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法規-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0條 - 桃園市政府養護工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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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期間,請本處人員恪遵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相關規定: 一、第50條: 中央及地方政府各級機關於公職人員選舉競選或罷免活動期間,不得從事 進入內容區塊 ::: 回首頁 | 網站導覽 | 市政信箱 | 常見問答 | 桃園市入口網站 請輸入關鍵字搜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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