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檔案分類編案規範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五)分類標記:指以文字或數字標記檔案分類表所載之類目名稱。

(六)檔號:指由檔案年度號、分類號、案次號、卷次號及目次號依序所組成之 ... 目前線上:1572人,瀏覽人次:658562083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檔案分類編案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所有條文 一、為辦理檔案法第八條第一項有關檔案分類編案事項,建立檔案分類系 統,特訂定本規範。

二、本規範用詞定義如下: (一)來源原則:指依檔案來源及產生單位,辦理檔案分類,以利檔案 排架及編目之原則。

(二)原始順序原則:指維持原檔案單位之檔案案卷排列次序,以反映 原單位於檔案產生時之業務需求及檔案使用情況之原則。

(三)全宗原則:指同一機關(構)、團體或個人之檔案,視為一不可 分之整體予以處理,確保原檔案文件間關聯性及整體性之原則。

(四)分類層級:指區分檔案分類類目之類、綱、目、節及項等層級。

(五)分類標記:指以文字或數字標記檔案分類表所載之類目名稱。

(六)檔號:指由檔案年度號、分類號、案次號、卷次號及目次號依序 所組成之一組號碼。

(七)年度號:指案件起始之年份號碼。

(八)分類號:指代表檔案分類表所載類目名稱之文字、數字或其組合 。

(九)案次號:指區分同分類號不同案次之號碼。

(十)卷次號:指區分同案次號不同卷次之號碼。

(十一)目次號:指區分同卷次號不同案件之號碼。

(十二)全宗號:指區分檔案來源並代表機關(構)、團體或個人檔案 之代碼。

三、各機關應依組織或業務性質,妥適區分檔案分類層級,訂定機關檔案 分類表,並定期檢討修正之。

分類層級以不逾五級為原則。

前項檔案分類表,得與檔案保存年限區分表結合編訂之。

第一項檔案分類表修正時,如有新增或合併類目情形者,應分別於新 舊分類號處說明之。

四、檔案分類標記,應力求簡單明瞭、書寫方便及容易增減;其編訂應具 邏輯性及伸縮性,並能反映類目間之相互關係及層級。

五、檔案分類標記種類如下: (一)單純標記:指全部採文字或數字之分類標記。

(二)混合標記:指由文字及數字組成之分類標記。

前項標記以數字標示者,應以阿拉伯數字表示,並採十進位法。

六、檔案分類標記之編排方式如下: (一)順序制:指依標記之自然順序排列檔案分類類目,並按標記先後 或大小順序賦予分類號之方式。

(二)等級制:指先將分類類目按層級排列,各層級類目再按標記先後 或大小順序賦予分類號之方式。

等級制分類標記之編排方式如下: (一)單碼制:指每一層級類目均由一個文字或數字組成之方式。

(二)多碼制:指每一層級類目均由兩個以上文字或數字組成之方式。

(三)混合制:指於層級類目間混合使用單碼及多碼制之方式。

七、檔案類目名稱之編訂,以二至九字為宜,並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涵蓋周延。

(二)具體通用。

(三)範圍適中。

(四)類目相稱。

(五)屬性分明。

(六)字句簡明。

八、檔案分類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應分入專屬類目;如無專屬類目,應分入較適當之類目。

(二)涉及二類目以上之檔案,應依常用、重要、具體等特性,分入最 適切之類目或主要事由所屬類目。

(三)同一案卷之檔案應分入同一類目。

前項第二款之檔案,應於資訊系統相關欄位註記相關分類號,或於相 關類目之檔案內放置分存單或原件影本。

前項分存單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案由。

(二)原件之檔號及案名。

(三)本單存放處之檔號及案名。

九、檔案管理人員發見檔案分類號錯誤者,應查明更正之。

十、檔案經分類後,應依下列規定建立簡要案名: (一)重要案件,應以一事一案為原則。

(二)案名應能涵蓋檔案既有內容及未來發展。

(三)性質相同之檔案,應併於同一案名處理。

(四)同一分類號案件過多時,宜依立案先後順序、檔案性質、地域及 產生機關等原則區分,並依序編列案次號。

案名不同之相關案卷,應於資訊系統相關欄位註記相關案名,或於相 關案卷內放置分存單或原件影本。

十一、檔案立案時應編訂檔號,賦予年度號、分類號、案次號、卷次號及 目次號。

十二、檔案管理人員為便於編製檔案目錄,得填製編案單附於檔案文件上 ,載明檔號、案名及類目名稱。

前項編案單,得於編製檔案目錄後,檔案入卷時除去之。

十三、國家檔案之分類,應遵循來源原則、原始順序原則及全宗原則,以 維持原檔案之完整性及檔案間原有之關聯性。

十四、國家檔案分類標記以橫線區分為上、下二排;上排為國家檔案全宗 號,下排為原機關(構)、團體或個人之檔號。

十五、國家檔案全宗號採十一碼之混合標記,第一碼以英文字母標示,代 表檔案來源種類,後十碼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編製之全國公務人 員人事資訊統一代碼本所載機關暨學校代碼標示之。

前項代碼本未編列之機關(構)、團體或個人,其檔案全宗號取碼 原則由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另定之。

十六、國家檔案未有機關(構)、團體或個人檔號者,其檔案分類號依國 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訂定之分類表編訂之。

十七、本規範施行前各機關所定有關檔案分類編案方法,與本規範規定不 符者,應於本規範施行後三年內修正之。

RSS服務訂閱說明|合作提案|隱私權聲明|著作權聲明|常見問題 106臺北市信義路三段162-12號玫瑰大樓3樓電話:02-2707-2848傳真:02-2708-4428 COPYRIGHT(C)2000-2003ROOTLAWALLRIGHTSRESERVED.MAILTOWEBMASTER.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