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權利與法律義務之間有怎樣的關係 - 好問答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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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權利與義務在一定條件下互為對應。

權利意味著對利益的獲取與實現,義務意味著對利益的付出與負擔;法律確立的不同社會主體之間利益的 ... 法律權利與法律義務之間有怎樣的關係 2021-02-0816:01:23字數6012閱讀8493 1樓:du知道君 在當今的法治理念當中,權利和義務並存,權利的實施必須有義務承擔者的存在,同時義務是權利存在的基石,沒有義務的承擔者的存在,權利邊無處發揮其作用。

法律權利與法律義務的關係? 2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是法律關係的一個重要構成要素,沒有法律權利和義務,也就不存在法律關係。

法律關係就是法律關係主體之間在法律上的一種權利義務關係。

1、權利和義務相互依存。

權利和義務作為構成法律關係的內容要素,是緊密聯絡、不可分割的。

在法律關係中,權利和義務相互依存。

義務的存在是權利存在的前提,權利人要享受權利必須履行義務;任何一項權利都必然伴隨著一個或幾個保證其實現的義務;法律關係中的同一人既是權利主體又是義務主體,權利人在一定條件下要承擔義務,義務人在一定條件下要享受權利。

2、權利和義務相互獨立。

權利不能被看做是義務,義務也不能被視為權利。

混淆兩者的界限,必然會導致法律上的錯誤。

也就是說,權利和義務有各自的範圍和限度。

超出了這個限度,就不為法律所保護,甚至是違反法律的。

三、權利與義務在一定條件下互為對應。

權利意味著對利益的獲取與實現,義務意味著對利益的付出與負擔;法律確立的不同社會主體之間利益的獲取或付出的狀態,構成了在一定條件下他們相互之間可以自己做出或不做出某一行為,或者要求他人做出或不做出某一行為。

權利以其特有的利益導向和激勵機制作用於人的行為,義務以其特有的約束機制和強制機制作用於人的行為,最終達到不同的社會主體基於對自身權利義務的準確理解與行使。

3樓:戚廣利 公民的權利通常是指憲法和法律賦予公民享有的某種權益.其中憲法規定的公民權利稱為公民的基本權利.公民享有的基本權利有: 平等權;政治權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社會經濟權;文化教育權;婚姻自由權;婦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等. 公民義務通常是指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公民必須承擔的責任,其中憲法規定的公民的義務稱為公民的基本義務。

公民的義務大致可分為三類:1、是公民對國家履行的義務. 如維護****和利益;2、是公民對社會履行的義務,如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等;3、是公民對某些特定的人所履行的義務,如父母教育撫育未成年子女與成年子女贍養扶助父母等, 權利與義務的關係: (一)權利和義務具有平等性: 1、公民平等地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平等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不允許享有權利而不履行義務或只盡義務而不享有權利的情況出現. 2、司法機關對公民適用法律時,一律平等對待.任何公民都沒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二)權利和義務具有一致性: 1、某一內容是自己的權利或義務,相對來說,就是他人的義務或權利.公民的權利和義務是相互依存,密不可分的. 2、某一內容只是義務,不是權利,但公民可以從履行義務中受益.表現為權利和義務的相輔相成,互相促進.公民可以從自己履行義務中盡情享受國家稅收帶來的物質生活的富裕和精神生活的滿足. 公民履行義務的自覺性越高,國家就會更加富強,公民的自由和權利就越有保障;公民的自由和權利越有保障,就越能促進他們自覺履行義務.也就是說,公民為國家和社會履行義務,就是為實現自己的權利創造條件;國家使公民享受履行義務的益處,更能促進公民自覺履行義務,公民的個人利益與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從根本上來說是一致的. 3、某一內容既是公民的權利(義務):又是義務(權利).表現為公民權利與義務的彼此結合,具有雙重性.如公民的勞動權和受教育權,既是公民的權利,也是公民的義務. 在法律中,權利與義務永遠是同時出現的,它們呈現出以下的相互關係 (三)從法學理論的角度,二者的關係還表現為: 1、法律關係中的對應關係。

這種對應關係是指任何一項法律權利都有相對應的法律義務,二者是相互關聯、對立統一的.正如馬克思指出的: “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勞動和受教育等則既是權利,又是義務. 2、社會生活中的對等關係。

這主要表現在權利義務的總量是大體相等的.如果權利的總量大於義務的總量,有的權利就是虛設的;如果義務總量大於權利總量,就有特權. 在具體的法律關係中,二者的總量也是相等的,如債權與債務是對等、等量的. 3、功能上的互補關係。

