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員工之薪資所得應如何辦理扣繳申報?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二、在一課稅年度內在境內居留天數合計未滿183天者,就是「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以下簡稱非居住者),扣繳義務人就應該按給付額扣取18﹪;但全月給付總額在行政院 ... 驊達人力開發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申請看護女佣履歷高雄分公司服務申請外籍看護女佣要件問與答發佈消息外勞活動花絮聯絡我們回首頁 > 問與答>稅務常見問題>外籍員工之薪資所得應如何辦理扣繳申報?外籍員工之薪資所得應如何辦理扣繳申報?點擊圖片放大名稱:外籍員工之薪資所得應如何辦理扣繳申報?詳細介紹: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近來常有公司會計來電詢問,公司聘僱外籍員工所給付之薪資報酬應如何辦理扣繳申報?該局說明,外籍員工來臺提供勞務所領取之薪資報酬,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時依下列規定判斷如何扣繳一、在一課稅年度內(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我國境內居留天數合計滿183天者,就是「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以下簡稱居住者),所取得的薪資,可由扣繳義務人按全月給付總額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查表扣繳;或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5﹪。

二、在一課稅年度內在境內居留天數合計未滿183天者,就是「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以下簡稱非居住者),扣繳義務人就應該按給付額扣取18﹪;但全月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基本工資1.5倍以下者(109年度為35,700元),按給付額扣取6%。

三、另外,扣繳義務人可以就外籍員工的護照、居留證所載居留期間判斷,如果是因為職務或工作關係預計在一課稅年度內可居留滿183天者,自始即可按上開「居住者」扣繳率扣繳,如離境不再來我國時,其於一課稅年度在我國境內實際居留天數合計不滿183天者,再依上開「非居住者」扣繳率核計扣繳稅額,就其原扣繳稅額之差額補徵;如護照或居留證所記載居留期間於一課稅年度內未滿183天者,扣繳義務人則應按上開「非居住者」之扣繳率扣繳所得稅款。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甲公司聘僱外籍員工A、B君,按月支付薪資所得時,扣繳義務人應如何扣繳稅款一、外籍員工A君,其與雇主的聘僱契約期間為100年4月1日至101年3月31日,101年度依上開規定為非居住者,如果他的每月工資為40,000元,超過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之1.5倍,雇主於給付其101年度1月份薪資所得時,應按18%扣繳稅款7,200元(40,000元×18%)。

二、外籍員工B君,其與雇主的聘僱契約期間為100年9月1日至101年8月31日,則101年度預計會在境內居留滿183天,依上開規定為居住者,如果他的每月工資為42,000元,雇主於101年2月給付其101年1月份之薪資所得時,應可依全月給付總額按薪資所得扣繳辦法扣繳或直接扣取5%扣繳稅款2,100元(42,000元×5%)。

三、承上二,外籍員工B君其101年1月至2月之薪資所得已由雇主於給付時扣繳稅款共4,200元,惟B君因故於101年3月1日中途離境不再來我國,在我國境內實際居留天數不滿183天,自始應依非居住者辦理扣繳,即按給付額的18%扣繳稅款15,120元(42,000元×18%),所以,扣繳義務人應就其與原扣繳稅額之差額補繳稅款10,920元(15,120-4,200),並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扣繳憑單申報。

&該局呼籲,請扣繳義務人務必注意扣繳稅款的相關規定,以免計算錯誤,造成短扣繳稅款而受罰。

(聯絡人審查二科鄔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資料來源:財政部更多什麼是個人聘僱?有什麼特性?「個人聘僱」是指以個人的名義聘僱他人提供勞務的行為,因為雇主不是稅法規定的扣繳義務人,所以在給付薪資時不用辦理扣繳申報與開立扣繳憑單,其所聘僱的外籍勞工通常是從事家庭幫傭、看護工或漁工等類型工作。

  資料來源:財政部 個人僱用之外籍勞工是否需要申報綜合所得稅? 同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在我國實際居留天數未滿183天者,是稅法上的非居住者,須依規定稅率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

外籍勞工於102年8月10入境,合約簽署至104年8月9日,因102年度實際居留天數只有143天,故須申報並繳納102年度的綜合所得稅。

外籍勞工103年全年均未離境過,居留天數已滿183天,若全年所得未達課稅標準(即所得低於當年度免稅額與扣除額之合計數),得免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外籍勞工工作至104年5月1日提前結束工作離境,居留天數121天,未滿183天,必須於離境前辦理申報及繳納104年度綜合所得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 個人僱用之外籍勞工在中華民國之居留天數如何計算?居留天數係以護照在我國入出境章戳日期為準(入境日不算出境日算入)。

