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才專法—加強延攬及留用國際人才 - 行政院全球資訊網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近年來我國面臨國際人才競逐及國內人才流失等挑戰,為填補產業所需人才及技術缺口,《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以下簡稱外國人才專法)於107年2月8日正式施行, ... 首頁 政策與計畫重要政策 ::: 政策與計畫 施政方針與報告院會議案重要政策內政及國土外交國防法務教育文化及科技財政經濟交通建設農業環保衛生福利勞動綜合行政政策櫥窗重要施政成果專案報告 重要政策 Facebook分享line分享twitter分享plurk分享列印本頁 ::: 外國人才專法—加強延攬及留用國際人才 日期:110-07-13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一、前言 近年來我國面臨國際人才競逐及國內人才流失等挑戰,為填補產業所需人才及技術缺口,《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以下簡稱外國人才專法)於107年2月8日正式施行,放寬外國專業人才來臺簽證、工作、居留相關規定,並優化保險、租稅、退休等待遇,以建構更友善之工作及居留環境。

而為加強延攬及留用國際人才的力道,同時配合我國推動「5+2」產業創新計畫及6大核心戰略產業,人才需求孔亟的需求,加上後疫情時期全球產業供應鏈重組,牽動國際人才流動,政府再於110年7月7日公布外國人才專法的修正,進一步鬆綁對外國專業人才之工作、居留規定,並優化租稅及社會保障等相關權益,期讓更多國際優秀人才能夠「進得來」、「留得住」。

二、外國人才專法適用對象 (一)外國專業人才:指從事專業工作者,包含《就業服務法》所定的,如: ■ 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僑外資主管、學校教師、運動教練及運動員和宗教、藝術、演藝工作等,以及短期補習班教師。

■ 學術或研究機構擔任顧問或研究工作者、公私立大學擔任研究或講座工作者等。

■ 實驗教育三法所定之實驗教育工作者。

■ 「外國人才子女專班」聘僱之外籍學科教師。

(二)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指具有科技、經濟、教育、文化藝術、體育、金融、建築設計、法律及國防領域特殊專長,或經主管機關會商認定者。

■ 在臺設立研發中心、營運總部、跨國公司之高階主管。

■ 國家科學院院士、國家院士級學者。

■ 政府力推重點產業卓越傑出人才。

■ 獲得國際獎項殊榮等。

(三)外國高級專業人才:指《入出國及移民法》所定為我國所需之高級專業人才。

■ 於特殊技術或科技機構之科技研發及管理工作上,具獨到才能者。

■ 在科學、研究、工業、商業及教學等方面具特殊能力,足以對我國經濟、產業、教育或福利發揮實質效用。

■ 曾獲國際賽事獎項殊榮者。

三、專法亮點 (一)鬆綁工作、簽證及居留規定 ■ 核發「尋職簽證」:針對擬來臺從事專業工作、須長期尋職者,核發「尋職簽證」,總停留期間最長6個月。

■ 核發「就業金卡」: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擬在我國境內從事專業工作者,可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具工作許可、居留簽證、外僑居留證及重入國許可4證合一的就業金卡(個人工作許可),有效期為1至3年,屆期前可申請延期及申請延期居留6+6個月,以利留臺尋職。

■ 核發自由藝術家個人工作許可:放寬外國藝術工作者得逕向勞動部申請工作許可。

■ 免申請工作許可:外國專業人才及其依親親屬經許可永久居留者,無須申請工作許可,提供友善移民環境。

■ 開放專門知識或技術外國教師於補習班授課:除外國語文外,放寬雇主得聘僱具專門知識或技術之外國專業人才於我國擔任短期補習班教師,如從事數位遊戲、電腦動畫動漫、體感科技產業等。

■ 新開放「外國人才子女專班」得聘僱外國學科教師:除實驗高中雙語部或雙語學校外,教育部核定設立招收外國人才子女專班亦可聘僱外國教師教授如數學、化學等學科。

■ 世界頂尖大學之畢業生來臺工作免2年工作經驗:爭取優秀應屆畢業生來臺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為人才庫注入活水。

■ 延長工作許可期間:受聘僱從事專業工作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延長聘僱許可期間延長至最長為5年,期滿得申請延期。

■ 免申請居留簽證:外國專業人才或外國特定專業人才以免簽證或停留簽證入境者可直接申請居留證,簡化來臺工作申辦手續。

■ 鬆綁申請永久居留之規定:外國專業人才申請永久居留期間,由每年的183日改為「平均」每年183日;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取得永久居留年限縮降為3年。

另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在臺取得碩、博士學位者,可折抵永久居留年限1~2年。

(二)鬆綁依親親屬之相關規定 ■ 對取得永久居留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其依親親屬得於合法連續居留3年後,申請永久居留,無須財力證明(許可永久居留之外國專業人才,其依親親屬則得於連續居留5年後申請永久居留)。

■ 高級專業人才之依親親屬,可隨同申請永久居留。

■ 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之外國專業人才、未受聘僱之自由藝術工作者、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其成年子女符合一定居留要件者,可申請個人工作許可。

■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含未受聘僱,如來臺創業、設立公司)之直系尊親屬可申請最長1年探親停留簽證。

■ 歸化我國國籍者,其親屬得準用部分條文(永久居留、個人工作許可,以及尊親屬探親停留),增加優秀人才留臺誘因。

(三)優化租稅及社會保障權益 ■加強退休保障:經許可永久居留者(包括未受聘任之自由藝術工作者及外國特定專業人才),適用勞退新制;任我公立學校現職編制專任教師或中研院等研究人員,經許可永久居留者,得支領月退休金。

■ 放寬健保納保限制:受聘僱之外國專業人才,其本人及依親親屬,以及未受聘僱,本人為雇主或自營業主之外國特定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其本人及依親親屬免6個月等待期,可直接加健保。

■ 提供租稅優惠:薪資所得超過300萬元部分折半課稅之租稅優惠年限延長至5年。

四、結語 現正值我國經濟發展與產業轉型的關鍵時刻,為加強延攬及留用國際優秀人才,提升國家競爭力,推動與時俱進的外國人才專法,即是期建構更適宜外國專業人才工作、創業及生活的優質環境,增強攬才力道網羅世界菁英,與國內人才相激相盪,互展所長,一起壯大臺灣。

  相關連結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專頁增強攬才力道網羅世界菁英行政院會通過「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修正草案110-04-15行政院會通過「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草案106-04-20 回頂端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