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東國際軍事法庭-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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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媒體,特別是美國的媒體很快失去了報導東京審判的興趣,但是在中國、菲律賓、日本等地獲得了充分的報導。

:204-205. 除東京審判外,盟國還在南京、馬尼拉、新加坡、仰 ... 遠東國際軍事法庭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跳至導覽 跳至搜尋   「東京審判」重新導向至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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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進行中的法庭會場 法庭所在的東京陸軍士官學校大講堂 遠東國際軍事法庭(英語:InternationalMilitaryTribunalfortheFarEast;日語:極東国際軍事裁判/きょくとうこくさいぐんじさいばん KyokutōKokusaiGunjiSaiban),又稱東京國際軍事法庭、東京審判、東京大審,是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特設之國際軍事法庭,於1946年5月3日至1948年11月12日之間,由身為勝方的同盟國為解決敗方大日本帝國戰犯陰謀發動戰爭、常規戰爭罪和反人類罪等罪行確認責任歸屬而創立。

法庭設於東京市谷(日語:市谷)的原陸軍士官學校大講堂,位於今東京都新宿區市谷本村町的自衛隊設施「防衛省市谷地區」內。

1946年2月25日,盟國最高統帥部與各同盟國政府提名,任命11名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法官[1]:50。

中華民國、美國、英國、蘇聯、法國、加拿大、澳大利亞、荷蘭、印度、紐西蘭和菲律賓等對日相關之同盟國或領地政府共同任命法官審理。

辯護一方則由日本和美國的律師組成。

在本次審判中有28名大日本帝國軍政要人被指控犯有55項不同的戰爭罪行,包括但不限於:發動侵略戰爭、謀殺或虐待盟軍戰俘以及對占領區平民實行屠殺(見南京大屠殺)等戰爭罪行;其中被告更不乏有日本戰時首相東條英機、前外務大臣東鄉茂德等政府高級領導人。

最終審判庭裁定被告的45項罪名成立,除兩名被告在審判期間死亡外,其餘所有被告都被判定至少犯有一項罪行。

判決分別從7年監禁到死刑不等。

目次 1背景 1.1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憲章 2審判 2.1組建法庭 2.2指控罪名 2.3審判過程 2.3.1開庭 2.3.2過程 2.3.3結果 3參與本次審判的法官、檢察官 3.1法官 3.2檢察官 4參見 5參考文獻 6外部連結 背景[編輯] 本次審判是依據《開羅宣言》、《波茨坦宣言》、《投降協定》和《莫斯科會議(英語:MoscowConference(1945))》、《波茨坦公告》等協定中再次強調的內容;「...所有的戰犯,包括那些對我們的戰俘和平民施以殘忍手段之人,都應受到最嚴厲之制裁」。

[來源請求]故在9月11日,日本受降一周後,時任駐日盟軍最高統帥麥克阿瑟下令拘捕39名戰爭犯嫌疑人,其中大部分是前首相東條英機及其戰時內閣閣員。

東條在家中得知自己將被審判後曾試圖自裁,但在盟軍軍醫的搶救下得以存活。

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憲章[編輯] 此章節需要擴充。

審判[編輯] 組建法庭[編輯] 1946年1月19日,麥克阿瑟將軍在與同盟各國磋商後,公布《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憲章(日語:国際軍事裁判所憲章)》(英語:InternationalMilitaryTribunalfortheFarEastCharter,IMTFECharter,TokyoCharter),又稱「東京憲章」,規定法庭職責與權力範圍。

同日,麥克阿瑟頒布《設立遠東國際軍事法庭的特別通告》,正式宣布於東京成立「遠東國際軍事法庭」[1]:50。

4月29日,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正式接受盟國最高統帥部國際檢察處對東條英機等28名日本甲級戰犯起訴,於5月3日展開審判程序[1]:50。

東京審判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同盟國對在日本政府策劃、準備、發動和實施侵略戰爭中起重要作用、擔負主要責任的人物,進行的國際軍事審判。

指控罪名[編輯] 依據《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憲章》(英語:TokyoCharter),戰爭犯的罪行分為甲級(A級)、乙級(B級)、丙級(C級)3種種類[2]。

甲級罪行專為參與或謀劃開戰的罪犯而設,而相關國家的最高決策機關的成員也會被定甲級罪行。

乙級罪行就是為有「計劃、命令、允許、或在指揮機關的上層未有盡力防止類似罪行」的罪犯而設。

丙級罪行是為犯下傳統暴行或違反人道罪的罪犯而設。

在審判之前,法庭曾列出55條訴因(日語:訴因)。

然而,由於「日本、義大利、德國三國共謀統治全世界」以及「侵略泰王國的戰爭」這兩點證據不足,43條訴因被排除在外,最終僅剩10條訴因: 訴因 罪行 1 作為領導人、組織者、煽動者或共犯,制定或執行共同計劃,或陰謀發動侵略戰爭和違反國際法的戰爭 27 無緣無故對中國發動戰爭 29 對美國發動侵略戰爭 31 對大英國協(聯合王國在遠東和南亞的皇家殖民地和保護領、澳大利亞和紐西蘭)發動侵略戰爭 32 對荷蘭(荷屬東印度)發動侵略戰爭 33 對法國(法屬印度支那)發動侵略戰爭 35 對蘇聯發動侵略戰爭(張鼓峰事件) 36 對蘇聯發動侵略戰爭(諾門罕戰役) 54 下令、授權和允許對戰俘和其他人進行不人道待遇 55 故意和魯莽地無視他們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暴行的責任 審判過程[編輯] 開庭[編輯] 1946年4月29日,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對東條英機等28名甲級戰犯正式起訴。

