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志堅律師- 刑事訴訟法第406條關於抗告不變期間的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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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406條關於抗告不變期間的計算,最高法院實務上向來以羈押裁定送達本人時開始起算,不以送達辯護人為必要(1),又羈押裁定與一般法院的判決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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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文章資訊
- 1羈押抗告期間之起算- 月旦知識庫
月旦法學教室編輯部,羈押,抗告期間,法院經檢察官聲請而諭知准予羈押,簽發押票並當庭交由被告收受時,若被告逾越刑事訴訟法(下稱「刑訴法」)第四六條五日之抗告, ...
- 2法務部-判例 - 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原法院所為准許被告具保停止羈押之裁定,並未經制作裁判書送達,其抗告期間無從起算,自不生逾期之問題。 抗告人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官右抗告人因被告 ...
- 3羈押如何決定?押票如何簽發?|法律百科Legispedia
羈押期間及其起算日。 如果不服羈押處分的救濟方法,例如提起抗告。 因此,一個合法的羈押程序,須由法官訊問被告,且認定有羈押的需求,並進而簽發押票且 ...
- 4刑事訴訟法第406條羈押抗告期間- 智丞法律事務所
按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五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又羈押被告,應用押票。押票,應按被告指印,並記載「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 ...
- 5駁回羈押裁定之抗告與停止執行
終局裁定若係駁回準抗告,此時原審法院原為羈押之裁定時,其羈押期間應自原審裁定時起算;若原審法院原為駁回羈押之裁定時,犯嫌或被告自具保等釋放,該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