法律權利的享有有助於法律義務的積極履行.在許多情況下,不主張權利,義務人就不去履行義務. 法律義務也是法律責任,義務規範要求的作為與不作為要令行禁止.法律主體如果都能這樣對待義務,就必然有助於權利的實現,建立起良好的秩序. 4、價值選擇中的主從關係。

在任何型別的法律體系中,都是既有權利又有義務的,這樣,才能通過法律對人們的社會行為進行調整.但是由於國家本質和社會性質的不同,決定了人們的價值選擇不同,因而,有的法律體系以義務為本位,如從奴隸社會開始有法的時候起,歷史上一系列法律體系,就“幾乎把一切權利賦予一個階級,另方面卻幾乎把一切義務推給另一個階級.” 4樓:匿名使用者 關係法律是規定人們權利和義務的行為規範。

其最主要的精神是強調權利與義務的統一性。

公民要正確對待權利義務關係,既要依法行使法律賦予公民的權利,也要履行法律賦予公民的義務,我們在形成正確的公民意識,以社會主義法律為**,捍衛自己的正當權利,在享有個人所擁有的權利時,不忘記尊重和承認他人的合法權益,不忘履行對國家,對社會,對他人的義務。

同時,我們大學生應培養法律與自由相統一的觀念。

在行使自己權利時要慎重考慮自己的言論、行為的社會效果,不得損害國家、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全民的合法權益。

最後,應培養大學生樹立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觀念。

權利和義務是辯證統一的關係。

它們相互對應、相互依存、相互轉化、密不可分。

任何一項權利都必然伴隨著一個或幾個保證其實現的義務;義務的存在是權利存在的前提,權利人要享受權利必須履行義務;法律關係中的同一人既是權利主體又是義務主體,權利人在一定條件下要承擔義務,義務人在一定條件下要享受權利。

一、公民享有的權利和義務 公民的權利通常是指憲法和法律賦予公民享有的某種權益。

其中憲法規定的公民權利稱為公民的基本權利。

公民享有的基本權利有: 平等權;政治權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社會經濟權;文化教育權;婚姻自由權;婦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等。

公民義務通常是指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公民必須承擔的責任,其中憲法規定的公民的義務稱為公民的基本義務。

公民的義務大致可分為三類: 1、是公民對國家履行的義務。

如維護****和利益。

2、是公民對社會履行的義務,如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等。

3、是公民對某些特定的人所履行的義務,如父母教育撫育未成年子女與成年子女贍 養扶助父母等。

二、權利與義務的關係 (一)權利和義務具有平等性 1、公民平等地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平等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不允許享有權利而不履行義務或只盡義務而不享有權利的情況出現。

2、司法機關對公民適用法律時,一律平等對待。

任何公民都沒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二)權利和義務具有一致性 1、某一內容是自己的權利或義務,相對來說,就是他人的義務或權利。

公民的權利和義務是相互依存,密不可分的。

2、某一內容只是義務,不是權利,但公民可以從履行義務中受益。

表現為權利和義務的相輔相成,互相促進。

公民可以從自己履行義務中盡情享受國家稅收帶來的物質生活的富裕和精神生活的滿足。

公民履行義務的自覺性越高,國家就會更加富強,公民的自由和權利就越有保障;公民的自由和權利越有保障,就越能促進他們自覺履行義務。

也就是說,公民為國家和社會履行義務,就是為實現自己的權利創造條件;國家使公民享受履行義務的益處,更能促進公民自覺履行義務,公民的個人利益與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從根本上來說是一致的。