5月3日,法庭召開第一次公開會議,開始審理東條英機等戰犯的罪行。

3日至4日,首席檢察官宣讀42頁的起訴書,歷數了自1928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期間,被告所犯的反和平罪、戰爭罪和違反人道罪等。

過程[編輯] 東京審判從1946年5月3日開始、到1948年11月12日結束,前後持續兩年多,共開庭818次,有419名證人出庭作證,受理證據4336份,英文審判記錄48412頁。

從1948年11月4日起宣讀長達1231頁的判決書,到12日才讀完。

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最終判處東條英機等7名甲級戰犯絞刑,木戶幸一等16名甲級戰犯無期徒刑,2名甲級戰犯分別被判處20年和7年有期徒刑。

另外3名甲級戰犯,一名因患精神病被中止審判,另外兩名因在審判期間死亡免予追究。

1948年12月23日凌晨,東條英機等7名戰犯被絞死在東京巢鴨監獄的死刑架上。

東京審判審理過程中,盟國並沒有以戰勝國的姿態對戰爭罪犯作出主觀、武斷的判決,而是以國際法為根據,在大量的人證、物證的基礎上,在給予戰犯以充分的自我辯護的基礎上作出法律判決。

東京審判不僅從法律的角度認定了日本發動的對中華民國、東南亞和美英等國戰爭的侵略性和非正義性,而且通過審判日本主要戰犯,公開揭露了日本軍國主義者的戰爭暴行,尤其是八年抗戰期間在中華民國所犯下的罪行。

雖然在最終審判決定的討論上,印度法官代表拉達賓諾德·帕爾認為東京審判的依據屬於「事後法」,嚴重違反了不溯及既往原則,是「戰勝國」對「戰敗國」的報復性審判,而不是公平正義的審判;其觀點得到法國法官代表亨利·伯納德、荷蘭法官代表伯特·羅林的支持,後兩者和拉達賓諾德·帕爾在最終的投票中投了反對票,但最終討論投票結果以6:5的微弱優勢決定為有罪判決。

西方媒體,特別是美國的媒體很快失去了報導東京審判的興趣,但是在中國、菲律賓、日本等地獲得了充分的報導。

[3]:204-205 除東京審判外,盟國還在南京、馬尼拉、新加坡、仰光、西貢、伯力等地,對乙、丙級戰犯進行了審判。

據統計,被盟國起訴的日本各類戰犯總數為5423人,被判刑者4226人,其中被判處死刑者941人。

結果[編輯] 共有28個被告被審判,大部分是軍事或政治的領導者。

永野修身與松岡洋右於審判期間自然因素死亡。

大川周明在審判期間因為精神衰弱而沒有被起訴。

東條英機等七名被告因為戰爭罪和違反人道罪而判決絞刑。

據法官梅汝璈回憶,當時以6票對5票的微弱優勢通過了死刑判決。

這七人於1948年12月23日在東京都豐島區池袋巢鴨監獄執行死刑,七人的遺體於久保山火葬場(日語:久保山墓地)火化後,骨灰被混合在一起粉碎,用飛機撒入橫濱以東30英里的太平洋中。