102年7月2日入境,至104年7月1日離境:A.102年度居留天數=29(7月)+31(8月)+30(9月)+31(10月)+30(11月)+31(12月)=182天B.104年度居留天數=31(1月)+28(2月)+31(3月)+30(4月)+31(5月)+30(6月)+1(7月)=182天 102年6月1日入境,至103年5月31日離境:A.102年度居留天數=29(6月)+31(7月)+31(8月)+30(9月)+31(10月)+30(11月)+31(12月)=213天B.103年度居留天數=31(1月)+282月)+31(3月)+30(4月)+31(5月)=151天 資料來源:財政部 個人僱用之外籍勞工之薪資所得及應納稅額如何計算?薪資所得係依照勞動契約書上所載之每月給付薪資總額按日換算,所得與應納稅額計算式為: 每月薪資總額x12(個月)÷365(或366天)x居留天數=所得額 居留未滿183天者,其應納稅額=所得額×薪資所得扣繳率(薪資所得扣繳率97年以前20%,98年後為6%) 居留滿183天且無其他所得者,應納稅額=所得額-免稅額-扣除額=所得淨額,再按級距稅率計算 若所得淨額<0,未達課稅標準得免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受僱為家庭看護,每月薪資15,840元,103年5月1日入境,103年度居留天數共244天: 所得額=15,840x12÷365x244=127,067 所得淨額=127,067-免稅額85,000-標準扣除額79,000-薪資特別扣除額108,000=-144,933<0無應納稅額 在104年4月30日離境,104年度居留天數共120天:所得額=15,840x12÷365x120=62,492應納稅額=62,492×6﹪=3,749 資料來源:財政部 個人僱用之外籍勞工須由本人親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嗎?不須由本人親自辦理,可委由他人(雇主或人力仲介公司)協助代理申報綜合所得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 個人僱用之外籍勞工申報綜合所得稅,須攜帶那些證明文件?申報綜合所得稅時,請攜帶護照、居留證及勞動契約書等正本或影本,離境申報者另須檢附機票影本或訂票資料。

資料來源:財政部 應於何時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外僑於一課稅年度(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止)視在臺居留時間之久暫,其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時間有下列3種: (一)在臺居留日數未超過90天者,其中華民國來源之扣繳所得,由扣繳義務人就源扣繳,無庸申報;如有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應於離境前辦理申報納稅;其於該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限內尚未離境者,應於申報期限內依有關規定申報納稅。

(二)在臺居留日數超過90天,而未滿183天者,其中華民國來源之扣繳所得,由扣繳義務人就源扣繳,其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及因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應於離境前辦理申報納稅;其於該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限內尚未離境者,應於申報期限內依有關規定申報納稅。

(三)在臺居留日數滿183天,且當年度所得已達課稅起徵點者,應於次年5月31日前,填具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向居留地國稅局辦理上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但若於年度中途離境者,則應於離境前辦理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

課稅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應自次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5月31日如為假日或休息日,延至次一工作日)辦理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特別呼籲:請納稅義務人儘量提早申報,以避免最後幾天人多擁擠。

逾期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是否會有處罰?  A:所得次年6月1日後,在未經檢舉或未經調查前,自動辦理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無滯納金之處罰,但須繳納加計利息。

資料來源:財政部問與答聘前講習常見問題勞動基準法修法常見問題外籍勞工請假或返國常見問題就業安定費常見問題申請家庭外籍看護工常見問題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常見問題按日主動離境備查常見問題如何申請遞補常見問題遺失或未收到公文常見問題特定製程產業申請常見問題申請外勞常見問題歡迎臺商回臺投資行動方案聘僱外勞常見問題稅務常見問題申請看護女佣履歷高雄分公司服務申請外籍看護女佣要件問與答發佈消息外勞活動花絮聯絡我們台北總公司私業許字1301號:電話:(02)2995-8800傳真:(02)2995-6622地址:新北市三重區重新路五段646號6樓女傭分公司私業許字3249號:電話:(04)2258-3558傳真:(04)2258-3336地址:台中巿西屯區朝富路213號20樓之2台中分公司私業許字1824號:電話:(04)2258-3228傳真:(04)2258-3233地址:台中巿西屯區朝富路213號20樓之3高雄分公司私業許字1824-1號:  電話:(07)588-9502傳真:(07)588-9503地址:高雄市左營區菜公一路839號信箱:[email protected]中華黃頁SuperhiPage驊達集團高雄分公司回首頁×搜尋產品 回上一頁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