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澳大利亞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 维基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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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澳大利亞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英語: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Office in Australia) ,是代表中華民國在澳大利亞利益的機構,但台澳間沒有正式外交關係。

1991 ... 駐澳大利亞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語言 監視 編輯 駐澳大利亞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英語:TaipeiEconomicandCulturalOfficeinAustralia),是代表中華民國在澳大利亞利益的機構,但台澳間沒有正式外交關係。

1991年,澳大利亞政府宣布正式開闢兩國直航航線,並接受中華民國以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之名義在該國首都坎培拉、雪梨、以及墨爾本與布里斯本設立類似實質大使館性質以及實質領事館性質之代表機構[3][4][5]。

駐澳大利亞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TaipeiEconomicandCulturalOfficeinAustralia成立時間1991年 (1991)類型駐外代表處總部 澳洲坎培拉巴頓服務地區 澳洲代表常以立大使[註1]上級組織中華民國外交部網站www.roc-taiwan.org/au/index.html澳洲駐台對應機構是設在台北市的澳洲辦事處,前身為澳大利亞商工辦事處[6]。

目次 1代表 2注釋 3參考資料 4參見 5外部連結 代表編輯 主條目:中華民國駐澳洲大使列表 1975年4月在墨爾本設立「遠東貿易公司」綜理澳洲業務。

1991年更名為「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駐澳大利亞代表主要辦公地點為澳大利亞首都坎培拉。

依中華民國國會立法院於2012年1月20日通過、經總統公布的《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自2012年9月1日開始駐外機構(大使館與代表處)之館長對內自稱大使[7]。

現任大使為常以立(曾任駐紐西蘭代表、外交部亞太司司長)[8]。

注釋編輯 ^2012年9月,中華民國外交部為統一駐外人員內部職稱,明定大使館、代表處設大使、公使,代表處對外仍稱代表、副代表;辦事處設總領事、副總領事,對外仍稱處長、副處長。

[1]代表處館長為特任或簡任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者任大使銜代表、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者任公使銜代表;辦事處長為簡任第十二職等任總領事銜處長。

[2] 參考資料編輯 ^陳培煌.統一名稱代表對內稱大使.Yahoo!奇摩引用中央通訊社.2012-08-31.  ^駐外機構組織通則.全國法規資料庫.2018-06-13.  ^駐澳大利亞代表處簡介(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駐澳大利亞代表處 ^駐外館處.中華民國外交部.  ^OrganisationofTECO.[2016-05-04].(原始內容存檔於2015-02-22).  ^Australianofficerenamed(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台北時報,30May2012 ^為配合組織改造,依中華民國國會立法院於2012年1月20日通過、經總統公布的《駐外機構組織通則》,將駐外人員之行政職稱統一以正式官銜訂定,解決原先大使館、總領事館、代表處、辦事處人員職稱複雜、容易混淆的問題,自2012年9月1日開始駐外機構(大使館與代表處)之館長均稱大使。

統一名稱代表對內稱大使(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Yahoo!奇摩引用中央通訊社,2012/08/31 ^外交部發布新人令 常以立駐澳洲代表.2016/08/1713:14.(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2-21). 請檢查|date=中的日期值(幫助) 參見編輯 中華民國與澳大利亞關係外部連結編輯 駐澳大利亞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取自「https://zh.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駐澳大利亞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oldid=70103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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