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證與公聽會的差別? - 謝志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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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證與公聽會的差別?         公聽會的舉辦,主要在於彙整利害關係人的意見。

然因公聽會為一種非正式的程序,利害關係人於公聽會中所陳述的意見,僅提供主管機關參考,主管機關既不受約束,也無答辯說明的義務;再者,公聽會紀錄亦僅記載大概情形。

相較之下,聽證紀錄則需載明利害關係人陳述或發問的內容,以及其提出的文書、證據及聲明異議的事由。

主管機關對於利害關係人所有的陳述,有說明採納或不採納的義務;再者,聽證結果具有約束主管機關的效力,與公聽會截然不同。

【參考:林明鏘「都更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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