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屋突物法規計算方式- LaLa房屋不動產資訊站- 討論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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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詢了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條的第九款、第十款的部分, 九、建築物高度:自基地地面計量至建築物最高部分之垂直高度。

但屋頂突出物或非平屋頂 ... 本版搜尋 標題 作者 全部 精華 搜尋 重設 首頁>哈拉區>法規疑問討論區 法規疑問討論區 發表文章 看版首頁 文章列表 版規 全部主題 綜合討論基隆市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新竹市新竹縣苗栗縣台中市彰化縣雲林縣南投縣嘉義市嘉義縣台南市高雄市屏東縣宜蘭縣花蓮縣台東縣澎湖縣 #1 【問題】屋突物法規計算方式 發表日期:2015-02-1313:42:37 appxpp1(不合理) 會員等級:新手 看他的文 留言給我 分享至FB 不好意思想請問一下屋突物的計算方式, 請教認識的人卻只得到說每個地方法規都有差別對方也不清楚, 由於建地是在宜蘭的羅東鄉,上網查找了許久但是沒看到關於宜蘭的屋突物法規的部分! 查詢了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條的第九款、第十款的部分, 九、建築物高度:自基地地面計量至建築物最高部分之垂直高度。

但屋頂 突出物或非平屋頂建築物之屋頂,自其頂點往下垂直計量之高度應依 下列規定,且不計入建築物高度: (一)第十款第一目之屋頂突出物高度在六公尺以內或有昇降機設備通達 屋頂之屋頂突出物高度在九公尺以內,且屋頂突出物水平投影面積 之和,除高層建築物以不超過建築面積百分之十五外,其餘以不超 過建築面積百分之十二點五為限,其未達二十五平方公尺者,得建 築二十五平方公尺。

意思是指屋突物的高度範圍要在9公尺以內,不可以超過整體建築面積(整體的建築坪數?)15%的意思嗎? 後面那句不得超過12.5%的意思是什麼? 如果說整體建築面積841m2目前屋突物的大小是112m2 所以是841/112=7.5這樣算是沒有超過嗎? 十、屋頂突出物:突出於屋面之附屬建築物及雜項工作物: (五)突出屋面之三分之一以上透空遮牆、三分之二以上透空立體構架供 景觀造型、屋頂綠化等公益及綠建築設施,其投影面積不計入第九 款第一目屋頂突出物水平投影面積之和。

但本目與第一目及第六目 之屋頂突出物水平投影面積之和,以不超過建築面積百分之三十為 限。

上面的是另外的嗎?還是屋突物必須得要這樣做呢? 另外想問有看到免計容積提到每層樓樓地板面積12.5%以下、深度2公尺以內的陽台, 陽台面積不足8平方公尺的可以做到8平方公尺, 所以陽台可以設計的面積到底可以多大? 是只要做到8平方公尺深度有2公尺的話都不用進入容積計算的意思嗎? 引言回覆 直接回覆 #2 【問題】屋突物法規計算方式 發表日期:2015-02-1313:43:17 birthday(人生最大的滿足) 會員等級:新手 看他的文 留言給我 屋突高度:屋突一層電梯有開門,屋突高度可以做到9公尺 屋突一層電梯沒開門或是沒電梯,屋突高度可以做到6公尺 屋突面積:高層建築(16樓或高度50公尺以上)可以做建築面積的15% 其他的就是建築面積12.5%,其未達二十五平方公尺者,得建築二十五平方公尺。

(建築面積是最大的投影面積,不是整棟的樓地板面積) 如:建築面積100m2,100*12.5%=12.5m2,未達25m2,所以你屋突的每一層最大可以做25m2 建築面積300m2,300*12.5%=37.5m2,所以你屋突的每一層最大可以做37.5m2 十、屋頂突出物:突出於屋面之附屬建築物及雜項工作物.... 如果有做他列出的造型牆等等,造型的面積要加到屋突的面積裡面去檢討,全部加起來一樣不能超過最大的屋突面積。

如果沒有共用梯廳,單層陽台可以做該層樓地板面積12.5%,其未達8平方公尺者,得建築8平方公尺。

不超過都可以不計入容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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