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貨物產地標示規定(111/02/07更新) - 基隆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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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貨物產地標示規定(111/02/07更新) · 一、輸出貨品,應於貨品本身或內外包裝上標示產地,其標示方式應具顯著性與牢固性。

· 二、輸出貨品係在我國產製者,應標示中華民國 ... X 訊息 關閉 x 首頁 > 貨物通關 > 貨物通關須知 >出口貨物產地標示規定(111/02/07更新) ::: 貨物通關 關港貿單一窗口及預報貨物資訊專區 貨物通關須知 多國貨櫃(物)集併作業(MCC)專區 海運快遞專區 儀器檢查專區 自由貿易港專區 進口酒類取樣檢驗專區 免稅商店設置單一窗口 C2無紙化專區 AEO專區 ::: X 轉寄好友 「*」為必填欄位 *寄件者(必填) *收件者(必填) *郵件內容(必填) *驗證碼(必填) 重新產生驗證碼 點擊驗證碼圖片可寄發驗證碼至信箱(另開新視窗) 出口貨物產地標示規定(111/02/07更新) 出口貨物之產地標示應根據「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第二十條、二十一條、二十二條、二十二條之一規定辦理,其有關規定如下: 一、輸出貨品,應於貨品本身或內外包裝上標示產地,其標示方式應具顯著性與牢固性。

但因貨品特性或包裝情況特殊致無法依規定標示者,得向貿易局申請專案核准。

二、輸出貨品係在我國產製者,應標示中華民國製造、中華民國臺灣製造或臺灣製造,或以同義外文標示之。

三、輸出貨品,除原標示於原進口零組件上之原產地得予保留外,不得加標外國地名、國名或其他足以使人誤認係其他國家或地區製造之字樣。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貨品本身標示其他產地:    ﹙一﹚供國外買主裝配用之零組件,其產地標示在表明其最後產品之產地,並經國貿局專案核准者。

  ﹙二﹚供國外買主盛裝用之容器或包裝材料。

前 ﹙一﹚及﹙二﹚兩項,仍應於內外包裝上標示我國產地。

四、出口貨品係外貨復出口者,其原產地標示得予保留;進口時未標示產地者,得依原樣出口。

五、外貨在我國進行加工後復出口時,得於貨品本身或內、外包裝上標示在臺灣加工、在臺灣加工之工序或同義之外文字樣。

但貨品只進行下列作業情形之一者,僅得標示其在臺灣加工之工序或同義之外文字樣:   ﹙一﹚運送或儲存期間所必要之保存作業。

  ﹙二﹚貨物為銷售或裝運所為之分類、分級、分裝、包裝、加作記號或重貼標籤等作業。

  ﹙三﹚貨品之組合或混合作業,未使組合後或混合後之貨品與被組合或混合貨品之特性造成重大差異者。

前﹙一﹚、﹙二﹚及﹙三﹚項標示臺灣加工或加工之工序字樣之外貨復出口時,應同時以顯著與牢固方式標示原產地。

違反產地標示規定之處理:海關查獲出口貨物未依規定標示產地者或標示不實,貨物退關不准出口,並將全案移請國貿易局依有關規定核處。

洽詢單位:業務一組驗貨課、業務二組業務一課 聯絡電話:(02)24202951轉1310、1320、1330、1340、5110、5120 最近維護日期:109/09/11 更新日期:111-02-07 點閱次數:2826 開啟 認識基隆關 機關簡介 機關歷史 機關編制 機關首長 機關特色 機關願景 機關業務 機關位置 為民服務 影音簡介 聯絡資訊 貨物通關 關港貿單一窗口及預報貨物資訊專區 貨物通關須知 多國貨櫃(物)集併作業(MCC)專區 海運快遞專區 儀器檢查專區 自由貿易港專區 進口酒類取樣檢驗專區 免稅商店設置單一窗口 C2無紙化專區 AEO專區 旅客通關 旅客及行李通關專區 海關防範非洲豬瘟資訊專區 小三通專區 旅客違規攜帶物品案例 通關查詢 稅則稅率綜合查詢作業 各類通關查詢 每旬報關匯率查詢 通關作業代碼查詢 逾期貨處理情形查詢 免證申辦服務(簡易申辦) 憑證申辦服務 統計資料庫查詢 資訊公開 主動公開資訊 海運通關自動化介紹 標售公告 採購公告 其它公開資訊 復查案件查詢 個資法公開區 便民服務 書表下載 相關業者名冊 報關實務分享專區 標準作業流程 座(訪)談紀錄 常用問答集 關港貿作業代碼及通關作業及統計代碼 便民措施 財政部關務署暨所屬各關關務志工服務計畫 檔案閱覽室使用須知 通關服務宣導團 文宣資料 民意調查報告 電話禮貌測試結果 人民依關務法規申請事項處理期間表 互動專區 關務論壇(OnlineForums) 雙語園地 數位學習 民意信箱 民眾提案 線上預約 廉政海關 督察信箱 廉政信箱 政風職掌 法令宣導 廉政看板 企業誠信及倫理 犯罪預防及法治教育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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