另有16名被告被判決終生監禁。

小磯國昭、白鳥敏夫、梅津美治郎死於獄中。

1952年日本眾議院通過「關於赦免戰爭受刑者決議」[4],全部受刑者於1956年3月前被合法假釋或刑期滿出獄。

被告人 職位類型 職位 訴因 量刑 備考 姓名 羅馬化 廣田弘毅 HirotaKōki 文官 首相(1936年–1937年)、外務大臣(1933年–1936年、1937年–1938年) 1,27,55 絞刑 1948年12月23日處決 平沼騏一郎 HiranumaKiichirō 文官 首相(1939年)、樞密院議長 1,27,29,31,32,36 終身監禁 1952年獲釋 星野直樹 HoshinoNaoki 文官 內閣書記官長(日語:内閣書記官長) 1,27,29,31,32 終身監禁 1958年獲釋 木戶幸一 KidoKōichi 文官 內大臣 1,27,29,31,32 終身監禁 1955年獲釋 白鳥敏夫 ShiratoriToshio 文官 駐義大利大使 1 終身監禁 1949年死於獄中 東鄉茂德 TōgōShigenori 文官 外務大臣(1941年–1942年、1945年) 1,27,29,31,32 監禁20年 1950年死於獄中 重光葵 ShigemitsuMamoru 文官 外務大臣(1943年–1945年) 27,29,31,32,33,55 監禁7年 1950年獲釋 賀屋興宣 KayaOkinori 文官 大藏大臣 1,27,29,31,32 終身監禁 1955年獲釋 松岡洋右 MatsuokaYōsuke 文官 外務大臣(1940年–1941年) 1 判決前死去 1946年死亡 東條英機 TōjōHideki 武官 首相(1941年–1944年)、陸軍大臣(1940年–1944年)、參謀總長(1944年) 1,27,29,31,32,33,54 絞刑 1948年12月23日處決 荒木貞夫 ArakiSadao 武官 陸軍大臣(1931年–1934年) 1,27 終身監禁 1955年獲釋 土肥原賢二 DoiharaKenji 武官 關東軍情報部奉天支部特務機關長 1,27,29,31,32,35,36,54 絞刑 1948年12月23日處決 橋本欣五郎(日語:橋本欣五郎) HashimotoKingorō 武官 櫻會(日語:桜会)的發起人 1,27 終身監禁 1955年獲釋 畑俊六 HataShunroku 武官 陸軍大臣(1939年–1940年) 1,27,29,31,32,55 終身監禁 1954年獲釋 板垣征四郎 ItagakiSeishirō 武官 陸軍大臣(1938年–1939年) 1,27,29,31,32,35,36,54 絞刑 1948年12月23日處決 木村兵太郎 KimuraHeitarō 武官 駐緬甸方面軍司令官 1,27,29,31,32,54,55 絞刑 1948年12月23日處決 小磯國昭 KoisoKuniaki 武官 首相(1944年–1945年)、朝鮮總督(1942年–1944年) 1,27,29,31,32,55 終身監禁 1950年死於獄中 松井石根 MatsuiIwane 武官 中支那派遣軍上海派遣軍司令(1937年–1938年) 55 絞刑 1948年12月23日處決 南次郎 MinamiJirō 武官 朝鮮總督(1936年–1942年) 1,27 終身監禁 1954年獲釋 武藤章 MutōAkira 武官 第14方面軍參謀長 1,27,29,31,32,54,55 絞刑 1948年12月23日處決 永野修身 NaganoOsami 武官 海軍大臣(1936年–1937年)、軍令部總長(1941年–1944年) 29 判決前死去 1947年死亡 岡敬純(日語:岡敬純) OkaTakazumi 武官 海軍次官(1944年) 1,27,29,31,32 終身監禁 1954年獲釋 大島浩 ŌshimaHiroshi 武官 駐德國大使 1 終身監禁 1955年獲釋 佐藤賢了(日語:佐藤賢了) SatōKenryō 武官 陸軍省軍務局(日語:軍務局)長(1942年–1944年) 1,27,29,31,32 終身監禁 1956年獲釋 嶋田繁太郎 ShimadaShigetarō 武官 海軍大臣(1941年–1944年)、軍令部總長(1944年) 1,27,29,31,32 終身監禁 1955年獲釋 鈴木貞一 SuzukiTeiichi 武官 內閣企劃院(日語:企画院)總裁(1941年–1943年) 1,27,29,31,32 終身監禁 1955年獲釋 梅津美治郎 UmezuYoshijirō 武官 關東軍總司令(1939年–1944年)、參謀總長(1944年–1945年) 1,27,29,31,32 終身監禁 1949年死於獄中 大川周明 ŌkawaShūmei 民間人物 思想家 - 免予起訴 - 參與本次審判的法官、檢察官[編輯] 法官[編輯] 參與國家 法官 身份背景 對審判結果的意見 姓名 原文  中國 梅汝璈 梅汝璈 律師;國民政府立法院第四屆立法委員 贊同  澳大利亞 威廉·弗拉德·韋伯 SirWilliamWebb 澳洲最高法院法官;法官團主席 不同意見  加拿大 愛德華·麥克杜格爾 EdwardStuartMcDougall 加拿大魁北克省上訴法院法官 贊同  法國 亨利·貝爾納 HenriBernard 巴黎第一軍事法庭首席檢察官 反對  英屬印度 印度(印度獨立後) 拉達賓諾德·帕爾 RadhabinodPal 加爾各答大學法學院教授、副校長 反對  荷蘭 伯納德·勒林教授 ProfessorBertRöling 烏特勒支大學法學教授 反對  紐西蘭 艾瑞瑪·諾斯克羅夫特 ErimaHarveyNorthcroft 紐西蘭最高法院法官 贊同  菲律賓 德爾芬·哈那尼拉 ColonelDelfinJaranilla 總檢察長;最高法院成員 不同意見  英國 尊敬的派屈克勳爵 TheHonourableLordPatrick 蘇格蘭高等法院法官(英語:senatoroftheCollegeofJustice) 贊同  美國 約翰·派屈克·希金斯 JohnP.Higgins 麻省最高法院首席法官 - 密朗·克拉默少將 MajorGeneralMyronC.Cramer 美國陸軍軍法處長(英語:JudgeAdvocateGeneral'sCorps)於1946年7月代替希金斯 贊同  蘇聯 伊萬·米歇耶維奇·柴揚諾夫少將 Генерал-майорИванМихеевичЗарянов 蘇聯最高法院軍事審判庭成員 贊同 檢察官[編輯] 本次審判的首席檢察官約瑟夫·B·基南為美國籍,由美國總統哈瑞·S·杜魯門任命。

