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輕傷精神賠償計算- 法律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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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小擦傷0.5公分其餘沒事醫療費用900元要求精神賠償4000-6000 我認為不合理請問大概範圍在多少- ... Home 車禍輕傷精神賠償計算-法律 ByKellyat2021-08-07T09:03 TableofContents Post Comments RelatedPosts 對方小擦傷0.5公分其餘沒事醫療費用900元要求精神賠償4000-6000我認為不合理請問大概範圍在多少-- Tags: 法律 AllComments ByPoppyat2021-08-10T23:42 這是在勒索了,你不用管他給他告,不小心會不起訴的,放心 ByBellyat2021-08-15T10:47 如果和解~雙方同意即可,合理不合理都一樣。

ByVictoriaat2021-08-19T19:54 有時是賠償的一方不甘願,但總金額跟後續結果接受。

ByEthanat2021-08-22T17:37 有時是受傷一方提不出相關證明、懶得舉證大概抓的數字。

ByNoahat2021-08-27T07:03 也有大部分是錯誤認知,隨便開的價格甚至獅子開口~ ByJakeat2021-08-29T11:10 簡單講就是只要對方有受傷,你總金額和解換不被告刑責! ByOlgaat2021-08-30T07:54 再輕微傷口,大部分可能還是拘役21天起跳,21000繳國庫。

ByUnaat2021-09-01T14:57 如果是保險公司理賠,他們能接受的範圍是對方底薪兩倍。

ByEdwardLewisat2021-09-01T21:33 如果是走民事訴訟,要看對方提出精神賠償的依據~ ByTomat2021-09-06T10:21 審判長可能跟你一樣覺得不合理,但你刑事先判刑或和解。

BySelenaat2021-09-10T08:40 一樓在講啥?法律版怎變成這樣? ByLiamat2021-09-11T15:20 回樓上,前版主被砍帳號、現實世界被通緝~你說呢? BySkylarDavisLindaat2021-09-15T22:31 J大沒說錯啊,不過補充問一下,原po肇事責任比? ByLaurenat2021-09-19T02:42 除非原PO沒有肇事責任,就算只有0.1%~對方可告過失傷害 BySteveat2021-09-21T21:13 對方完成提告、車禍當下有報警有驗傷、原po有肇事責任~ ByKellyat2021-09-22T08:23 不管合不合理,對方可以堅持提告、判決~把錢送給國庫。

ByCharlieat2021-09-24T19:01 講白一點,大部分是肇事者和解或賠償態度不佳、沒誠意。

ByEdwinaat2021-09-29T01:06 受傷一方才寧願浪費時間精力跑流程,也要讓肇事者被罰。

ByZoraat2021-09-30T03:41 5000塊買一個安心省時間,覺得不合理可以跑法院繳國庫。

ByZannaat2021-10-03T08:55 (我被撞對方跟保險業務員裝死,後來我連談都不想談~ ByCallumat2021-10-07T07:37 有受傷肯定會構成過失傷害就算易科罰金也絕對比5000高自己考慮至於一樓...只能說你可以爬文就知道他的來歷了 ByTomat2021-10-12T01:13 @taipoo錢奴歡笑檔案歡迎參考https://reurl.cc/OqaLj3 ByDonnaat2021-10-15T19:50 殺個價,趕快和解,記得和解書要好好寫。

ByCallumat2021-10-20T10:53 二樓酒駕哥沒說錯?拘役21天這個數字是從裡得出的? ByLucyat2021-10-24T22:35 *從那裡 RelatedPosts 土地法第98條-房租押金要算利息? ByAnonymousat2021-08-06T01:05 第98條內容如下:以現金為租賃之擔保者,其現金利息視為租金之一部。

前項利率之計算,應與租金所由算定之利率相等。

來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60001andamp;flno=98我讀了陳治宇老師的課文是說:... Readmore:土地法第98條-房租押金要算利息? 有關證券交易法155條疑問 BySarahat2021-08-05T23:49 證券交易法第155條內容如下: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下列各款之行為:一、在集中交易市場委託買賣或申報買賣,業經成交而不履行交割,足以影響市場秩序。

二、(刪除)三、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與他人通謀,以約定價格於自己出售,或購買有價證券時,... Readmore:有關證券交易法155條疑問 競選活動規範 ByWilliamat2021-08-05T08:59 大家安安大家好選罷法對於各種公職人員選舉競選活動期間分別規定如下:一、總統、副總統為28天。

二、直轄市長為15天。

三、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縣(市)長、鄉(鎮、市)長為10天。

四、鄉(鎮、市)民代表、村(里)長為5天。

上開競選活動期間,以自投票前一日起向前推算;其每日競選... Readmore:競選活動規範 板主連署已開始 ByLeilaat2021-08-05T06:35 各位板友晚安我是可能不小心吃到鳳梨或芒果這禮拜一開始就連續加班到深夜的板主志願者經小組長來信告知方才我已經在國家研究院群組的AboutNew開啟連署但因為忘記先把連署用政見準備好所以有兩篇連署文請各位板友集中在下面那篇有政見的連署文內進行連署若因此造成各位困擾,還請見諒--今天網路怪怪... Readmore:板主連署已開始 連署新增LAW板板主 ByJoeat2021-08-05T04:53 ※[本文轉錄自Law-Service看板#1X2erMid]作者:IanLi(IanLi)看板:Law-Service標題:Re:[申請]連署新增LAW板板主時間:WedAug420:51:302021※引述《samallan(閃雲)》之銘言::一、申請... Readmore:連署新增LAW板板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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