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福利金條例」第7條第1項規定「累積結存職工福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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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職工福利委員會購買前項有價證券,限已登記「財團法人」 者。

... 二)前開相關投資辦法應包含投資小組之成立(以下簡稱小組)、小組設置及 ... 目前線上:493人,瀏覽人次:678931216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職工福利金條例」第7條第1項規定「累積結存職工福利金」動支範圍、項目及比率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1月23日 所有條文 一、歷年累積結存職工福利金百分之五十範圍內得購買有價證券,並以下 列各款之有價證券為限: (一)公債。

(二)國庫券。

(三)可轉讓銀行定期存單。

(四)銀行承兌匯票。

(五)銀行或票券金融公司保證發行之商業本票。

(六)金融機構發行之金融債券。

(七)股票型基金或指數股票型基金。

事業單位職工福利委員會購買前項有價證券,限已登記「財團法人」 者。

前項第七款股票型基金或指數股票型基金之購買,限累積結存職工福 利金超過一億元以上之職工福利委員會。

購買股票型基金或指數股票 型基金之金額以歷年累積結存職工福利金之百分之十為限,並不 得超過新臺幣三千萬元。

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之有價證券,須為經財政部認可之信用評等機 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之公司所發行者。

二、有價證券之購買及處分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事業單位職工福利委員會購買有價證券,須經職工福利委員會之 委員三分之二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同意始可購買,處分時亦 同。

購買股票型基金或指數股票型基金者,其購買及處分之決策 ,如標的、價格區間、購買或處分理由,及相關投資辦法,須經 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同意後始得執行。

(二)前開相關投資辦法應包含投資小組之成立(以下簡稱小組)、小 組設置及建立投資評估、管理、停損及投資決策流程等機制。

小 組成員應具有基金投資專業能力。

投資決策流程應包含投資分析 、投資決策(含風險控管)、投資執行及投資檢討。

小組應定期將購買股票型基金或指數股票型基金之種類、金額及 收益等事項,提報職工福利委員會。

(三)累積結存職工福利金購買有價證券利害關係人之限制: 1.職工福利金不得購買本事業單位或與事業單位有利害關係之公 司所發行之證券。

2.所稱利害關係之公司,指有下列情事之一之公司: (1)與本事業單位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者。

(2)本事業單位之董事、監察人或綜合持股達他公司股份百分之 五以上者,該他公司為利害關係公司。

(3)本事業單位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與他公司之董事、監察人 、經理人或持有已發行股份百分之十以上股東為同一人或具 有配偶關係者,該他公司為利害關係公司。

董事、監察人為法人者,其代表或指定代表行使職務者,準用 前項第二款之規定。

3.職工福利金不得購買含前開利害關係公司所發行之股票型基金 或指數股票型基金。

三、事業單位職工福利委員會購買有價證券,因過失致職工福利金受損失 時,由全體職工福利委員會委員負賠償責任。

投資因小組成員之過失 致職工福利金受損失時,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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