參與國家 檢察官 身份背景 姓名 原文  美國 約瑟夫·B·基南(英語:JosephB.Keenan) JosephB.Keenan 美國助理總檢察長、美國司法部刑事司司長  澳大利亞 艾倫·曼斯菲爾德大法官先生(英語:AlanMansfield) Mr.JusticeAlanMansfield 昆士蘭州最高法院高級裁判員  加拿大 亨利·諾蘭准將(英語:HenryGrattanNolan) BrigadierHenryNolan 加拿大陸軍副總檢察長  中國 向哲濬 向哲濬 上海高等法院檢察處首席檢察官  法國 羅伯特·L·奧內托 RobertL.Oneto 法蘭西共和國臨時政府檢察官  英屬印度 P·戈文達·梅農(英語:PanampillyGovindaMenon) P.GovindaMenon 印度最高法院皇家檢察官、法官  荷蘭 W·G·弗雷德里克·博格霍夫-穆爾德 W.G.FrederickBorgerhoff-Mulder 荷蘭副檢察官  紐西蘭 羅納德·亨利·奎利亞姆准將 BrigadierRonaldHenryQuilliam 紐西蘭陸軍副官長  菲律賓 佩德羅·洛佩茲(英語:PedroLopez(legislator)) PedroLopez 菲律賓副檢察官  英國 亞瑟·斯特雷特爾·科明斯·卡爾(英語:ArthurComynsCarr) ArthurStrettellComynsCarr 英國議員、大律師  蘇聯 謝爾蓋·戈倫斯基(俄語:Голунский,СергейАлександрович) СергейГолунский 蘇聯外交部條約和法律司司長 亞歷山大·瓦西里耶夫(俄語:Васильев,АлександрНиколаевич(юрист)) АлександрВасильев 莫斯科檢察官取代戈倫斯基 參見[編輯] 第二次世界大戰主題 法律主題 日本主題 國際關係主題 軍事主題 國際軍事法庭:紐倫堡審判 國內軍事法庭:國防部審判戰犯軍事法庭、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特別軍事法庭、伯力審判 梅汝璈 2006年電影《東京審判》 參考文獻[編輯] ^1.01.11.2王彥平:〈國際刑事法院常設化之研究〉,南華大學歐洲研究所碩士論文,2003年 ^甲級、乙級、丙級為日文當初引介的誤譯。

