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檔案分類編案規範
文章推薦指數: 80 %
(五)分類標記:指以文字或數字標記檔案分類表所載之類目名稱。
(六)檔號:指由檔案年度號、分類號、案次號、卷次號及目次號依序所組成之 ...
目前線上:1572人,瀏覽人次:658562083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檔案分類編案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所有條文
一、為辦理檔案法第八條第一項有關檔案分類編案事項,建立檔案分類系
統,特訂定本規範。
二、本規範用詞定義如下:
(一)來源原則:指依檔案來源及產生單位,辦理檔案分類,以利檔案
排架及編目之原則。
(二)原始順序原則:指維持原檔案單位之檔案案卷排列次序,以反映
原單位於檔案產生時之業務需求及檔案使用情況之原則。
(三)全宗原則:指同一機關(構)、團體或個人之檔案,視為一不可
分之整體予以處理,確保原檔案文件間關聯性及整體性之原則。
(四)分類層級:指區分檔案分類類目之類、綱、目、節及項等層級。
(五)分類標記:指以文字或數字標記檔案分類表所載之類目名稱。
(六)檔號:指由檔案年度號、分類號、案次號、卷次號及目次號依序
所組成之一組號碼。
(七)年度號:指案件起始之年份號碼。
(八)分類號:指代表檔案分類表所載類目名稱之文字、數字或其組合
。
(九)案次號:指區分同分類號不同案次之號碼。
(十)卷次號:指區分同案次號不同卷次之號碼。
(十一)目次號:指區分同卷次號不同案件之號碼。
(十二)全宗號:指區分檔案來源並代表機關(構)、團體或個人檔案
之代碼。
三、各機關應依組織或業務性質,妥適區分檔案分類層級,訂定機關檔案
分類表,並定期檢討修正之。
分類層級以不逾五級為原則。
前項檔案分類表,得與檔案保存年限區分表結合編訂之。
第一項檔案分類表修正時,如有新增或合併類目情形者,應分別於新
舊分類號處說明之。
四、檔案分類標記,應力求簡單明瞭、書寫方便及容易增減;其編訂應具
邏輯性及伸縮性,並能反映類目間之相互關係及層級。
五、檔案分類標記種類如下:
(一)單純標記:指全部採文字或數字之分類標記。
(二)混合標記:指由文字及數字組成之分類標記。
前項標記以數字標示者,應以阿拉伯數字表示,並採十進位法。
六、檔案分類標記之編排方式如下:
(一)順序制:指依標記之自然順序排列檔案分類類目,並按標記先後
或大小順序賦予分類號之方式。
(二)等級制:指先將分類類目按層級排列,各層級類目再按標記先後
或大小順序賦予分類號之方式。
等級制分類標記之編排方式如下:
(一)單碼制:指每一層級類目均由一個文字或數字組成之方式。
(二)多碼制:指每一層級類目均由兩個以上文字或數字組成之方式。
(三)混合制:指於層級類目間混合使用單碼及多碼制之方式。
七、檔案類目名稱之編訂,以二至九字為宜,並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涵蓋周延。
(二)具體通用。
(三)範圍適中。
(四)類目相稱。
(五)屬性分明。
(六)字句簡明。
八、檔案分類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應分入專屬類目;如無專屬類目,應分入較適當之類目。
(二)涉及二類目以上之檔案,應依常用、重要、具體等特性,分入最
適切之類目或主要事由所屬類目。
(三)同一案卷之檔案應分入同一類目。
前項第二款之檔案,應於資訊系統相關欄位註記相關分類號,或於相
關類目之檔案內放置分存單或原件影本。
前項分存單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案由。
(二)原件之檔號及案名。
(三)本單存放處之檔號及案名。
九、檔案管理人員發見檔案分類號錯誤者,應查明更正之。
十、檔案經分類後,應依下列規定建立簡要案名:
(一)重要案件,應以一事一案為原則。
(二)案名應能涵蓋檔案既有內容及未來發展。
(三)性質相同之檔案,應併於同一案名處理。
(四)同一分類號案件過多時,宜依立案先後順序、檔案性質、地域及
產生機關等原則區分,並依序編列案次號。
案名不同之相關案卷,應於資訊系統相關欄位註記相關案名,或於相
關案卷內放置分存單或原件影本。
十一、檔案立案時應編訂檔號,賦予年度號、分類號、案次號、卷次號及
目次號。
十二、檔案管理人員為便於編製檔案目錄,得填製編案單附於檔案文件上
,載明檔號、案名及類目名稱。
前項編案單,得於編製檔案目錄後,檔案入卷時除去之。
十三、國家檔案之分類,應遵循來源原則、原始順序原則及全宗原則,以
維持原檔案之完整性及檔案間原有之關聯性。
十四、國家檔案分類標記以橫線區分為上、下二排;上排為國家檔案全宗
號,下排為原機關(構)、團體或個人之檔號。
十五、國家檔案全宗號採十一碼之混合標記,第一碼以英文字母標示,代
表檔案來源種類,後十碼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編製之全國公務人
員人事資訊統一代碼本所載機關暨學校代碼標示之。
前項代碼本未編列之機關(構)、團體或個人,其檔案全宗號取碼
原則由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另定之。
十六、國家檔案未有機關(構)、團體或個人檔號者,其檔案分類號依國
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訂定之分類表編訂之。
十七、本規範施行前各機關所定有關檔案分類編案方法,與本規範規定不
符者,應於本規範施行後三年內修正之。
RSS服務訂閱說明|合作提案|隱私權聲明|著作權聲明|常見問題
106臺北市信義路三段162-12號玫瑰大樓3樓電話:02-2707-2848傳真:02-2708-4428
COPYRIGHT(C)2000-2003ROOTLAWALLRIGHTSRESERVED.MAILTOWEBMASTER.
延伸文章資訊
- 1臺北市政府檔案管理作業要點
編寫頁碼。 5、不得使用回收紙列印文件歸檔。 (二)應依歸檔案件性質填註分類號及保存年限。 (三)歸檔案件如須併案者,應於公文檔案管理系統或於紙本公文首頁上方適 ...
- 2檔案分類與保存年限區分表編訂
表內容架構;第4 部分介紹區分表架構修正情形;第5 部分說明各機關辦理區. 分表編修之作業程序;最後,則補述機關共通性檔案保存年限基準之說明與運.
- 3檔案盒背脊標明案名、檔號、保存年限 - 第五河川局
檔案盒背脊標明案名、檔號、保存年限 ... 發布單位:第五河川局; 發布日期:105-01-12; 瀏覽人次: 115. 回上一頁; 回最上面.
- 4法規內容-文書及檔案管理電腦化作業規範 - 國家發展委員會
傳送日期採年3碼、月2碼、日2碼、時2碼、分2碼,流水號採2碼。其附件格式應依附錄5格式辦理。 4、跨機關陳核會稿相關機關之線上簽核作業環境屬同一系統 ...
- 5法規內容-臺中市政府檔案管理作業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