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容許耗用能源標準及檢查管理辦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 - 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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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中央主管機關為經濟部,以能源局為執行單位。

第3 條. 本辦法所稱交通主管機關為交通部。

第4 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P 下載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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