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野生動物會有法律責任嗎?《動物保護法》是不是「貓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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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察《動物保護法》與《野生動物保育法》可以發現,人類雖主張保護動物,但卻並非一視同仁地平等對待所有生命。

標籤: 動保, 動保法, 動物保護, ... 集團資訊關於我們集團介紹我們的團隊旗下媒體關鍵評論網everylittled.INSIDE運動視界Cool3c電影神搜未來大人物歐搜哇旗下節目多元服務Ad2Taketla拿票趣關鍵議題研究中心Cr.EDShareParty達思智能科技與我們合作內容行銷與廣告業務異業合作原創內容暨內容媒體業者合作加入我們新聞中心 2020/01/30,動物PhotoCredit:Alexas_Fotospixabay法操FOLLAW法操是一個司法監督媒體,將以檢調問題作為監督重點,揪出台灣大小案件的檢察官繆誤。

看更多此作者文章...訂閱作者收藏本文《動物保護法》與《野生動物保育法》成功大學法律系王毓正教授,指出我國目前跟動保相關的法律主要分成兩大部分:「動物保護」以及「野生動物保育」。

在「動物保護」之下所涵蓋的法律有:《民法》(私人財產保護)、《刑法》、《社會秩序維護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及《動物保護法》(動物倫理保護)。

在「野生動物保育」之下所涵蓋的法律有:《野生動物保育法》(物種保育)、《漁業法》以及《野生動物保育法》(棲地環境保育)、《文化資產保存法》、《國家公園法》、《漁業法》。

《法操》在此簡單以《動物保護法》與《野生動物保育法》為主要討論範疇。

觀察這兩部法典可以發現,人類雖主張保護動物,但卻並非一視同仁地平等對待所有生命。

保護動物真的一視同仁嗎?《動物保護法》第3條1款將「動物」定義為「指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包括經濟動物、實驗動物、寵物及其他動物。

」第2、3款又分別定義「經濟動物:指為皮毛、肉用、乳用、役用或其他經濟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

」、「實驗動物:指為科學應用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條第1款:「野生動物:係指一般狀況下,應生存於棲息環境下之哺乳類、鳥類、爬蟲類、兩棲類、魚類、昆蟲及其他種類之動物。

」 由此可見,我國法律將動物分別為兩類,一類是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的脊椎動物;另一類則是非人為飼養或管領之下的野生動物。

甚至《動物保護法》又把動物分成寵物、經濟動物(為了吃或皮毛而飼養的動物)、實驗動物(為了科學實驗而飼養的動物)。

其中,寵物獲得《動物保護法》最高度的保障,而經濟動物在《動物保護法》裡則幾乎沒有特別保障。

國軍虐狗有責,國中生虐鳥呢?2016年引起群眾憤怒的國軍虐狗案,此案經過高雄地方法院判決及高雄高分院判決確定,判處6月至3月不等有期徒刑,皆得易科罰金,併科15萬至1萬元不等罰金,三人皆獲得緩刑。

然而,另一起國中生虐鳥的新聞,由於是國中生,依照《刑法》第18條第1項,「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

」國中生不一定會成立犯罪。

而這裡《法操》要特別說明的是:「不罰」的行為,也有可能被認為是「不法」。

一個行為被認為不法,所代表的意義是:我們在刑法上,對它做出負面的價值判斷,應該避免它再次發生。

然而,避免發生的方法,不一定是「刑罰」,例如:對於無刑事責任能力的少年,若犯下不法行為,採取「保護管束」的手段,來避免再犯。

如果行為人是成年人,原則上就不會有《刑法》第18條第1項的適用。

但是,很有可能因為被虐的動物是「野鳥」,並非「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因此也不成立《動物保護法》規定的刑責。

換句話說,《動物保護法》可能並不保護野鳥。

至於《野生動物保育法》,如果被獵捕或騷擾、虐待的動物並非保育類動物,那麼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9、50條,使用禁止方式(使用獸鋏等)獵捕一般野生動物;騷擾、虐待一般野生動物,也僅處以行政責任的罰鍰。

其中,第50條的騷擾、虐待只在「野生動物保護區」禁止,也就是說如果不是在野生動物保護區騷擾、虐待一般野生動物,可能也是不罰的。

《動物保護法》是「貓狗專屬保護法」?綜上所述,我國保護動物的法律體系,其實非常大小眼,先是把動物區分成「有人養的」和「沒人養的」。

有人養的動物裡,又只保障脊椎動物,脊椎動物裡面,又以「貓狗」等寵物獲得的保障最多。

從另一個角度來說,如果一隻動物既沒有飼主,又不是保育類動物,譬如前述被國中生虐待的野鳥,法律對牠們的保護就會非常低,幾乎是「國家級邊緣動物」。

可是,在環境中野生的動物,也許才是動物們最原本的樣子。

如果真的要全面落實「動物保護」,應該將我國雜亂的相關動物保護法律的體系,做一完整的梳理、修正,如果只保護貓狗寵物,忽略其他動物,整體對動物的關懷,顯然是遠遠不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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