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1073-1-全國法規資料庫 - 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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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 一、直系血親。
· 二、直系姻親。
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者,不在此限。
· 三、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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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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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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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法 88.04.21 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定之。
2.本法 110.01.13 修正之第 12、13、973、980、1049、1077、1091、1127、1128 條條文及刪除之第 981、990 條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法務部>法律事務目
第1073-1條
下列親屬不得收養為養子女:一、直系血親。
二、直系姻親。
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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