錄證明或具同等效力的證明文件的正本,以及出示其在申請期間提交的所有文件的正本,以便入境處查證。

此外,如申請人為中國內地的居民,包括現時暫居於香港或澳門的內地居民,亦必須提交其現時所屬內地工作單位或負責備存其記錄的內地有關當局所發出的赴港居留同意書。

同意書的樣本會與「原則上批准通知書」一併寄予有關申請人。

申請人的受養人(如果有)無須來港出席會面。

獲「原則上批准」並不等同根據本計劃獲發簽證/進入許可的正式批准。

申請人必須令入境處信納其在申請期間所作的一切聲明和資料為真實和完備,才會獲得正式批准。

在獲正式批准後,申請人及其受養人(如果有)將會根據本計劃獲發逗留香港的簽證/進入許可(以「電子簽證」形式簽發)。

曾根據任何入境政策或計劃(包括但不限於一般就業政策及輸入內地人才計劃)來港並受一項或數項在港逗留條件限制的香港居民可申請參加此計劃,條件是當局評核其申請時,會視申請人、其配偶或其根據締結當地有效的法律締結的同性民事伴侶關係、同性民事結合、“同性婚姻”、異性民事伴侶關係或異性民事結合的另一方,而該身份是締結當地機關合法和官方承認的註,及受養子女(如果有)為不具有進入香港和在香港逗留權利的新入境人士。

在申請獲正式核准後,申請人將根據本計劃獲簽發簽證/進入許可。

「電子簽證」持證人於辦理入境手續時,須出示其有效的旅行證件及儲存在其個人流動裝置或列印在一張A4白紙上的「電子簽證」,並透過入境櫃枱的光學閱讀器掃描「電子簽證」上的加密二維碼。

獲批准來港的內地中國居民,包括現時暫居於香港或澳門的內地居民,須向有關內地當局申領《往來港澳通行證》(通行證)和有關的赴港簽注。

持有具相關赴港簽注的通行證的申請人於辦理入境手續時,須一併出示其獲發的「電子簽證」。

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的中國公民在海外提交申請,並已取得外國永久居留或在緊接申請前已在海外居住滿一年,(「海外」指中國內地、香港特區和澳門特區以外的地區),可使用其有效的中國護照申請根據本計劃在香港居留。

就循本計劃進入香港的目的而言,上述海外中國公民並不需要上述的「通行證」及相關的赴港簽注。

註: 為免生疑問,上文“民事伴侶關係”和“民事結合”用語,是指一種法律制度,其性質類似於婚姻中的配偶關係。

根據香港以外的法律締結的同性民事伴侶關係、同性民事結合、“同性婚姻”、異性民事伴侶關係和異性民事結合,只限於在締結當地獲法律和官方承認的關係。

這些關係通常有以下特質:(a)關係的締結及解除是由締結關係當地施行的法律條文所規定;(b)關係須於由締結關係當地施行的法律條文所指明的主管當局註冊;(c)註冊由主管當局簽發的文書所證明;及(d)關係的各方共同承諾類似於婚姻中的配偶般長久地共同生活,不容他人介入。

這些關係並不包括事實配偶、同居伴侶、未婚夫/未婚妻等。

  延長逗留期限 獲本計劃核准人士及其受養人根據香港法例取得永久性居民身份前,其居港期受逗留期限的限制。

如他們有意繼續在香港居留,必須在逗留期限屆滿前四個星期內前提出延期逗留申請。

延期逗留申請及相關證明文件應送交以下地址: 香港灣仔告士打道7號入境事務大樓6樓入境事務處優秀人才及內地居民組 以「綜合計分制」獲本計劃核准人士 以「綜合計分制」獲本計劃核准來港人士,一般首次入境可獲准在港逗留24個月而不受其他逗留條件限制。

他們在首24個月逗留期限接近屆滿時申請延期逗留,須提供令入境處信納的證明文件,證明其已採取來港定居的步驟,在本港居住,例如取得支薪聘任或已建立業務。

為符合申請進一步延期逗留的資格,以「綜合計分制」獲本計劃核准人士須提供令入境處信納的證明文件,證明: 已於香港定居;及 對香港有所貢獻,例如擔任相當於學位程度、專家水平或高級的支薪職位,或於香港建立具合理規模的業務。

延期逗留申請如獲批准,申請人通常會以3-3年的模式獲准在港逗留,而不受其他逗留條件限制。

根據「綜合計分制」獲本計劃核准來港不少於兩年的人士,如在上一評稅年度的薪俸稅應評稅入息達港幣200萬元或以上,一般會獲准在港延期逗留六年,而不受其他逗留條件限制。

申請人須提交有關的入息證明文件,如由稅務局發出的上一評稅年度的薪俸稅評稅通知書或相關稅務文件。

以「成就計分制」獲本計劃核准人士 以「成就計分制」獲本計劃核准來港人士,一般首次入境可獲准在港逗留八年而不受其他逗留條件限制。

如有需要延期逗留,申請人須證明可獨力負擔其本人及受養人(如果有)居港期間的生活和住宿。

根據本計劃核准來港人士及/或其受養人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不少於7年後,可依香港法例申請香港居留權。

有關香港居留權的詳細資料,可參閱「香港特別行政區居留權」小册子,或透過查詢熱線(852)28246111、傳真(852)28777711或電郵[email protected]向入境處查詢。

有關延長逗留期限詳情可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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