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花蓮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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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 一、紀念性之建築物經指定為古蹟者,應照原有形貌保存, 有修復必要者,其修復之工程計畫,應先報經古蹟主管 · 二、候車亭、郵筒、電話亭、警察崗亭、變電箱、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花蓮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90年12月14日 修正日期: 民國105年11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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