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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的疆域曾有多次變化,建國時繼承自清朝領土,以中國大陸為疆域的核心;但經過第二次國共內戰後,中華民國憲法中所提及的「大陸地區」已經被中國共產黨佔領控制 ... 中華民國疆域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跳至導覽 跳至搜尋   本文介紹中華民國從成立至今的疆域變化。

關於其行政區域劃分,請參見中華民國行政區劃及原中華民國公告疆域行政區劃。

中華民國實際統治地區的行政疆域圖 中華民國的疆域曾有多次變化,建國時繼承自清朝領土,以中國大陸為疆域的核心;但經過第二次國共內戰後,中華民國憲法中所提及的「大陸地區」已經被中國共產黨佔領控制並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現今實際的有效管轄範圍僅涵蓋臺灣、澎湖群島、福建的金門、馬祖與部分南海諸島,即「自由地區」。

[1]另一方面,中華民國政府文書中還存有所謂「法定領土」,例如《中華民國憲法》規定「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但並未明文定義其範圍。

[2]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大陸地區是臺灣地區以外的中華民國領土[3]。

1998年《領海及鄰接區法》第三條規定,中華民國領海為領海基線起至其外側十二海里間的海域。

目次 1各種說法 2法定領土 3實際管轄領土 4領土爭議 4.1中華民國政府承認外蒙古獨立的合法性爭議 4.2中華民國政府主張擁有台灣、澎湖的合法性爭議 5參見 6參考文獻 各種說法[編輯] 因中華民國憲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法律皆未明確定義疆域或領土範圍,而中華民國歷史上領土取得或轉移的法理或程序又多有爭議,故主要有以下幾種說法: 主要地理單元 面積(平方公里) 說明 中國大陸、外蒙古、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南海諸島 11,418,174.00 中華民國政府於1953至2002年主張之疆域 中國大陸[4]、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南海諸島[5] 9,676,204.00 中華民國政府於2002年確認承認外蒙古獨立後[6],以及截至2005年後實際上停用[7][8]之主張[9][10] 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南海諸島 36,197.07 依據中華民國治權實施範圍之主張 金門、馬祖、南海諸島 180.46 臺灣地位未定論之主張 法定領土[編輯] 主條目:中華民國地理極點 中華民國的行政區劃及領土糾紛 行政院新聞局所發表之《中華民國年鑑》曾規定疆域領土四極點為:[4] 極東:合江省撫遠三角洲烏蘇里江和黑龍江合流之黑瞎島,東經135°4'; 極西:新疆省瓦罕帕米爾高原之噴赤河,東經71°; 極南:海南特別行政區曾母暗沙之立地暗沙海域,北緯3°10'~4°; 極北:蒙古地方唐努烏梁海之薩彥嶺嵴,北緯53°57'。

歷次中華民國制定的憲法、憲法性文件、法規、判例所定義的中華民國領土: 民國元年(1912年)3月8日通過,3月11日公布的《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第三條:「中華民國領土為二十二行省、內外蒙古、西藏、青海。

」 民國3年(1914年)5月1日公布的《中華民國約法》第三條:「中華民國之領土依從前帝國所有之疆域。

」 民國12年(1923年)10月10日《曹錕憲法》第三條:「中華民國國土依其固有之疆域。

國土及其區劃以法律不得變更之。

」 民國20年(1931年)5月12日制定,6月1日公布的《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第一條:「中華民國領土為各省及蒙古西藏。

」,民國25年(1936年)5月2日立法院通過,但尚未經國民代表審議的五五憲草第四條第一款列舉表示:「中華民國領土為江蘇、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西康、河北、山東、山西、河南、陝西、甘肅、青海、福建、廣東、廣西、雲南、貴州、遼寧、吉林、黑龍江、熱河、察哈爾、綏遠、寧夏、新疆、蒙古、西藏等固有之疆域。

」 民國35年(1946年)12月25日制定,民國36年(1947年)1月1日公布,12月25日施行的《中華民國憲法》第四條:「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

」 民國71年(1982年)12月31日的中華民國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8219號判例:「茲我國大陸領土雖因一時為共匪所竊據,而使國家統治權在實際行使上發生部分之困難,司法權之運作亦因此有其事實上之窒礙,但其仍屬固有之疆域,其上之人民仍屬國家之構成員,自不能以其暫時之淪陷而變更其法律上之地位。

