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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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2條、104條及第111條第7款, 罰鍰60萬元、停止前基金經理人吳君一年業務之執行、糾正. A0043, 街口投信, 20200929, 金管證投罰字第10903647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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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代號公司名稱金管會發文日期發文字號違規事實法令依據處分內容
A0042施羅德投信20210901金管證投字第1100363675號函公司前業務人員皮○○於109年7月至109年12月間以公司電話透露其所管理之○○帳戶或所協管之○○基金之相關股票投資或持股部位情事,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7條第2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3條第2項第1款及第3項規定。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4條規定。
命令施羅德投信停止皮○○3個月業務之執行,停止執行業務期間自110年10月1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
A0009統一投信20210422金管證投字第11003616961號函闕OO於109年度擔任統一投信專戶管理部部門主管,兼勞動基金運用局(以下簡稱勞金局)委託統一投信辦理勞工退休金全權委託投資經理人期間,未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本誠實信用原則執行業務,明知依委託投資契約不得依據勞金局人員以電話或其他方式之查詢進行投資,卻配合接受非有權指示之人員買進OO股票,並指示勞工退休全權委託投資帳戶之協管投資經理人孫OO約訪OO公司人員,及指示研究員俞OO配合出具訪談報告,核有先為投資決定再引用分析報告,違反投資流程規定,且該報告欠缺合理分析基礎及根據,孫OO配合受處分人指示運用勞退全權委託投資帳戶,經受處分人及勞工退休金全權委託投資帳戶及另一協管投資經理人郭OO同意後,持續下單買進OO股票,並於最後買進日起3個營業日後即出清持股,上開交易已足以損害客戶權益。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7條第1項、第58條第1項準用第17條第1項、第59條第2款、第8款、第71條第1項及第104條之規定。
命令統一投信解除受處分人闕OO之職務。
金管證投字第11003616962號函孫OO於109年度擔任勞動部勞工基金運用局(以下簡稱勞金局)委託統一投信辦理勞工退休金全權委託投資帳戶之協管投資經理人期間,未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本誠實信用原則執行業務,明知依委託投資契約不得依據勞金局人員以電話或其他方式之查詢進行投資,惟專戶管理部門主管兼投資經理人闕OO,卻配合接受非有權指示之人員買進OO股票,並指示受處分人約訪OO公司人員,及指示研究員俞OO配合出具分析報告,核有先為投資決定再引用分析報告,違反投資流程規定,受處分人配合闕OO指示運用勞退全權委託投資帳戶之協管投資經理人郭OO同意後,持續下單買進OO股票,並於最後買進日起3個營業日後即出清持股,上開交易足以損害客戶權益。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7條第1項、第58條第1項準用第17條第1項、第59條第2款、第8款、第71條第1項及第104條之規定。
命令統一投信停止孫OO1年業務之執行,期間自110年5月16日至111年5月15日止。
金管證投字第11003616963號函郭OO於109年度擔任勞動部勞工基金運用局(以下簡稱勞金局)委託統一投信辦理勞工退休金全權委託投資帳戶之協管投資經理人期間,未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本誠實信用原則執行業務,明知依委託投資契約不得依據勞金局人員以電話或其他方式之查詢進行投資,惟專戶管理部門主管兼投資經理人闕OO卻配合接受非有權指示之人員買進OO股票,並指示勞工退休金全權委託投資帳戶之另一協管投資經理人孫oo約訪OO公司人員,及指示研究員俞OO配合出具分析報告後,由孫oo依闕oo指示運用勞退全權委託投資帳戶,經闕oo及受處分人同意後,持續下單買進OO股票,並於最後買進日起3個營業日後即出清持股,上開交易已足以損害客戶權益。
證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7條第1項、第59條第2款、第71條第1項及第104條之規定。
命令統一投信停止郭OO3個月業務之執行,期間自110年5月16日至110年8月15日止。
金管證投字第11003616964號函俞OO於109年度擔任統一投信投資研究員期間,於109年0月0日製作OO公司之訪談報告,該報告內容查有顯然欠缺合理分析基礎與根據情事。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59條第8款、第71條第1項及第104條規定。
命令統一投信停止俞OO1個月業務之執行,期間自110年5月16日至110年6月15日止。
A0016群益投信20210422金管證投字第11003616761號群益投信資產管理部部門主管謝OO,兼任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以下簡稱勞金局)委託群益投信辦理勞工退休金全權委託投資之投資經理人期間,未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本誠實信用原則執行業務,明知依委託投資契約不得依據勞金局人員以電話或其他方式之查詢進行投資,卻配合接受非有權指示之人買進OO股票,並指示有該產業權限之協管投資經理人下單,核有先為投資決定再引用分析報告,違反投資流程規定,上開交易已足以損害客戶權益。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7條第1項、第58條第1項準用第17條第1項及第2項、第59條第2款、第8款、第71條第1項及第104條之規定。
命令群益投信解除受處分人謝OO之職務。
