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檢舉違反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案件核發獎金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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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領取檢舉獎金之意願。

(四)其他經本府公告應為記載或檢附之事項。

三、本府因檢舉案件而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檢舉違反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案件核發獎金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108年12月11日 發文字號: 府衛藥字第1080313284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衛生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條號查詢 法規沿革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以下簡    稱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辦理核發檢舉獎金作業,以維護民    眾使用化粧品之衛生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檢舉違反本法之違法案件時,得以書面、言詞、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    向本府為之。

以言詞為之者,本府應作成書面紀錄,並與檢舉人確認    其檢舉內容。

   前項檢舉應由檢舉人檢附具體違法事證並敘明下列事項:    (一)檢舉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址。

檢舉人為法人者,其法        人名稱及聯絡電話。

   (二)被檢舉人之姓名、地址或公司(商號)名稱、涉嫌違規之具體事實        、地點等相關資料或可提供調查之線索。

本款事項檢舉人無法查        明者,得免敘明。

   (三)領取檢舉獎金之意願。

   (四)其他經本府公告應為記載或檢附之事項。

三、本府因檢舉案件而查獲違反本法規定情事,並經裁處罰鍰處分確定者    ,按罰鍰實收數之百分之五發給獎金。

   檢舉人現為或曾為被檢舉人之受雇人,且檢舉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按罰鍰實收數百分之十發給獎金:    (一)違反本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化粧品含有汞、鉛或其他經中央主        管機關公告禁止使用之成分。

   (二)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六條第三項之公告。

   (三)違反本法第六條第四項或第五項規定。

   (四)違反本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化粧品製造場所未符合化粧品製造        工廠設廠標準;或應完成工廠登記者未完成登記。

   (五)違反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化粧品製造場所未符合化粧品優良        製造準則。

四、檢舉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發檢舉獎金:    (一)檢舉人以匿名或不實姓名舉發。

   (二)查無具體事證或與舉發事證不符。

   (三)檢舉案件於被檢舉前,已經政府機關或驗證機構發現或處理。

   (四)檢舉違反本法之內容,係網際網路、資訊軟體之廣告。

   (五)其他經本府公告之事項。

五、依本要點核發獎金時,應通知檢舉人檢具身分證明文件領取。

  六、依本要點核發之獎金,由本府衛生局編列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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