」[11] 維基文庫中相關的原始文獻:司法院釋字第328號解釋 民國82年(1993年)11月26日的《司法院釋字第328號解釋》解釋文:「中華民國領土,憲法第四條不採列舉方式,而為『依其固有之疆域』之概括規定,並設領土變更之程序,以為限制,有其政治上及歷史上之理由。

其所稱固有疆域範圍之界定,為重大之政治問題,不應由行使司法權之釋憲機關予以解釋。

」理由書:「對於領土之範圍,不採列舉方式而為概括規定,並設領土變更之程序,以為限制,有其政治上及歷史上之理由。

其所稱「固有之疆域」究何所指,若予解釋,必涉及領土範圍之界定,為重大之政治問題。

本件聲請,揆諸上開說明,應不予解釋。

」此次相關附件抄立法院聲請書,各界對此「固有疆域」之意義未有定論,是否包括外蒙古、中國大陸、台灣等,各界看法不一,故立法委員陳婉真等十八人聲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此「固有疆域」所涵指之範圍。

[12] 維基文庫中相關的原始文獻: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民國93年立法94年公布) 民國87年(1998年)1月,《領海及鄰接區法》立法。

民國93年(2004年)8月23日立法院通過,民國94年(2005年)6月7日國民大會複決,6月10日總統公布的《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半年,應於三個月內投票複決,不適用憲法第四條、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 民國98年(2009年)11月,行政院公告修正《第一批領海基線、領海及鄰接區外界線》 實際管轄領土[編輯] 此條目可能包含不適用或被曲解的引用資料,部分內容的準確性無法被證實。

請協助校核其中的錯誤以改善這篇條目。

詳情請參見條目的討論頁。

中華民國領土主權聲明四極點為: 極東:臺灣省宜蘭縣頭城鎮釣魚臺列嶼赤尾嶼[13],東經124°34'9"(聲明主權)/臺灣省基隆市中正區棉花嶼,東經122°06'25"(實際控制); 極南:高雄市旗津區南海諸島曾母暗沙立地暗沙海域,北緯3°10'(聲明主權)[5]/高雄市旗津區南沙群島太平島,北緯10°22'38"(實際控制); 極西:高雄市旗津區南海諸島萬安灘,東經109°36'(聲明主權)[5]/高雄市旗津區南沙群島太平島,東經114°21'59"(實際控制); 極北:福建省連江縣東引鄉北固礁,北緯26°23'58"(實際控制)。

註:有關領土主權爭端,請參見:釣魚臺列嶼、南海、南海諸島。

目前中華民國有效管轄領土,包括臺灣、澎湖、金門、馬祖,以及南海諸島中的東沙群島、南沙太平島與中洲島,總陸地面積為36,192平方公里,在世界各國領土面積排名第137位。

[14][15] 臺灣本島,位於歐亞大陸與太平洋海盆的接觸線上,面積為35,808平方公里。

[14]西岸隔臺灣海峽與中國大陸相望,距離約150公里。

北瀕東海,東北與琉球群島相距約600公里;東臨太平洋;南濱巴士海峽,與菲律賓相距約250公里;西南是廣闊的南海。

臺灣的21個附屬島嶼有蘭嶼(面積47平方公里)、綠島(面積15平方公里)、琉球嶼(面積6.80平方公里)與龜山島(面積2.84平方公里)等等島嶼。

[14] 澎湖群島由90個島嶼組成,位於臺灣島西部,相隔澎湖水道,總面積141.052平方公里。

最大島嶼為澎湖島(即馬公島)64平方公里、次為西嶼(即漁翁嶼)18平方公里、白沙島14平方公里。

金門群島為150.34平方公里,含烏坵嶼。

馬祖列島29.6平方公里。

南海有東沙群島面積1.74平方公里、南沙太平島0.49平方公里及中洲島2,000平方公尺(中華民國在南海的領土宣稱及於全南海諸島-東沙群島、中沙群島、西沙群島、南沙群島)。