3、某一內容既是公民的權利(義務):又是義務(權利)。

表現為公民權利與義務的彼此結合,具有雙重性。

如公民的勞動權和受教育權,既是公民的權利,也是公民的義務。

在法律中,權利與義務永遠是同時出現的,它們呈現出以下的相互關係 (三)從法學理論的角度,二者的關係還表現為: 1、法律關係中的對應關係。

這種對應關係是指任何一項法律權利都有相對應的法律義務,二者是相互關聯、對立統一的。

正如馬克思指出的:“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

”勞動和受教育等則既是權利,又是義務。

2、社會生活中的對等關係。

這主要表現在權利義務的總量是大體相等的。

如果權利的總量大於義務的總量,有的權利就是虛設的;如果義務總量大於權利總量,就有特權。

在具體的法律關係中,二者的總量也是相等的,如債權與債務是對等、等量的。

3、功能上的互補關係。

法律權利的享有有助於法律義務的積極履行。

在許多情況下,不主張權利,義務人就不去履行義務。

法律義務也是法律責任,義務規範要求的作為與不作為要令行禁止。

法律主體如果都能這樣對待義務,就必然有助於權利的實現,建立起良好的秩序。

4、價值選擇中的主從關係。

在任何型別的法律體系中,都是既有權利又有義務的,這樣,才能通過法律對人們的社會行為進行調整。

但是由於國家本質和社會性質的不同,決定了人們的價值選擇不同,因而,有的法律體系以義務為本位,如從奴隸社會開始有法的時候起,歷史上一系列法律體系,就“幾乎把一切權利賦予一個階級,另方面卻幾乎把一切義務推給另一個階級。

” 5樓:墨跡 權利和義務關係是社會關係的核心部分。

權利和義務的內容、種類是不同的,其中被法律規定或認可的,稱為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

我國憲法規定,公民享有廣泛的權利,同時承擔相應的義務。

公民的權利和義務是平等的,任何人不得享有法內或法外特權。

公民的權利和義務是統一的,不允許任何人只享受法律權利,不履行法律義務。

1、權利和義務相互依存。

權利和義務作為構成法律關係的內容要素,是緊密聯絡、不可分割的。

在法律關係中,權利和義務相互依存。

2、權利和義務相互獨立。

權利不能被看做是義務,義務也不能被視為權利。

混淆兩者的界限,必然會導致法律上的錯誤。

也就是說,權利和義務有各自的範圍和限度。

超出了這個限度,就不為法律所保護,甚至是違反法律的。

3、權利與義務在一定條件下互為對應。

權利意味著對利益的獲取與實現,義務意味著對利益的付出與負擔;法律確立的不同社會主體之間利益的獲取或付出的狀態,構成了在一定條件下他們相互之間可以自己做出或不做出某一行為,或者要求他人做出或不做出某一行為。

擴充套件資料: 法律的作用: 明示作用 法律的明示作用主要是以法律條文的形式明確告知人們,什麼是可以做的,什麼是不可以做的,哪些行為是合法的,哪些行為是非法的。

違法者將要受到怎樣的制裁等。

這一作用主要是通過立法和普法工作來實現的。

矯正作用 這一作用主要是通過法律的強制執行力來機械地校正社會行為中所出現的一些偏離了法律軌道的不法行為,使之迴歸到正常的法律軌道。

像法律所對的一些觸犯了法律的違法犯罪分子所進行的強制性的法律改造,使之違法行為得到了強制性的矯正。

預防作用 對於法律的預防作用主要是通過法律的明示作用和執法的效力以及對違法行為進行懲治力度的大小來實現的。

法律的明示作用可以使人們知曉法律而明辨是非,即在人們的日常行為中,什麼是可以做的,什麼是絕對禁止的,觸犯了法律應受到的法律制裁是什麼,違法後能不能變通,變通的可能性有多少等等。

最終作用 1、法律的最終作用:就是維護社會秩序,保障社會群眾的人身安全與利益。

2、法的指引功能(作用)是指法律作為一種行為規範,為人們提供某種行為模式,指引人們可以這樣行為、必須這樣行為或不得這樣行為,從而對行為者本人的行為產生的影響,也就是說,法的指引功能(作用)是通過規定人們的權利和義務來實現的,它涉及的物件主要是指本人的行為。

3、法的評價功能(作用)是指法律對人們的行為是否合法或違法及其程度,具有判斷、衡量的作用,也就是說,法的評價作用涉及的是法的律他作用,即對他人的行為的評價,這是區別指引作用(涉本人的行為)和評價作用(涉他人的行為)的關鍵所在。

4、法的**作用是指人們可以根據法律規範的規定事先估計到當事人雙方將如何行為及行為的法律後果,也就是說,**作用的物件是人們相互之間的行為,這裡的人們應作廣義的理解,即包括國家機關的行為。

5、法的強制作用是指法為保障自己得以充分實現,運用國家強制力制裁、懲罰違法行為的作用,也就是說,法的強制作用只能針對違法犯罪人的行為,如果沒有違法犯罪行為的發生,那麼法的強制作用就不能顯現。

6、法的教育作用是指通過法律的實施,法律規範對人們今後的行為發生的直接或間接的誘導影響,也就是說,法的教育作用針對的是一般人的行為,例如,通過對違法行為實施法律制裁不僅對違法者本人起到警示、警戒的作用,而且也對一般人產生了教育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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