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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判斷交易對象是否為關係人時,除注意其法律形式外,亦須考慮其實質關係。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能證明不具控制、聯合控制或重大影響者外,應視為實質關係人: 一、 ... 跳至主要內容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 網站導覽 系統首頁 銀行局首頁 意見信箱 RSS ::: 最新訊息 整合查詢 分月法規 法規體系 英文法規查詢 相關網站 使用手冊 ::: 現在位置:法規查詢結果 友善列印 法規名稱: 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109.10.30金管銀法字第10902734581號令修正)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法條內容 第  19    條 銀行除依格式N揭露關係人資訊外,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四號規定 ,充分揭露關係人交易資訊。

於判斷交易對象是否為關係人時,除注意其法律形式外,亦須考慮其實質 關係。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能證明不具控制、聯合控制或重大影響者 外,應視為實質關係人: 一、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稱之關係企業及其董事、監察人與經理人。

二、受同一總管理處管轄之公司或機構及其董事、監察人與經理人。

三、總管理處經理以上之人員。

四、對外發布或刊印之資料中,列為關係企業之公司或機構。

五、其他公司或機構與銀行之董事長或總經理為同一人,或具有配偶或二 親等以內關係。

關係人交易如有與非關係人交易條件不同之情形,應予敘明。

相關圖表: 格式N.PDF 094.09.27條次變更。

096.06.28為整併關係人交易資訊及考慮金融業行業特性,明定關係人交易應揭露之交易型態、 內容,爰新增第二項、第三項及格式I。

100.08.19一、條次變更。

二、參考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四號「關係人揭露」、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七號「合併 及單獨財務報表」及第二十八號「關聯企業投資」用語,酌作文字修正。

103.10.21考量除控制及重大影響外,聯合控制亦屬實質關係人之範疇,爰修正第二項除外規定 ,納入聯合控制。

106.02.24為強化關係人交易之揭露,新增第二項第五款,將與銀行之董事長或總經理為同一人 ,或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關係之他公司或機構,納入實質關係人之範圍。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選類別) 全選 行政函釋(1) 歷史法條(6)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設條件) 期  間:  民國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檢索字詞: 輔助說明 隱私權政策宣言 資訊安全政策宣言 瀏覽人次:66939612 資料庫更新週期:二週,最新資料時間:111.09.30 建議使用解析度1024*768,IE8以上版本觀看本網站 220230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7樓 電話:02-8968-9999 歡迎連結使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網站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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