領土爭議[編輯]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政府與政治系列條目 政府(沿革) 憲法 中華民國憲法(憲政史)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總統及副總統在臺灣之直接選舉與罷免 國會在臺灣之全面選舉與罷免 國民大會(已凍結) 一府五院 總統 總統:蔡英文 副總統:賴清德 總統府 秘書長:李大維 國史館 中央研究院 國家安全會議 主席:蔡英文 秘書長:顧立雄 國家安全局 行政 行政院(內閣) 院長:蘇貞昌 副院長:沈榮津 秘書長:李孟諺 政務委員 行政院會議 中央行政機關(部會) 立法 立法院(國會) 院長:游錫堃 副院長:蔡其昌 秘書長:林志嘉 立法委員 立法院會議 司法 司法院 院長:許宗力 副院長:蔡炯燉 秘書長:林輝煌 司法院大法官 憲法法庭 司法院會議 最高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 懲戒法院 考試 考試院 院長:黃榮村 副院長:周弘憲 秘書長:劉建忻 考試委員 考試院會議 考選部 銓敘部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 監察 監察院 院長:陳菊 副院長:(待提名) 秘書長:朱富美 監察委員 監察院會議 審計部 國家人權委員會 地方自治 行政區劃(沿革) 地方政府 省(已虛級化)/直轄市 縣/市 政治 政黨 中華民國政黨(列表) 立法院政黨: 民主進步黨 中國國民黨 台灣民眾黨 時代力量 台灣基進 選舉與罷免 中央選舉委員會 中華民國選舉 總統、副總統選舉 最近選舉:2020年 立法委員選舉 最近選舉:2020年 地方公職人員選舉 最近選舉:2018年 中華民國罷免 最近罷免:2021年 中華民國公民投票 全國性公民投票 地方性公民投票 最近投票:2018年 其他相關條目 中華民國外交 中華民國軍事 海峽兩岸關係(關係史) 臺海現狀 臺灣問題 政治主題中華民國主題中國主題臺灣主題閱論編 1979年5月《第一屆國民大會第六次會議實錄》所附的《中華民國全圖》 根據中華民國的憲法與法律,中華民國的領土包含大陸地區與有實際管轄權的自由地區(俗稱臺灣地區)目前由其他主權國家和政治實體控制的原中華民國法定疆域有: 大陸地區:在第二次國共內戰期間,中國人民解放軍已經在中國大陸成立數個解放區,而且1949年中華民國國軍作戰失利,中華民國政府退守至台灣地區,為當時僅存的中華民國實際控制區域領土。

同年10月1日,已控制大陸地區的中國共產黨宣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成立。

但基於兩岸互不承認對方政權的合法性,大陸地區仍為中華民國法理領土。

現今大陸地區非中華民國政府所實際控制已成為事實,且國民大會已在民國80年(1991年)廢止《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象徵兩岸已結束「敵對狀態」(此為中華民國政府單方面認定),中華民國前總統李登輝任內已經承認中國共產黨在大陸地區的政權的合法性(僅為政權/當局,非「國家」),而後因《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主文載有「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第11條也有「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等字眼,而認定大陸地區人民(以及港澳居民)之中仍有中華民國國民(擁有國民身分證明文件),以及其他在法理上擁有中華民國國籍,但不願或不受中華民國政府管轄而沒有國民身分證明文件的人民,在《憲法增修條文》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上對其多所限制其權利,因而不具完整公民權,在實際上並未正式視其為中華民國國民。

故現狀為大陸地區雖然是法定的中華民國領土,但在現實上中華民國政府對大陸地區毫無實際控制權,而中華民國政府自1971年作為中國中央政府的合法性也不被國際普遍地承認。

而官方又已於民國94年(2005年)公布法理上各省(市)縣(市)行政區域代碼停止適用。

[16]《中華民國年鑑》也於同年起不再將大陸地區列於「土地」一章之中。

[17]此後政府文獻中僅列出實際統治區(即台灣地區)之行政區域,更在1990年代後便不再發行「中華民國全圖」[18][19]。

而民間則因政治立場的不同而看法分歧或對立。

詳見一中各表、九二共識、九六共識、一國兩區等。

港澳地區:中華民國一直以來視香港和澳門為「固有領土」,蔣中正總統曾向英葡兩國提出收回港澳兩地,但被拒絕。

[20]由於促使香港及澳門回歸的1984年(民國73年)《中英聯合聲明》及1987年(民國76年)《中葡聯合聲明》非中華民國代表簽署,而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訂,故其法律關係原本可不受中華民國認可,中華民國外交部於「中英聯合聲明」簽訂當日立即發表聲明,除重申香港為「我固有領土」外,亦譴責英國罔顧港人維護自由及經濟繁榮的意願。

[21]但現實上港澳併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後使港澳地區人民同時也可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中華民國政府制定《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在條文裡仍將港澳區分在臺灣與大陸地區之外。

事實上港澳目前已經被可以代表「中國」的政權(即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所接收,目前中華民國已經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視爲中國大陸現行行政區域之二,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也設有港澳司主管相關事務,並在兩地設立辦事處。

