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財產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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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夫或妻所受的贈予物,經過贈予人聲明為其特有財產者。

聯合財產制,夫妻享有均等的權益,而且聯合財產關係消滅時,夫妻. 還可以平均分配其剩餘財產,只是, ... 親愛的使用者您好,本項內容最後更新日期為1999年6月,文中所援引相關法規皆有修正,請以最新法規為準,建議您可至以下網站查詢最新資訊: 1、法務部網站→法治視窗→法律推廣→法律電子教材→【六法攻略】專區       http://www.moj.gov.tw/np.asp?ctNode=30933&mp=001 2、全國法規資料庫入口網站(青少年版)       http://law.moj.gov.tw/Index_Y.aspx 夫妻財產制 目前,婦女地位提高,自我意識提升,對婚後夫妻財產的問題特肚重 視。

法律上規定,夫妻結婚後,其財產則適用夫妻財產制的約定。

夫妻財產制,分成兩大系統,一是法定財產制,一是約定財產制。

法 定財產制,是指聯合財產制﹔約定財產制則包含共同財產制、 分別財產制兩種。

夫妻結婚之前、之後都可約定彼此財產的關係。

若決定採約定財產制, 一走要到法院辦理登記,才能產生對抗第三人的效用,因為夫妻財產制 不是只有夫妻之間的問題,還包括與第三人之間債權、債務的問題。

而且約定財產制, 契約一定要以書面為證,在法院填寫書表、 辦理登記才能符合法律的規定。

聯合財產制、共同財產制、與分別財產制的內涵,現分述如下﹕ (一)聯合財產制 夫妻之間若沒有就財產制度做約定,就以聯合財產制為依據。

結婚時, 除了先生和太太的特有財產以外,先生的原有財產與太太的原有財產, 以及在婚姻關係期間所取得的財產都屬於聯合財產。

特有財產﹕是指 1.專供夫或妻個人所使用之物。

2.夫或妻職業上所必需之物。

3.夫或妻所受的贈予物,經過贈予人聲明為其特有財產者。

聯合財產制,夫妻享有均等的權益,而且聯合財產關係消滅時,夫妻 還可以平均分配其剩餘財產,只是,為了防患債務糾紛,夫妻想要 更清楚地畫分產權,採用分別財產制是比較好的。

(二)共同財產制 即夫妻之財產在結婚以後,除了特有財產以外,人妻財產形成一個共 同財產,為夫妻共同共有。

法律上財產的歸屬,依所有權人而分,可分成單獨所有、共有兩種﹔ 而且共有又分成分別共有、或共同共有。

共同財產制裡的共有, 是指夫妻財產共同共有,在共同關係未解消前,原則上不能請求 分割財產、而且,夫妻的共同財產由丈夫來管理、使用。

(三)分別財產制 是指夫妻的財產,不論是結婚期間所取得的,或結婚前的原有財產、 特有財產,都是屬於夫妻個別所有。

先生的就是先生的,太太的就是 太太的,登記在太太名下的還是太太的,如此橋歸橋、路歸路, 涇渭分明。

目前,一旦不適用法定財產制而選用約定財產制者, 都是選用分別財產制,它是目前最流行的財產制。

國人採用的最多情形是﹕如先生倒債、銀行負債欠款, 才訂定大妻分別財產制,畫分彼此財產界限﹔亦有事前先 防患債務糾紛而使用者。

夫妻財產制的效力是從登記時期開始 產生效力。

囚此使用分別財產制,對於過去巳發生的債務糾紛, 只能使用聯合財產制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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