原意是分類,而非分級。

見日暮吉延《東京審判》(八旗:臺北,2017)第一章第二節〈甲級與乙丙級之間〉 ^Brackman,ArnoldC.;梅小侃;余燕明.另一个纽伦堡:东京审判未曾述说的故事.上海市:上海交通大學出版社.2017.ISBN 978-7-313-16046-1.OCLC 1003909379.  ^戦争犯罪による受刑者の赦免に関する決議.Wikipedia.2021-10-16(日語).  外部連結[編輯] AvalonProject-訴訟程序之法庭和裁決的憲章 戰後的審判:I.遠東國際軍事法庭-美國國家檔案的摘要和一些照片 極東国際軍事裁判(鳥飼行博研究室) 世紀戰犯大審判(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BTV檔案之世紀戰犯大審判 閱論編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東京審判)主要人物法官團主席威廉·弗拉德·韋伯(澳洲高等法院法官)成員 約翰·派屈克·希金斯(美國麻薩諸塞州最高法院首席法官)→密朗·克拉默少將(美國陸軍法務總監) 威廉·唐納·派屈克法官閣下(英國蘇格蘭最高法院法官) 伊萬·米歇耶維奇·柴揚諾夫少將(蘇聯最高軍事法院法官) 愛德華·麥克杜格爾(加拿大聯邦最高法院前法官) 亨利·貝爾納(法國巴黎第一軍事法庭首席檢察官) 拉達賓諾德·帕爾(英屬印度加爾各答高等法院法官) 伯納德·勒林教授(荷蘭烏特勒支大學法學教授) 艾瑞瑪·諾斯克羅夫特(紐西蘭軍法處長) 梅汝璈(中華民國立法委員) 德爾芬·哈那尼拉(菲律賓自治領總檢察長) 檢察官 約瑟夫·季南(英語:JosephB.Keenan)(首席檢察官) 倪征𣋉、向哲濬(中國) 甲級戰犯被告人死刑東條英機 板垣征四郎 木村兵太郎 土肥原賢二 廣田弘毅 松井石根(裁定無甲級罪,為乙級戰犯) 武藤章無期徒刑 荒木貞夫 梅津美治郎 大島浩 岡敬純 賀屋興宣 木戶幸一 小磯國昭 佐藤賢了 島田繁太郎 白鳥敏夫 鈴木貞一 橋本欣五郎 畑俊六 平沼騏一郎 星野直樹 南次郎 有期徒刑 重光葵 東鄉茂德 其他 大川周明(患梅毒引起的精神疾病而被免起訴) 永野修身(判決前病死) 松岡洋右(判決前病死) 松井石根(無「破壞和平、發動侵略戰爭」甲級罪行;有乙丙級罪行,被判處絞刑) 閱論編東京審判中國代表團參加東京審判的中國代表團共計17人法官 梅汝璈 法官秘書 方福樞 羅集誼 楊壽林 檢察官 向哲濬 檢察官秘書 裘劭恆 劉子健 朱慶儒 高文彬(兼) 首席顧問 倪征𣋉 顧問 吳學義 鄂森 桂裕 翻譯 周錫卿 張培基 高文彬 鄭魯達 劉繼盛 閱論編國際刑事法(英語:InternationalCriminalLaw)法律淵源 國際習慣法 強制規範(國際法) 海牙公約 日內瓦公約 紐倫堡憲章(英語:NurembergCharter) 紐倫堡原則 聯合國憲章 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 反酷刑公約 羅馬規約 違反國際法罪(英語:InternationalCriminalLaw) 反人類罪 破壞和平罪(英語:Crimeagainstpeace) 種族隔離罪(英語:Crimeofapartheid) 群體滅絕罪 海盜罪 奴隸貿易罪 戰爭罪 侵略罪 國際司法機構依建立時間順序 歐洲國際軍事法庭(紐倫堡審判) 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東京審判) 前南斯拉夫問題國際刑事法庭 盧安達問題國際刑事法庭 獅子山特別法庭 國際刑事法院 柬埔寨法院特別法庭 東帝汶重罪特別法庭(英語:SpecialPanelsoftheDiliDistrictCourt) 黎巴嫩問題特別法庭(英語:SpecialTribunalforLebanon) 國際刑事法庭餘留機制 歷史(英語:History_of_public_international_law) 戰爭罪列表(英語:Listofwarcrimes) 被宣判戰爭罪犯列表(英語:Listofconvictedwarcriminals) 相關概念 指揮責任(英語:Commandresponsibility) 上級命令(英語:Superiororders) 共同犯罪集團(英語:Jointcriminalenterprise) 戰爭法 普遍管轄(萬國公罪) 非戰鬥者(英語:Non-combatant) 法律分類 法律主題 閱論編大日本帝國思想・政策方針 尊王攘夷(尊王論(日語:尊王論)和攘夷論(日語:攘夷論)) 國體(日語:国体) 國家神道(神佛分離) 國粹主義 八紘一宇 南進論 北進論 亞細亞主義 東亞新秩序 基本國策要綱(日語:基本国策要綱) 國體之本義(日語:国体の本義) 臣民之道(日語:臣民の道) 天皇歴代天皇 明治天皇 大正天皇 昭和天皇 憲法上的角色 國家元首-天皇大權(日語:天皇大権)-大命降下(日語:大命降下) 諮詢機構 元老 內大臣府 樞密院 重臣會議(日語:重臣会議) 御前會議 象徴 日章旗 旭日旗 國徽(菊花紋章-桐紋) 御璽 《君之代》 政治 《大日本帝國憲法》 《五條御誓文》 《教育敕語》 大政翼贊會 國體(日語:国体) 國民精神總動員 《治安維持法》 《戰時教育令》 《戰時行政特例法》 特別高等警察 鄰組 大東亞會議 大東亞共榮圈 八紘一宇 身分 四民平等 臣民(日語:臣民) 皇族 華族和朝鮮貴族 士族 卒族(日語:卒族) 平民(新平民) 非國民 部落民 非人 穢多 家船 政府政權 太政官(太政大臣和大臣(日語:大臣(日本)))→內閣(內閣總理大臣和國務大臣) 行政(省廳) 宮內省 遞信省和鐵道省→運輸通信省→運輸省和遞信院(日語:逓信省) 外務省 大藏省 刑部省→司法省(日語:司法省) 文部省 兵部省→陸軍省和海軍省 民部省(日語:民部省)→內務省 