[22][4] 唐努烏梁海:蒙古地方的一部分,現為俄羅斯聯邦所控制,中華民國法理國界「名義上」停格在清雍正五年(1727年)中俄《恰克圖條約》等界約。

[4]但目前中華民國「為尊重國際社會的共識」,因此已事實上認同其為俄國境內下屬之83個「聯邦主體(federalsubject),類似州或省」之一。

[23][可疑] 黑瞎子島東部:中華民國政府認為,依據清咸豐十年(1860年)《中俄北京條約》:「烏蘇里江至混同江入口處,有耶字碑。

自此以上,除江東六十四屯位於黑龍江以東遵封堆及壕與精奇里江為界外,餘均以黑龍江及額爾古納河為界,直至額爾古納河西岸之阿巴海圖止。

」[4] 江東六十四屯、阿巴該圖洲渚:中華民國政府觀點同上。

長白山(白頭山)的一部與鄰近地區:目前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實際擁有。

中華民國政府認為,清宣統元年(1909年)的中日《圖們江中韓界務條款》以圖們、鴨綠二江為天然界線。

[4]中華民國國民大會秘書處自民國68年(1979年)5月至民國80年(1991年)10月所編的《會議實錄》所附的《中華民國全圖》都自稱白頭山海拔2744米,在安東省以及松江省之間(中華人民共和國已將其併入黑龍江省和吉林省),但不接連朝鮮半島。

[24] 白龍尾島:1957年3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指派馬白山將軍為代表,把該島移交給越南,中華民國不承認此一行為。

帕米爾高原西部、坎巨提:中華民國仍然認為該地與塔吉克、阿富汗、巴基斯坦、印度的國界「未定」。

[4] 南坎及江心坡:中華民國曾認為該地與印度以及緬甸的國界「未定」。

[4] 由於目前中華民國政府僅能有效控制台灣地區,故當前與周邊國家的爭議地主要為釣魚臺列島和南海諸島。

釣魚台列嶼(面積6.6平方公里):中華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及日本皆聲稱擁有主權[13]。

南沙群島:僅有效控制太平島,其餘島嶼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菲律賓、越南、馬來西亞所控制[5]。

中華民國政府承認外蒙古獨立的合法性爭議[編輯] 更多資訊:外蒙古獨立§ 中華民國與外蒙古關係、中華民國與蒙古國關係§ 中華民國政府遷臺後和原中華民國公告疆域行政區劃§ 地方 蒙古國所領地區(即蒙古地方大部分地區及周圍省份之部分地區):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第一條:「中華民國領土為各省及蒙古西藏。

」中華民國在1946年承認已於1945年外蒙古公民投票後獨立的蒙古人民共和國。

中華民國憲法第四條規定:「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

」但在沒有列舉何為領土時,第二十六、六十四、九十一、及一百一十九條提到蒙古。

除第一百一十九條外,其他條均已經被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所凍結。

1953年重新將蒙古地方視為中華民國領土。

中華民國國民大會秘書處自民國68年(1979年)5月至民國80年(1991年)10月[25]所編的《會議實錄》所附的《中華民國全圖》都宣稱外蒙古就是中華民國蒙古地方。

[24] 基於對外蒙古的交流,自民國92年(2003年)起內政部修法將蒙古地方(或蒙古國所領地區)移除自大陸地區之外。

外交部亦表示中華民國承認蒙古國為獨立國家,並且互設駐外館處。

目前台灣市面上所發售的中國地圖和世界地圖,均已將外蒙古排除在中國之外作為獨立國家標示,教科書亦然,民間也普遍視外蒙古為獨立國家。

民國101年(2012年)5月21日,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發表新聞稿,表示「一、民國35年我國憲法制定公布時,蒙古(俗稱外蒙古)獨立已為我政府所承認,因此,當時蒙古已非我國憲法第4條所稱的『固有之疆域』。

外交部雖於民國42年提經立法院決議廢止《中蘇友好同盟條約》,但並未完成憲法領土變更之程序。

」「三、外交部在民國91年(2002年)7月8日函示略以:「蒙古已為主權獨立國家,且為聯合國會員國之一。

國際法上國家之承認,原則上屬於『無條件與不可撤回的』,當時承認之相關要件迄今仍存在。

」[6] 中華民國政府主張擁有台灣、澎湖的合法性爭議[編輯] 更多資訊:臺灣地位未定論和臺灣光復§ 爭議 分為兩類說法: 1、認為開羅宣言或波茨坦公告具法律效力:日本自中國人所得到的所有領土,比如滿洲、台灣及澎湖群島,應該歸還給中華民國。

