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編章節條文-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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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對於在高度二公尺以上之處所進行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應以架設施工架或 ... 雇主不得使勞工以合梯當作二工作面之上下設備使用,並應禁止勞工站立於頂板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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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勞動部>職業安全衛
延伸文章資訊
- 1科技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科技部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 ...
九、合梯不得作為2公尺以上作業之上下設備,僅供高度在2公尺以下輕便作業時跨坐使用,作業高度在合梯頂板以下時,人員方可站立於單側梯面踏板上作業。移動合梯時人員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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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應使用合格之合梯,且作業高度須低於2公尺;高度在2公尺以上時,禁止使用合梯,應搭設施工架或使用高空工作車等設施。 4.合梯應符合下列規定:. (1)具有 ...
- 4移動梯及合梯作業安全檢查重點及基準壹、移動梯及合梯作業 ...
(四)在垂直高度2公尺以上處所使用移動梯,應採取於移動梯兩側設置護欄. 或設置垂直安全母索固定於上方錨錠處、使用止滑防墜器或捲揚式防. 墜器,供勞工使用背負式安全帶 ...
- 5臺北市勞動檢查處-常見問答-何謂合格的合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