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會章程及理監事會選舉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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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期兩年,不得連任。

理事長候任人自理事長任期屆滿後接任為理事長。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與常務監事 ... 學會章程及理監事會選舉辦法ArticlesofAssociation 首頁>關於學會>學會章程及理監事會選舉辦法ArticlesofAssociation 學會組織章程   ▸台灣社會學會(原中國社會學社)會章 民國十九年社員大會正式通過 民國二十五年、三十六年、四十年、四十八年、五十二年、七十一年、七十三年、七十四年、七十九年、八十年年會修正通過 民國八十四年(1995)十二月年會通過將社名改為「台灣社會學社」 民國八十九年(2000)一月年會通過將社名改為「台灣社會學會」 民國九十年(2001)十一月年會修正通過 民國九十八年(2009)十一月年會修正通過 民國一零八年(2019)十一月年會修正通過   第一條  名稱 本會為台灣社會學會。

英文為TaiwaneseSociological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營利社團法人,以致力社會學知識與專業發展,促進公共利益為宗旨。

第三條  組織區域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會址 本會會址由理事會決定之。

第五條  會務 本會會務分下列各項: 探討社會學理論及方法。

研究社會問題。

推動社會調查。

推動社會工作。

定期印行社會學刊物。

編譯及撰寫社會學書籍。

舉行社會學講演及研討會。

其他有關社會學事項與活動。

第六條  會員本會會員分下列四種: 個人會員 凡認同本會宗旨之個人,經本會理事會審查通過後,得為個人會員。

團體會員 凡各大學社會學及社會工作相關系所、社會團體或社會行政機關,經本會理事會審查通過後,得為團體會員。

榮譽會員 凡對社會學有特殊貢獻者,經會員三人以上之推薦,得由理事會決議聘為榮譽會員。

贊助會員 凡對本會活動熱心贊助的個人及團體,得由理事會決議聘為贊助會員。

第七條  權利與義務 本會所有會員有免費獲贈本會通訊和期刊之權利。

個人會員有提案權及議決組織章程修改案、會務行政案及其他提案等權利。

個人會員有選舉理監事及被選舉之權利。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連續二年未繳會費者,暫停其會員資格及其相關權利。

第八條  會費 本會會費由理監事會會議決定行之。

第九條  組織 本會設理事十五人,候補理事三人,監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由會員於會員大會中選舉之,組織理事會與監事會。

本會設理事長一人。

任期兩年,不得連任。

本會設理事長候任人一人,由理事會推選之。

任期兩年,不得連任。

理事長候任人自理事長任期屆滿後接任為理事長。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與常務監事。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長、理事長候任人與由理事會另推選之常務理事三人組成之;監事會推選常務監事一人。

本會設秘書長一人承常務理事會之命,辦理日常事務,副秘書長二至三人協助秘書長處理事務。

本會得設各種專門委員會及分組研究委員會,各委員會設召集人一名。

分組研究委員會設立辦法另定之。

理事會議及監事會議得以視訊會議召集之,理事或監事出席各視訊會議時,視為親自出席;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訂定組織辦法事項,不得採行視訊會議。

  第十條  分會 各地個人會員在二十人以上得設分會。

分會組織由各分會根據本會章程定之,並經理事會同意後成立。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 本會每年至少舉行會員大會一次,其日期及地點由理事會決定之。

第十二條  解散 若本會因故解散後,剩餘財產應歸於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政府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

第十三條  其他未規定事項 本會會章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  實施及修改 本會會章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內政部核備後施行。

修改時亦同。

      理監事會選舉辦法   ▸ 臺灣社會學會理事暨監事選舉辦法 民國九十一年(2002)12月14日會員大會通過   第一條 臺灣社會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高理監事選舉的公平與效率,特訂立理事暨監事選舉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會理事與監事候選人資格如下: 一、具學會正式會員資格一年以上,並且未遭學會停權者。

二、獲得本會會員10人以上連署,或經現任理事會議提名者。

第三條 理事候選人總共至多45位,現任理事會議得提名15位理事候選人,其餘開放連署提名。

經連署提名之理事候選人,於公告截止日止,若未達30人,得由理事會議提名補足。

會員連署的理事候選人若多於30位,則由現任理事會選舉出30位理事候選人。

第四條 監事候選人總共至多15位,現任理事會議得提名5名監事候選人,其餘開放連署提名。

經連署提名之監事候選人,於公告截止日止,若未達10人,得由理事會議提名補足。

會員連署的監事候選人若多於10位,則由現任理事會選舉出10位監事候選人。

第五條 理監事選舉前三個月,由本會秘書處發函會員進行連署,連署時間一個月。

候選人資格經理監事會議確認後,在選舉前公佈候選人名單。

第六條 會員大會以不記名之投票方式,分別選出十四位理事、五位監事。

第七條 前一屆理監事會議選舉產生的候任理事長,為本屆當然常務理事。

第八條 本辦法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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