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貪慾所攫取之土地,亦務將日本驅逐出境。

故當時中華民國擁有大陸地區與臺澎金馬地區,之後才由於內戰失利而撤退至臺澎金馬地區。

中華民國政府現在則認為在1945年10月25日後就行使對臺灣與澎湖的領土主權,並在簽訂《中日和約》後得到確認[26]。

2、認為開羅宣言及波茨坦公告不具法律效力:日本在二戰後於1951年簽訂並具有領土處分性質的國際條約《舊金山和約》中僅聲明放棄臺灣、澎湖主權,未聲明將臺灣、澎湖主權割讓給任何國家[27],且1952年簽訂的《中日和約》也僅重申並承認《舊金山和約》的相關條款[28],中華民國外交部也曾認為「查金山和約僅規定日本放棄台灣澎湖,而未明定其誰屬,此點自非中日和約所能補救。

」[29] 參見[編輯] 中華民國行政區劃 原中華民國公告疆域行政區劃 台海現狀 中華民國流亡政府論 台灣地位未定論 參考文獻[編輯]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條第一款(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中華民國憲法》第四條(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大陸地區:指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2018-04-15].(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11-03).  ^4.04.14.24.34.44.54.64.7行政院新聞局: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年鑑:第一篇總論第二章土地第二節大陸地區 ^5.05.15.25.3中華民國對南海問題之立場聲明.[2019-09-28].(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8-31).  ^6.06.1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有關外蒙古是否為中華民國領土問題說明新聞參考資料(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中華民國各省(市)縣(市)行政區域代碼.[2013-01-20].(原始內容存檔於2011-07-21).  ^中華民國年鑑九十五年版.[2013-01-20].(原始內容存檔於2011-11-09).  ^ 第三條本條例第二條第二款之施行區域,指中共控制之地區.臺灣.2003年(中文).  ^俄羅斯聯邦.[2021-01-11].(原始內容存檔於2013-06-22).  ^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判解函釋:裁判字號:71年台上字第8219號[永久失效連結] ^存档副本.[2014-10-18].(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10-29).  ^13.013.1中華民國對釣魚臺列嶼主權的立場與主張 ^14.014.114.2行政院新聞局:中華民國年鑑『九十三年版』第一篇總論第二章土地第一節臺灣,民國94年11月出版 ^內政部統計月報:1.1-土地面積、村里鄰、戶數暨現住人口數(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每月更新一次 ^中華民國各省(市)縣(市)行政區域代碼.[2013-01-20].(原始內容存檔於2011-07-21).  ^中華民國年鑑九十五年版.[2013-01-20].(原始內容存檔於2011-11-09).  ^內政部函:「一、本部前曾於民國87年出版「中華民國全圖」,後因考量銷售量偏低、圖資內容不符現況,目前已停止銷售。

」 ^施曉光.官版地圖不再印中華民國全圖.自由時報.2004-01-04[2019-09-29].(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9-29).  ^蔣介石三次試圖「收回」香港:為何均告失敗(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來源可靠?] ^中華民國政府對「九七」香港情勢的立場與政策說帖.[2016-03-18].(原始內容存檔於2015-11-23).  ^臺港澳關係(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外交部回函: 關於台端所詢唐努烏梁海歸屬乙節,查唐努烏梁海係泛指介於薩彥嶺至唐努山之間狹長地帶,面積約17萬平方公里,原屬外蒙古一部份。

另查蒙古於1961年10月27日加入聯合國,係一主權國家,與世界140餘國維持外交關係,其中包括中國大陸,我國作為國際社會之一員,自應尊重國際社會的共識。

行政院於民國91年元旦修正通過「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及第56條修正條文,不再視蒙古為大陸地區,以利我與蒙古正常交往。

我國於2002年在蒙古設立代表處,秉持理性及務實的態度,加強雙方實質關係,不涉及固有疆域之爭議,蒙古於2003年在台北設立代表處,推動台蒙雙邊交流,建立互惠互利合作關係。

