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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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集合住宅等類似用途建築物依前項規定設計者,其地面一層樓層高度,不得超過四.二公尺,其他各樓層高度均不得超過三.六公尺;設計挑空者,其挑空部分 ...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P 下載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延伸文章資訊
- 1建築人• 請教,如果1FL有2/3在GL下是否可行?
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條用語定義第16款:地下層:地板面在基地地面以下之樓層。但天花板高度有三分之二以上在基地地面上者,視為地面層。
- 2主課題子課題對策1 2 3 - 臺北市首座
103 年度修訂臺北市山坡地地形申請建築之整地原則委託研究案. 121. 5-2-1 課題 ... 參考「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 ... 建築物各部份高度依所座落基地地面(GL)分別.
- 3事由:本府工務局建照管理課建築法規研討會 -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
施工課:有關竣工勘驗依照建築技術規則條文審查,該「聽視覺警示設備」僅以 ... 分別臨接計畫道路,申請基地內最高點之高程為+1490時,其G.L之認定係為臨接 ...
- 4建築設計施工編 - cpami.gov.
第一條, 本編建築技術用語,其他各編得適用,其定義如下:. 一、一宗 ... 七、總樓地板面積:建築物各層包括地下層、屋頂突出物及夾層等樓地板面積之總和。
- 5有關建築物基地斜坡未經整地及經整地完竣後之基地地面如何 ...
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條第9款及第10款規定:「九、建築物高度:自基地地面計量至建築物最高部分之垂直高度。但屋頂突出物或非平屋頂建築物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