工部省→農商務省→農林省和商工省(日語:商工省)→農商省 神祇省(日語:神祇省)→教部省(日語:教部省) 拓殖務省 拓務省 企畫院(日語:企画院) 厚生省 興亞院 情報局(日語:情報局) 大東亞省 軍需省 立法(帝國議會) 貴族院-眾議院 司法(裁判所) 大審院-控訴院(日語:控訴院)-地方裁判所(民事地方裁判所(日語:民事地方裁判所)和刑事地方裁判所(日語:刑事地方裁判所))-區裁判所(日語:区裁判所) 地方法院(日語:地方法院) 高等法院(日語:高等法院) 軍事日本軍 大本營 參謀本部 軍令部 《軍人敕諭》 《戰陣訓(日語:戦陣訓)》 日本核研究 神風特攻隊 日軍戰爭罪行 軍事參議院 大日本帝國陸軍 陸軍三長官 陸軍飛行戰隊 鐵道聯隊(日語:鉄道連隊) 近衛師團 皇道派 殘留日本兵 統制派 憲兵 大日本帝國海軍 海軍航空隊 海軍陸戰隊 艦隊派(日語:艦隊派) 條約派(日語:条約派) 歴史明治時代 明治維新 戊辰戰爭 西南戰爭 第一次中日戰爭 廣島大本營(日語:広島大本営) 《馬關條約》 三國干涉 乙未戰爭 義和團之亂 日英同盟 日俄戰爭 日韓併合 大正時代 大正政變 大正浪漫 大正民主 第一次世界大戰 宇垣裁軍 《種族平等議案》 《普通選舉法(日語:普通選挙法)》 《華盛頓海軍條約》 滿蒙問題 昭和時代 昭和摩登 昭和金融恐慌 濟南慘案 《倫敦海軍條約》 五一五事件 二二六事件 昭和維新 滿洲事變 第一次上海事變 蘇日邊界衝突 《防共協定》 第二次中日戰爭(第二次上海事變) 《日德義三國同盟條約》 《日蘇中立條約》 太平洋戰爭和大東亞戰爭 松代大本營(日語:松代大本営跡) 大東亞會議 廣島與長崎原子彈爆炸 蘇聯參戰 日本投降(《波茨坦宣言》・《玉音放送》) 同盟國佔領下的日本 遠東國際軍事法庭 《日本國憲法》→日本國 宗教律法、制度及思想 《現人神》 《敕祭社》 《國家神道》 《大教宣布(日語:大教宣布)》 《祭政一致》 《近代社格制》 《神道指令》 神社(宮) 伊勢神宮 東京大神宮 橿原神宮 明治神宮 靖國神社 護國神社 湊川神社 臺灣神宮 臺南神社 朝鮮神宮 關東神宮 南洋神社 樺太神社(英語:樺太神社) 機構 神祇省(日語:神祇省)→教部省(日語:教部省)→社寺局(日語:社寺局) 大教院→神道事務局(日語:神道事務局) 神社局→神祇院(日語:神祇院) 日本大學皇道學院(日語:日本大学皇道学院) 全國神職會(日語:全国神職会) 皇典講究所(日語:皇典講究所) 經濟 日本經濟史 富國強兵 經濟新體制確立要綱(日語:経済新体制確立要綱)(統制經濟) 文教法令、方針 《教育令(日語:教育令)》→《戰時教育令》 《臺灣教育令》 《朝鮮教育令(日語:朝鮮教育令)》 《大學令(日語:大学令)》 《帝國大學令(日語:帝国大学令)》 《專門學校令(日語:専門学校令)》 《師範學校令(日語:師範学校令)》 《高等學校令(日語:高等学校令)》→《高等中學校令(日語:高等中学校令)》(未實施) 《中學校令(日語:中学校令)》、《實業學校令(日語:實業学校令)》、《高等女學校令(日語:高等女学校令)》→《中等學校令(日語:中等学校令)》 《小學校令》→《國民學校令》 內鮮一體 日臺共學制度 皇民化運動 高等教育(日語:旧制高等教育機関) 官立大學 帝國大學 大學(日語:旧制大学) 商科大學 工科大學(日語:旧三工大) 醫科大學(日語:旧六医大) 文理科大學(日語:旧二文理大) 大學預科 師範學校 高等師範學校(日語:高等師範学校) 女子高等師範學校(日語:女子高等師範学校) 專門學校 女子專門學校(日語:旧制女子専門学校) 醫學專門學校(日語:旧制医学専門学校) 齒科醫學專門學校(日語:旧制歯科医学専門学校) 藥學專門學校(日語:旧制薬学専門学) 外事専門學校(日語:外国語学校(旧制)) 藝術專門學校(日語:芸術系旧制専門学校) 宗教專門學校(日語:宗教系旧制専門学校) 高等學校 高等中學校(日語:高等中学校) 高等商業學校(日語:高等商業学校) 高等工業學校(日語:高等工業学校) 高等農林學校(日語:高等農林学校) 高等商船學校(日語:高等商船学校) 中等教育(日語:旧制中等教育学校) 中學校 高等女學校 實業學校 實業補習學校 初等教育(日語:旧制小学校) 小學校(日語:旧制小学校) 尋常小學校(日語:尋常小学校) 高等小學校(日語:高等小学校) 尋常高等小學校 台灣小學校 公學校 國語傳習所 蕃人公學校 蕃童教育所 國民學校 領域依共通法(日語:共通法)之領土分類 內地 其他1(外地2) 外地1 南樺太3屬:樺太民政署(日語:樺太民政署)→樺太廳 臺灣屬:臺灣總督府 朝鮮屬:朝鮮總督府 關東州租:關東都督府→關東廳(日語:関東庁)→關東局-關東州廳(日語:関東州庁) 南洋群島託:臨時南洋群島防備隊(日語:臨時南洋群島防備隊)民政署→南洋廳 大東亞共榮圈(附庸國) 滿洲國 中華民國(南京國民政府)和蒙古聯合自治政府 泰國(進駐(日語:日本軍進駐下のタイ)) 緬甸國 菲律賓共和國 自由印度臨時政府 太平洋戰爭時期佔領區 法屬印度支那(入侵→佔領:法屬印度支那(英語:FrenchIndochinainWorldWarII)-柬埔寨-寮國-占巴塞) 大宮島(佔領(日語:日本軍によるグアムの占領)) 香港(佔領) 大鳥島(佔領) 菲律賓(佔領(日語:日本占領時期のフィリピン)) 緬甸(佔領(日語:日本占領時期のビルマ)) 安達曼群島-尼科巴群島(佔領(日語:日本軍によるアンダマン・ニコバル諸島の占領)) 聖誕島(佔領(日語:日本軍のクリスマス島占領)) 熱田島(佔領) 鳴神島(佔領) 諾魯(佔領(日語:日本占領時期のナウル)) 馬來亞(佔領) 婆羅洲(砂拉越、汶萊、北婆羅洲、納閩)(佔領) 昭南島(佔領) 東印度群島(佔領) 紐幾內亞島(佔領) 索羅門群島(佔領) 相關設施 鹿鳴館 遊就館 1:包含屬地、租借地和國際聯盟託管地。