蘇聯於1921年在唐努烏梁海設立「圖瓦人民共和國」,惟未獲中華民國政府承認。

1944年「圖瓦人民共和國」加入蘇聯,改名為「圖瓦蘇維埃社會主義自治共和國」。

1945年中華民國與蘇聯簽署「中蘇友好同盟條約」,維持外蒙古現狀。

中華民國駐蘇聯大使傅秉常於1948年5月照會蘇聯外交部聲明唐努烏梁海係中華民國領土。

1949年中華民國宣布廢止「中蘇友好同盟條約」。

蘇聯於1991年瓦解後,圖瓦共和國成為俄羅斯聯邦境內83個「聯邦主體(federalsubject),類似州或省」之一。

我作為國際社會的一份子,務實考量國際局勢與實際需求,為拓展與俄羅斯的實質關係,我於民國82年7月在俄國首府莫斯科設立代表處,俄羅斯也於民國85年12月在台北設立代表處,雙邊年度貿易金額已突破40億美元,今後亦將在現有基礎上繼續努力,推動雙邊關係。

   外交部亞西及非洲司 ^24.024.1立法院國會圖書館電子藏書:國民大會歷次會議實錄(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第一屆國民大會第六次會議實錄》,1979年5月;《第一屆國民大會第七次會議實錄》,1985年5月;《第一屆國民大會第八次會議實錄》,1991年4月;《第一屆國民大會第二次臨時會實錄》,1991年10月:《中華民國全圖》 ^當時的《國民大會組織法》第十二條:「國民大會設秘書處,置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二人,其人選由主席團提請大會決定之,承主席團之命處理全會事務。

」 ^「臺灣的國際法地位」說帖(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中華民國外交部,2017年6月20日 ^ TreatyofSanFrancisco.1951-09-08(英文)."ChapterII.Territory:Article2:(b)Japanrenouncesallright,titleandclaimtoFormosaandthePescadores."  ^ 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1952-04-28."第二條 茲承認依照公曆一千九百五十一年九月八日在美利堅合眾國金山市簽訂之對日和平條約(以下簡稱金山和約)第二條,日本國業已放棄對於臺灣及澎湖群島以及南沙群島及西沙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  ^《議定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總報告書》(民國41年5月13日),第11面左頁,外交部「對日和約」案卷第54冊,台北:國家檔案局 閱論編中華民國公告疆域及行政區劃1(2005年廢止前) 中華民國疆域 首都 行政區劃沿革 行政區面積 14直轄市南京市2·上海市·北平市·青島市·天津市·重慶市·大連市·哈爾濱市·漢口市·廣州市·西安市·瀋陽市·臺北市25·高雄市635省華中七省江蘇省·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湖北省·湖南省·四川省華南六省福建省3·臺灣省4·廣東省·廣西省·雲南省·貴州省華北六省河北省·山東省·河南省·山西省·陝西省·甘肅省塞北四省寧夏省·綏遠省·察哈爾省·熱河省東北九省遼寧省·安東省·遼北省·吉林省·松江省·合江省·黑龍江省·嫩江省·興安省西部三省西康省·青海省·新疆省2地方西藏地方·蒙古地方7 1特別行政區 海南特別行政區 注釋註1:本行政區劃為1949年至2005年之間中華民國政府所頒佈之行政區劃,包含未實際統治之中國大陸。

實際統治之行政區僅有臺灣省、福建省(部分沿海島嶼)、臺北市、高雄市等二省二直轄市。

現今行政區劃中之新北市、臺中市、臺南市、桃園市在本行政區劃停止適用(2005年)前尚未升格。

在正式廢止前,台灣出版的地圖已普遍不再使用此行政區劃,教科書則是在1990年代後期便棄用。

註2:中華民國無法定首都,詳見中華民國首都註3:福建省政府於1949年8月從福州市遷移到金門縣,於1956年7月改為戰地政務而虛級化,並遷移省政府置於臺北縣新店鎮,至1992年方恢復省政府建制,遷回金門縣,但仍為虛級省。

註4:臺灣省於1998年12月20日虛級化,之後其所下轄之縣市均直接由中央政府管轄。

註5:臺北市於1967年脫離臺灣省升格為直轄市。

註6:高雄市於1979年脫離臺灣省升格為直轄市。

註7:「蒙古地方」即外蒙古。

1946年1月5日,根據前一年外蒙古人民投票結果,國民政府承認外蒙古獨立,但中華民國政府在1953年單方面宣佈拒絕承認外蒙古獨立(詳見「聯合國大會第505號決議」)。

而在1961年,中華民國代表團在美國和蘇聯壓力下,以缺席表決形式默認蒙古人民共和國加入聯合國之提議,即從行動上默認其獨立事實,2002年後與蒙古國逐漸建立官方聯繫,並互設代表處。

2012年5月21日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發出新聞稿表示,1946年憲法制定公布時,蒙古已非憲法第四條所稱「固有之疆域」。

