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71-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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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僱用勞工從事露天開挖作業,其開挖垂直最大深度應妥為設計;其深度在一點五公尺以上,使勞工進入開挖面作業者,應設擋土支撐。

但地質特殊或採取替代方法,經所僱之 ... 列印時間:110/12/0203:16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111年01月01日 本標準 110.01.06  修正發布之第 18-1 條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71條 雇主僱用勞工從事露天開挖作業,其開挖垂直最大深度應妥為設計;其深度在一點五公尺以上,使勞工進入開挖面作業者,應設擋土支撐。

但地質特殊或採取替代方法,經所僱之專任工程人員或委由相關執業技師簽認其安全性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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