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的繼承範圍怎麼決定? 概括繼承法定有限責任 - 法律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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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遺囑是立遺囑的人死亡後才會發生法律上效力的單獨行為。

因為遺囑的內容通常涉及重要事項,例如遺產的分配,利害關係人容易因此產生爭執。

為了確保遺囑人真正的意思, ... 遺產的繼承範圍怎麼決定?──概括繼承法定有限責任 文:林意紋(認證法律人) FB LINE LINE Email download ‧ 家庭‧父母子女 /繼承 ‧ 3   1 刊登:2018-11-12 ‧最後更新:2021-12-17 本文 繼承開始時,對於繼承範圍,繼承人概括繼承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對於繼承人負擔的責任範圍,繼承人得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對被繼承人的債務負清償責任。

(見圖1) 圖1 可以只繼承遺產,不繼承負債嗎? 資料來源:林意紋/ 繪圖:Yen 概括繼承的意思 現行民法仍以概括繼承為原則,繼承開始時,繼承人對於非專屬於被繼承人財產上的「權利、義務全部」概括承受,不能只繼承權利或只繼承義務[1]。

法定有限責任 法定有限責任的意思[2] 債權人要求繼承人清償債務時,繼承人得依民法第1148條第2項之規定,只在繼承的遺產範圍內,清償債務[3]。

民法第1148條第2項的規定,只是讓繼承人可以對超過遺產部分的債務,拒絕清償,超過遺產部分的債務並不會當然消滅,債權人對超過的債務仍有請求權存在[4]。

因此,如果繼承人用自己本身財產來清償繼承債務,債權人也在債權範圍內受清償,有法律上原因,不成立不當得利,繼承人清償後不能再向債權人請求返還[5]。

民法第1153條[6] 現行法關於數名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也是以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

民法第1148條之1的增訂 為了避免被繼承人在死亡前,把自己財產贈與給繼承人,導致遺產不足以償還債務而損害債權人權益,因此民法第1148條之1規定,在繼承開始之前的二年內,被繼承人贈與繼承人之財產,視為遺產[7],也必須用來清償債務。

法定有限責任的例外[8] 繼承人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就不能主張第1148條第2項的有限責任,而必須概括無限承受被繼承人之債務: 隱匿遺產情節重大。

在遺產清冊為虛偽的記載情節重大。

意圖詐害被繼承人的債權人的權利,而處分遺產。

本條規定的目的在於,禁止繼承人做上述損及債權人權益的行為。

另外,多位繼承人中如果有一人有為上述行為,只有該名繼承人負無限責任,其他繼承人的有限責任不因此而受影響[9]。

 民法第1148條第1項:「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

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  民法第1148條第2項:「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  例如被繼承人A留有債務1,000萬元,而其繼承人a因繼承所得之遺產為100萬元。

當A之債權人要求a清償該1,000萬元之債務時,a得依民法第1148條第2項之規定僅清償100萬元之債務。

 參考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447號民事判決。

 民法第1148條修正理由第四點。

 民法第1153條:「第一項: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

第二項:繼承人相互間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另有約定外,按其應繼分比例負擔之。

」  民法第1148條之1:「 I 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

II 前項財產如已移轉或滅失,其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  民法第1163條:「繼承人中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主張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第二項所定之利益:一、隱匿遺產情節重大。

二、在遺產清冊為虛偽之記載情節重大。

三、意圖詐害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之權利而為遺產之處分。

」  民法第1163條修正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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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署名 送出 取消 動作 檢舉 王肅節(一般會員) 2021-01-2321:13:34 請問強制分割遺產,一定要均分土地嗎?還是要用公告價格分?還是用土地面積分? 繼承 ,概括繼承 ,有限責任 ,遺產 ,無限繼承 網站採用CC授權,內容歡迎轉載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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