閱論編中華民國大陸時期行政區劃 疆域 行政區劃沿革 法理行政區劃 首都2 行政區面積 行政首長 12直轄市南京府→南京市·淞滬商埠→上海市·京兆地方→北平市·膠澳商埠→青島市·天津市·重慶市·大連市·哈爾濱市·武漢市→漢口市·廣州市·西安市·瀋陽市35省華中7省江蘇省4·浙江省5·安徽省·江西省6·湖北省7·湖南省8·四川省9華南6省福建省10·臺灣省11·廣東省12·廣西省13·雲南省14·貴州省15華北6省直隸省→河北省·山東省·河南省16·山西省·陝西省·甘肅省塞北4省寧夏省·綏遠特別區→綏遠省·察哈爾特別區→察哈爾省·熱河特別區→熱河省東北9省18奉天省→遼寧省·安東省·遼北省·吉林省·松江省·合江省·黑龍江省·嫩江省·興安省西部3省 川邊特別區→西康省 青海省 新疆省17 1特別行政區 海南特別行政區1地方 京兆地方† 西藏地方 蒙古地方3 其他已撤銷省級行政區阿爾泰區域·塔爾巴哈臺區域·呼倫道·興安屯墾區·威海衛行政區·河西省·陝甘寧邊區·東省特別區 注釋註1:本模板所示各類省級行政區數目,為1912年建國後至1949年中央政府遷往臺灣前之數據。

註2:關於首都位置之更迭,詳見中華民國首都條目。

註3:即外蒙古。

1946年01月05日透過1945年舉行之公民投票正式獨立。

註4:江蘇省政府於1949年04月及06月分別遷至崇明縣及嵊泗縣,1950年05月中旬因國軍撤離嵊泗縣而裁撤。

註5:浙江省政府原於1949年05月23日遷至定海縣,1950年05月16日因國軍撤離定海縣而裁撤;1951年09月重設於大陳島,1955年02月因撤離大陳島而裁撤(詳見大陳島撤退)。

註6:江西省政府於1949年10月上旬遷至臺灣省臺中市東區大公街33號辦公,於同年11月30日裁撤。

註7:湖北省政府於1949年04月遷至恩施縣,11月遷至四川省萬縣,於當月裁撤並改編為第三兵團。

註8:湖南省政府於1949年08月分開遷至邵陽縣和芷江縣,10月分別遷至廣西省桂林市和貴州省貴陽市,於11月裁撤。

註9:四川省省會成都市於1949年12月27日淪陷,四川省政府消亡;1950年02月重設於西康省西昌縣,至03月27日再次消亡。

註10:福建省政府於1949年08月從福州市遷移到金門縣,於1956年07月改為戰地政務而精簡化,並遷至臺灣省臺北縣新店鎮(今新北市新店區),至1992年方遷回金門縣,但仍維持較精簡之編制。