2:「外地」之概念出於《共通法(日語:共通法)》第一條「於本法稱地域,謂內地、朝鮮、臺灣,又關東州。

前項之內地,包含樺太」。

3:根據《敕令第124號關於樺太之郡町村編製件》編入為外地,直到1942年才因畫歸日本內務省管轄且適用國內法從而成為內地。

閱論編日本細菌武器人物 小泉親彥(日語:小泉親彦) 永田鐵山 石井四郎 內藤良一(日語:内藤良一) 北野政次 佐藤俊二(日語:佐藤俊二) 若松有次郎 增田知貞 柄澤十三夫(日語:柄沢十三夫) 梶塚隆二(日語:梶塚隆二) 北條圓了 西村英二 長友浪男 山下喜明 金子順一(日語:金子順一) 北川正隆 中黑秀外之 篠塚良雄 宮川米次(日語:宮川米次) 田宮猛雄(日語:田宮猛雄) 戶田正三(日語:戸田正三) 清野謙次(日語:清野謙次) 木村廉 正路倫之助 谷口腆二 緒方富雄(日語:緒方富雄) 細谷省之 柳澤謙 小島三郎(日語:小島三郎) 吉村壽人(日語:吉村寿人) 井本熊男 湯淺謙 有關單位 防疫給水部(日語:防疫給水部) 滿洲第731部隊 背蔭河細菌戰實驗基地 北京「甲」第1855部隊(英語:Unit1855) 南京「榮」(登)第1644部隊(英語:UnitEi1644) 廣東「波」第8604部隊(英語:Unit8604) 新加坡「岡」(威)9420部隊(英語:Unit9420) 關東軍第二 100部隊 使用 人體實驗 山西作戰 諾門罕 寧波戰役 常德細菌戰 1941年秋季治安戰 浙贛戰役 夜櫻作戰 戰後研究者與著作 陳致遠 謝忠厚 金成民 常石敬一(日語:常石敬一) 青木富貴子(日語:青木冨貴子) 松村高夫(日語:松村高夫) 森正孝 謝爾頓·H·哈里斯《死亡工廠》 森村誠一《惡魔的飽食(日語:悪魔の飽食)》 《細菌戰大屠殺》 《前日本陸軍軍人因準備和使用細菌武器被控案審判材料》 《井本日誌》 《金子順一論文集》 土屋公獻(日語:土屋公献) 審判與訴訟 伯力審判 731部隊細菌戰國家賠償請求訴訟 紀念與延續 侵華日軍第七三一部隊罪証陳列館 日本100部隊舊址 406部隊 帝銀事件 韓戰細菌戰指控 另見:日軍戰爭罪行·遠東國際軍事法庭 閱論編中國抗日戰爭中華民國國民政府指揮者 蔣中正 何應欽 程潛 白崇禧 閻錫山 馮玉祥 李宗仁 陳紹寬 李濟深 唐生智 宋哲元 熊式輝 衛立煌 萬福麟 顧祝同 陳誠 張發奎 朱紹良 蔣鼎文 湯恩伯 薛岳 張靈甫 胡璉 李品仙 劉峙 余漢謀 孫連仲 傅作義 亞歷山大·馮·法肯豪森 史迪威 魏德邁 陳納德 軍隊 國民革命軍 察哈爾民眾抗日同盟軍 蘇聯航空志願隊 飛虎隊 中國敵後游擊隊 中國遠征軍 韓國光復軍 中華民國中國共產黨指揮者 毛澤東 朱德 彭德懷 周恩來 潘漢年 王稼祥 劉少奇 陳毅 葉挺 項英 張雲逸 軍隊 東北抗日聯軍 八路軍 新四軍 中國敵後游擊隊 朝鮮義勇軍 大日本帝國及其傀儡政權指揮者 昭和天皇 近衛文麿 東條英機 杉山元 南次郎 寺內壽一 松井石根 岡村寧次 梅津美治郎 畑俊六 阿南惟幾 蒙疆聯合自治政府 德王 李守信 中華民國維新政府 梁鴻志 溫宗堯 陳群 汪精衛政權 汪精衛 陳公博 周佛海 齊燮元 滿洲國 溥儀 張景惠 張海鵬 冀東防共自治政府 殷汝耕 華北臨時政府 王克敏 王揖唐 軍隊 關東軍 支那派遣軍 北支那方面軍 中支那方面軍 南支那方面軍 支那駐屯軍 臺灣軍 上海派遣軍 支那方面艦隊 滿洲國軍 華北治安軍 和平建國軍 蒙疆軍 駐蒙軍 背景組織與意識形態 抗日戰爭時對國民黨的政治誘降 寧漢分裂 統一戰線 犧牲救國同盟會 中華蘇維埃共和國 日本法西斯主義 黑龍會 中日武裝衝突 九一八事變 柳條湖事件 日本入侵滿洲 東北抗戰 黑龍江戰役 江橋抗戰 錦州轟炸 錦州行動 遼寧戰役 哈爾濱保衛戰 一·二八事變 長城戰役 熱河戰役 綏遠抗戰 個別事件 第一次國共內戰 中原大戰 中東路事件 新疆獨立運動 五三慘案 萬寶山事件 中村事件 皇姑屯事件 西安事變 中蘇互不侵犯條約 1937–1939年 七七事變 廊坊事件 廣安門事件 平津作戰 通州事件 平綏鐵路沿線作戰 南口戰役 張家口戰鬥 大同戰鬥 集寧戰鬥 淞滬會戰 轟炸上海 江陰海戰 四行倉庫保衛戰 高校內遷 長沙臨大 西南聯大 西北聯大 中央大學西遷 國立武漢大學西遷 國立中山大學西遷 京漢線作戰 津浦線作戰 太原會戰 平型關戰役 忻口會戰 娘子關戰役 太原保衛戰 南京保衛戰 雨花台戰役 南京大轟炸 西安大轟炸 徐州會戰 台兒莊戰役 花園口決堤事件 松山空襲 