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選資格-參選資訊 - 經濟部國家產業創新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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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企業、大專院校與研究機構在人文、科技與服務的整合創新及價值創造有傑出表現, ... 公司,得參選「新創企業組」或「一般企業組」或「中小企業組」,限擇定1組參選。

參選資訊 首頁 參選資訊 參選資格 參選資格 組織類 團隊類 個人類 1.獎勵對象: 凡企業、大專院校與研究機構在人文、科技與服務的整合創新及價值創造有傑出表現,對我國產業發展具影響性、改革性及創造性傑出貢獻,足為產業創新典範,皆具備參選資格。

2.參選資格: (1) 一般企業組: 依法設立登記且營運中之公民營企業。

(2) 中小企業組: 符合行政院核訂「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依法設立登記且營運中之中小企業。

(3) 新創企業組: 依我國公司法設立登記未滿8年之公司(民國104年1月1日以後設立者)。

(4) 學研機構: (A)大專院校: 我國依法設立公私立大專院校之系、所或研究中心(校級或院級),具3年(含)以上的創新研究實績者。

(B)研究機構: 大型研究機構之一級單位(所、中心或處等)或中小型研究機構,具3年(含)以上的創新研究實績者。

3.組織類「績優」及「卓越」獎項係依照參選領域由委員評審及推薦;「卓越」等級需具備「績優」等級資格,並由各評審小組推薦晉級進行第二階段審查。

4.依我國公司法設立登記未滿8年之公司,得參選「新創企業組」或「一般企業組」或「中小企業組」,限擇定1組參選。

5.獲獎限制: (1) 曾榮獲卓越創新企業或卓越創新學研機構之單位,2屆內不得重複獲得本獎項。

(2) 曾榮獲績優創新企業或績優創新學研機構之單位,2屆內不得重複獲得同等級獎項。

(可再參選,但經評審後如無法晉級為卓越,則取消給獎) 我國企業、大專院校及研究機構所屬之團隊,其研發成果或整合服務有傑出創新,對我國產業發展具影響性、改革性及創造性傑出貢獻,足為產業創新典範符合下列獎項規定者,皆具備參選資格。

1.團隊創新領航: (1) 獎勵對象: 參選團隊須結合人文、科技與服務等跨域整合之多元創新,研究成果在技術、產品、流程、經營、行銷、服務等對產業價值創造具重大關鍵性及影響性,對我國產業發展具有創新領航效果,且對我國產業創新風潮及價值創造具傑出貢獻。

(2) 獎勵範圍: 參選團隊須提出具產業影響力、國內外知名度、推動創新風潮、原創性成就或獲得國際性獎項之產業創新成果(包含技術性或非技術性創新),對我國具有引領產業質變、創造新經營模式、跨域整合綜效、新生活型態等指標意義。

(3) 獲獎限制: 曾榮獲團隊創新領航之得獎團隊,2屆內不得重複獲得本獎項。

2.地區創新貢獻: (1) 獎勵對象: 參選團隊須運用科研能量深入地區,以系統整合、聯盟發展或技術突破等,對提升產業競爭力、發展地區產業特色或帶動產業群聚效應,創造地區產業經濟發展及社會有感之貢獻。

參加本獎項需聚焦「該成果發生地」之特定地區貢獻,並需檢附政府機關推薦表(具鄉鎮市層級(含)以上關防印鑑,證明地方政府認同其貢獻)。

(2) 獎勵範圍: 參選團隊須提出在過去3年內推動地區之產業創新有具體之成效。

(3) 獲獎限制: 曾榮獲地方產業創新典範及地區創新貢獻獎之得獎團隊,2屆內不得重複獲得本獎項。

一、獎勵對象: 凡具備中華民國國籍之公民,在技術創新、非技術創新及創新模式推動上具有傑出表現,對於產業或單位具有影響性、改革性及創造性之貢獻。

參加本獎項需具備至少一份推薦表。

二、參選資格:   (一) 創新菁英: (1)一般個人組: 現任職於我國企業、大專院校及研究機構之創新人員或主管。

(2)女傑組: 現任職於我國企業、大專院校及研究機構之女性人員。

(3)青年組: 現任職於我國企業、大專院校及研究機構,年齡為39歲以下(民國73年1月1日以後出生)之青年男女。

(二) 產學貢獻: 現任職於我國大專院校之教職人員。

三、獲獎限制: 曾榮獲創新菁英或產學貢獻者,2屆內不得重複獲得個人類同組獎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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