2018年12月31日省建制凍結(參見福建省(中華民國))。

註11:臺灣省政府1947年5月16日於臺北市成立,1956年遷至南投縣中興新村,2018年6月30日裁撤。

註12:廣東省政府於1949年10月遷至海南特別行政區海口市,大部分省府人員則退至臺灣省高雄市並遣散。

1950年05月海南島戰役國軍戰敗,剩餘省府人員赴臺後省政府解散。

註13:廣西省政府於1949年10月遷至邕寧縣,12月遷至龍津縣,於當月消亡。

國軍餘部於1950年2月短暫收復邕寧縣(今屬南寧市)並重建省政府,但1952年遭中共擊潰而解散。

註14:雲南省政府於1950年遷至泰國曼谷,於1951年05月短暫收復許多縣份,並成立西南行署,後於同年07月撤離並於10月26日與西南行署同時裁撤。

註15:貴州省政府於1949年11月遷至晴隆縣,當月遷至盤縣,12月遷至雲南省昆明市,旋即解散。

註16:河南省政府於1948年10月遷至信陽縣,1949年04月遷至漢口市,05月以後撤離漢口,12月解散於四川省巴中縣。

註17:新疆省政府辦事處於1949年遷至臺北市四維路52巷31號辦公,於1992年01月16日裁撤。

註18:「東北新省區方案」在政府遷臺前尚未完成實施,但國民大會代表及立法委員在東北九省均有代表就職。

區劃索引:單位:省級(史)>縣級:蘇|浙|皖|贛|鄂|湘|川|康|閩|臺|粵|桂|滇|黔|冀|魯|豫|晉|陝|隴|寧|青|綏|察|熱|遼|安|洮|吉|松|合|黑|嫩|興|新|瓊|藏|蒙|京|滬|平|膠|津|渝|連|哈|漢|穗|鎬|瀋 閱論編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行政區劃 臺灣行政區劃 大陸時期行政區劃沿革 疆域 首都 二級行政區列表 臺灣省 福建省 直轄市  臺北市  新北市  桃園市  臺中市  臺南市  高雄市 省臺灣省縣  宜蘭縣  新竹縣  苗栗縣  彰化縣  南投縣  雲林縣  嘉義縣  屏東縣  臺東縣  花蓮縣  澎湖縣 市  基隆市  新竹市  嘉義市 福建省縣  金門縣  連江縣 註1:自由地區指民國44年(西元1955年)大陳島撤退至今,中華民國政府的有效統治範圍。

註2:臺北市為中央政府所在地,詳見中華民國首都。

註3:省制自民國87年(西元1998年)起虛級化。

詳見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

註4:福建省內部份區域在民國45年(西元1956年)後由其他現存縣份代管,詳見福建省行政區域變遷。

閱論編臺灣地理區劃 行政區域(直轄市·縣·市) 臺東縣花蓮縣 宜蘭縣 基隆市 臺北市新北市 桃園市 新竹市新竹縣 苗栗縣 南投縣 臺中市 彰化縣 雲林縣 嘉義市嘉義縣 臺南市 高雄市 屏東縣 澎湖縣 金門縣連江縣 都會區 —— 臺北大都會區 桃園中壢大都會區 新竹次都會區 —— 臺中彰化大都會區 —— 嘉義次都會區 臺南大都會區 高雄大都會區 —— 地理區域 二分法1 臺灣東部 臺灣西部 外島 四分法2 東臺灣 北臺灣 中臺灣 南臺灣 —— 六分法3 花東 北北基宜 桃竹苗 中彰投 雲嘉南 高屏澎 其他分法 宜花東4 —— 北北桃 竹竹苗 中投 彰雲嘉 南高屏 ——5 金馬6 註釋 臺灣主要山脈連綿縱貫於本島中央地帶,可以此二分為西部及東部。

本島縣市以外的地區為外島。

四分法有數種版本,此為最常見並使用的版本,即依據行政院國發會擬訂之「臺灣地區綜合開發計畫」而來。

除了東臺灣之外,其餘北、中、南三區皆各自形成都會核心,構成臺灣三大都會地帶。

六分法係參照日治時代後期的州廳制(五州範圍各為一區、東部兩廳範圍合視為一區)而來,因臺灣現今的行政區劃乃依循此日治時期的行政區調整而來,故在區域劃分上仍有很大的程度相互適用。

恰好平均約三個縣市劃分一區。

宜蘭縣位置在臺灣北部、東部之過渡帶,故有「北基宜」、「宜花東」二種劃分法。

澎湖縣位置在雲林、嘉義外海一帶,有與金馬地區一起被劃分在「澎金馬」做為一區,即外島三縣之合稱;另有「嘉南澎」、「雲嘉南澎」、「高屏澎」、「高屏澎東」等多種劃分法。

中華民國連江縣統治地區為馬祖列島,故通常與金門縣合稱「金馬地區」。

因其位屬福建省,故常視為一獨立區域,而不包含於四分法或六分法之中。

取自「https://wiki.kfd.me/w/index.php?title=中華民國疆域&oldid=68503359」 分類:中國各朝代疆域中華民國疆域隱藏分類:自2019年10月帶有失效連結的條目條目有永久失效的外部連結有未列明來源語句的條目引用不當的條目拒絕當選首頁新條目推薦欄目的條目準確性有爭議的作品自2016年5月準確性有爭議的作品 導覽選單 個人工具 沒有登入討論貢獻建立帳號登入 命名空間 條目討論 臺灣正體 已展開 已摺疊 不转换简体繁體大陆简体香港繁體澳門繁體大马简体新加坡简体臺灣正體 查看 閱讀編輯檢視歷史 更多 已展開 已摺疊 搜尋 導航 首頁分類索引特色內容新聞動態近期變更隨機條目資助維基百科 說明 說明維基社群方針與指引互助客棧知識問答字詞轉換IRC即時聊天聯絡我們關於維基百科 工具 連結至此的頁面相關變更上傳檔案特殊頁面靜態連結頁面資訊引用此頁面維基數據項目 列印/匯出 下載為PDF可列印版 其他語言 한국어文言 編輯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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