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所屬機關學校兼辦政風業務人員遴選及管理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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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五條規. 定,使未設置政風人員之所屬機關、學校之政風工作得以順利推展,及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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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教育部所屬機關學校兼辦政風業務人員遴選及管理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96年09月07日
修正日期:
民國101年12月10日
發文字號:
臺政字第1010236056號函
法規體系:
政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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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五條規
定,使未設置政風人員之所屬機關、學校之政風工作得以順利推展,及因應
本部工作實際需要,由該機關、學校遴選適當人員兼辦政風業務,期有效端
正政風,促進廉能政治,特訂定本要點。
二、實施對象:本部所屬未設置專責政風人員之機關及學校。
三、基本條件:兼辦政風業務之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品德端正、操守廉潔。
(二)工作熱忱、勇於任事。
(三)反應機敏、敬業合群。
四、實施程序:
(一)由機關、學校首長就其機關、學校之績優人員中遴選具備前點條件之適當
人員一人兼辦政風業務,必要時得增派一人協助辦理。
但辦理採購營繕工
程業務之承辦人員及主管不得兼辦之。
(二)機關、學校應將依前款規定遴選之兼辦人員名冊於每年一月十五日前陳報
本部,異動時應隨時陳報。
(三)兼辦政風業務人員,有不適任情事者,各機關、學校首長得予更換,並將
更換後之兼任人員名冊報本部。
五、辦理事項:各機關、學校兼辦政風業務人員應承機關、學校首長之命及上級
政風單位之指導,辦理下列事項:
(一)政風法令宣導。
(二)協助推動反貪宣導作為。
(三)協助辦理本部與所屬機關學校之公務員及教師廉政倫理規範(請託關說、
贈受財務、飲宴應酬)知會事項。
(四)協助辦理公務機密維護、安全維護有關事項。
(五)協助處理陳情請願事項。
(六)機關、學校安全及政風狀況之掌握及通報。
(七)協助辦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相關業務。
(八)機關、學校首長或上級政風單位臨時交辦預防貪瀆事項。
(九)其他有關政風事項。
六、工作訓練:為增進兼辦政風工作業務人員之工作觀念及知能,本部得辦理各
項政風工作業務講習或專業訓練;每年至少辦理兼辦政風業務人員講習、訓
練或座談會ㄧ次。
七、工作考核:為有效推動政風工作執行成果,本部每年應依下列規定辦理所屬
機關、學校政風工作成果考核、績效評比及獎懲:
(一)定期考核:機關、學校於年度內均未發生貪瀆不法及影響公務機密維護、
安全維護事件,或能主動發掘政風案件,認真執行工作者,由本部政風處
統一檢討並簽奉部長核示後,函請該機關、學校依權責辦理獎勵。
(二)個案獎勵:政風業務兼辦人員主動發掘單位弊端,或事先防制單位貪瀆不
法及影響安全事件於未然者,專案辦理獎勵。
(三)懲處:政風業務兼辦人員涉貪瀆不法或品德、言行不檢,經查證屬實者,
除視情節依相關法令規定懲處外,該機關、學校首長應即調整更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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