蘭封會戰 廈門戰役 重慶大轟炸 武漢會戰 萬家嶺戰役 文夕大火 德安戰鬥 廣州戰役 瓊崖戰鬥 南昌會戰 修水會戰 隨棗會戰 潮汕戰鬥 第一次長沙戰役 桂南會戰 崑崙關戰役 冬季攻勢 晉西事變 綏西戰役 五原戰役 翁英作戰 1940–1942年 棗宜會戰 百團大戰 黃橋戰役 日軍入侵法屬印度支那 江南作戰 漢水作戰 皖南事變 豫南會戰 湖北西部行動 上高會戰 中條山戰役 江北作戰 第二次長沙戰役 第三次長沙會戰 滇湎路戰役 奧敦之戰 同古戰役 仁安羌之戰 冀中五一戰役 浙贛戰役 入侵重慶 駝峰航線 1943–1945年 江北殲滅作戰 鄂西會戰 石牌保衛戰 滇西緬北戰役 密支那戰役 松山戰役 騰衝戰役 龍陵戰役 瓦魯班戰役 常德會戰 豫湘桂會戰 豫中會戰 長衡會戰 第四次長沙會戰 衡陽戰役 桂柳會戰 獨山戰役 漢口大空襲 湘粵贛戰役 豫西鄂北會戰 湘西會戰 桂柳反攻作戰 伊寧事變 東突厥斯坦共和國 蘇日戰爭 日本投降 終戰詔書 中日和約 其他 近衛聲明 中德關係 德國軍事顧問團 陶德曼調停 租借法案 中緬印戰區 日軍戰爭罪行 南京大屠殺 大同煤礦萬人坑 731部隊 三光政策 化學武器 細菌戰 空戰 中日關係 知華派 開羅會議 張鼓峰事件 諾門罕戰役 蘇日戰爭 戰後影響 同盟國軍事佔領日本 審判 遠東國際軍事法庭 國防部審判戰犯軍事法庭 伯力審判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特別軍事法庭 以德報怨 山西殘留日本軍隊 國共內戰 抗戰主力之爭 外蒙古獨立 反日 反中 中國遣返日本僑俘 東北日本僑俘遣返 遺華日僑 自虐史觀 抵制日貨 靖國神社 日本歷史教科書問題 臺灣問題 日本政府開發援助 日本遺棄在華化學武器 相關列表:人物 犧牲者 著名抗日英烈和英雄群體名錄 戰區 戰役 戰鬥 戰果 戰爭罪行 紀念建築 國家級抗戰紀念設施、遺址名錄 取自「https://zh.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远东国际军事法庭&oldid=68775804」 分類:東京審判二戰戰爭罪審判軍事法庭危害人類罪日本戰後處理太平洋戰爭東京歷史1946年日本建立1946年法律1947年法律1948年法律第二次世界大戰英國軍事史隱藏分類:CS1日語來源(ja)自2017年4月需補充來源的條目拒絕當選首頁新條目推薦欄目的條目自2021年8月需要從英語維基百科翻譯的條目需要從英語維基百科翻譯的條目含有多個問題的條目含有英語的條目含有日語的條目自2021年9月有未列明來源語句的條目擴充中的條目所有擴充中的條目使用小型訊息框的頁面含有明確引用中文的條目含有法語的條目含有荷蘭語的條目含有俄語的條目 導覽選單 個人工具 沒有登入討論貢獻建立帳號登入 命名空間 條目討論 臺灣正體 已展開 已摺疊 不转换简体繁體大陆简体香港繁體澳門繁體大马简体新加坡简体臺灣正體 查看 閱讀編輯檢視歷史 更多 已展開 已摺疊 搜尋 導航 首頁分類索引特色內容新聞動態近期變更隨機條目資助維基百科 說明 說明維基社群方針與指引互助客棧知識問答字詞轉換IRC即時聊天聯絡我們關於維基百科 工具 連結至此的頁面相關變更上傳檔案特殊頁面靜態連結頁面資訊引用此頁面維基數據項目 列印/匯出 下載為PDF可列印版 其他專案 維基共享資源 其他語言 العربيةAzərbaycancaБеларускаяБългарскиCatalàČeštinaDanskDeutschEnglishEspañolفارسیSuomiFrançaisעבריתHrvatskiMagyarՀայերենBahasaIndonesiaItaliano日本語한국어LëtzebuergeschLietuviųBahasaMelayuNederlandsNorskbokmålPolskiPortuguêsRomânăРусскийSrpskohrvatski/српскохрватскиSimpleEnglishSlovenčinaСрпски/srpskiSvenskaไทยTürkçeУкраїнськаOʻzbekcha/ўзбекчаTiếngViệt 編輯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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