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是我的? 談夫妻財產制(農委會)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在民國74年6月4日以前的舊法規定及實務見解,凡登記在妻名下的不動產,如不能證明是妻繼受或無償取得時,均推定為夫所有。

但依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六條之一規定,中華民國74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全球資訊網 現在位置:首頁>廉政資訊專區>政風園地>反貪專欄>法律宣導短文篇>你的是你的,我的是我的?─談夫妻財產制 廉政資訊專區 你的是你的,我的是我的?─談夫妻財產制 你的是你的,我的是我的?─談夫妻財產制 撰寫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林文亮   王維和李琍在民國70年結婚,未約定任何夫妻財產制,王維經商曾在73年及77年分別購買土地一筆及別墅一棟,均登記在李琍名下。

兩人在民國89年因意見不合準備協議離婚,但對土地及別墅所有權歸屬大起爭議,法律上應如何解決? 解析:   依民法的規定,夫妻財產制分有聯合財產制、分別財產制、共同財產制。

在婚前或婚後可任選前項財產制之一作為夫妻之財產制。

但如未約定時,則以聯合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

  依法夫妻財產制須向地方法院登記處登記,才可生對抗第三人的效力,但一般地方法院登記處只受理分別財產制的登記。

  在民國74年6月4日以前的舊法規定及實務見解,凡登記在妻名下的不動產,如不能證明是妻繼受或無償取得時,均推定為夫所有。

但依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六條之一規定,中華民國74年6月4日以前結婚,並適用聯合財產制之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以妻之名義在同日以前取得不動產,而有下列情形之一: 婚姻關係尚存續中,且該不動產仍以妻之名義登記者。

夫妻已離婚而該不動產仍以妻之名義登記者,於本施行法中華民國85年9月6日修正生效一年後,適用中華民國74年民法親屬編修正後之規定。

  如本例,王維和李琍沒有在民國86年9月6日以前辦好不動產的更名登記,其土地和別墅都是屬於李琍所有。

想知道更多法律常識嗎?請連結法務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j.gov.tw 歡迎轉載若需更多資訊請聯絡 [email protected] © 行政院農委會農業全球資訊網www.coa.gov.tw   https://www.coa.gov.tw/ws.php?id=8812 2022/05/16   關閉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