金管證投字第11003616762號林OO於109年擔任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以下簡稱勞金局)委託群益投信辦理勞工退休金全權委託投資之協管投資經理人期間,未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本誠實信用原則執行業務,接受群益投信資產管理部部門主管兼投資經理人謝OO指示買進OO股票,核有先為投資決定再引用分析報告,違反投資流程規定,上開交易已足以損害客戶權益。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7條第1項、第58條第1項準用第17條第1項及第2項、第59條第2款、第8款、第71條第1項及第104條之規定。
命令群益投信停止受處分人林OO3個月業務之執行,期間自110年5月16日至110年8月15日止。
金管證投字第11003616763號湯OO於109年擔任群益投信投研部研究員期間,於負責製作OO股票投資分析共用報告時,其報告內容核有顯然欠缺合理分析基礎與根據之情事。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59條第8款、第71條第1項及第104條之規定。
命令群益投信停止受處分人湯OO1個月業務之執行。
期間自110年5月16日至110年6月15日止。
A0022復華投信20210422金管證投字第11003616981號函邱OO於109年擔任復華投信全權委託投資部門主管,兼勞動基金運用局(以下簡稱勞金局)委託復華投信辦理勞工退休金全權委託投資經理人期間,未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本誠實信用原則執行業務,明知依委託投資契約不得依據勞金局人員電話或其他方式之查詢進行投資,卻配合接受其非有權指示之人員買進OO股票,並指示研究員配合出具研究報告,核有先為投資決定再作成分析報告,違反投資流程規定。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7條第1項、第58條第1項準用第17條第1項及第2項、第59條第2款、第8款、第71條第1項及第104條之規定。
命令復華投信解除受處分人邱OO之職務。
金管證投字第11003616982號函劉OO於109年度擔任勞動基金運用局(以下簡稱勞金局)委託復華投信辦理勞工退休金全權委託投資經理人期間,未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本誠實信用原則執行業務,明知依委託投資契約不得依據勞金局人員電話或其他方式之查詢進行投資,卻配合接受其非有全指示之人員買進OO股票,並指示研究員配合出具研究報告,核有先為投資決定再作成分析報告,違反投資流程規定,上開交易足以損害客戶權益。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7條第1項、第57條第1款、第58條第1項準用第17條第1項、第59條第2款、第8款、第71條第1項及第104條之規定。
命令復華投信停止劉OO1年業務之執行,期間110年5月16日至111年5月15日止。
金管證投字第11003616983號函陳OO於109年度擔任復華投信全權委託投資部門研究員期間,於109年0月0日製作買進OO股票之研究分析報告,其報告內容核有顯然欠缺合理分析基礎與根據情事。
證證券投資信託顧問法第59條第8款、第71條第1項及第104條規定。
命令復華投信停止陳OO業務之執行2個月,期間自110年5月16日起至110年7月15日止。
A0005元大投信20210118金管證投字第11003601561號、金管證投罰字第1100360156號裁處書金管會109年6月29日至7月9日對公司進行一般業務檢查,發現下列業務缺失:
一、前基金經理人擔任基金經理人期間,其關係戶於該基金從事個股交易期間,有同日買賣相同股票情事,且未向公司申報。
二、辦理客戶資料審查及風險評估作業,對屬同一交易代理人,或留存同一通訊地址、同一聯絡電話、同一電子郵件之關聯客戶,未納入客戶風險評估項目風險因素;既有客戶基本資料表內容填列有欠完整或未查證,影響客戶洗錢風險等級評估之正確性。
四、辦理利害關係公司之申報與控管,有監察人未申報其配偶擔任董事之企業情形。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2條、104條及第111條第7款罰鍰60萬元、停止前基金經理人吳君一年業務之執行、糾正
A0043街口投信20200929金管證投罰字第1090364737號金管會查核發現公司與合作機構提供「O寶服務」,其進行之廣告文宣核有使人誤信能保證獲利及宣稱得提供快速買回服務情事、未經內部簽核及未經董事會決議即與他人合作提供類似快速買回之基金墊款服務、提供金管會之文件有未據實陳述、隱匿情事、未指派具有與被代理人相當資格條件之人員代理,且由同一人同時代理董事長及總經理職務以及追募O期貨ETF未公平對待投資人等重大缺失,嚴重誤導投資人,不利投資人權益保障,有礙公司健全經營等情事,違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期貨信託事業管理法規,金管會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期貨交易法及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7條、第103條第1款及第6款、第104條、第111條第7款、金融消費保護法第8條、第30條之1第1項第1款、金融服務業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辦法第5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第22條第1項第2款、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3條第1項及第2項第3款、第17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6條第2項及第33條第3項、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6條第2項及第33條。
警告及罰鍰新臺幣300萬元,解除董事胡君職務、及停止前總經理莊君1個月業務之執行。
A0009統一投信20200623金管證投罰字第1090362621號金管會對公司辦理一般業務檢查,發現公司及前基金經理人違反證券投資信託管理法令之事實如下:
一、前基金經理人於擔任基金之協管經理人期間,同時擔任其弟帳戶之下單代理人,利用上開帳戶買賣之股票有與所經理之基金買賣相同股票之情事。
二、前基金經理人離職後之次日起即擔任其友人帳戶之下單代理人,依其友人開戶證券商之電話錄音紀錄及其營業員出具之說明,查得其於擔任基金經理人期間即有以其友人帳戶下單委託買賣之情形,且其友人帳戶買賣之股票有同日與其所經理之基金買賣相同股票之情事。
三、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之設計與執行未具有效性及未有效防範內部經手人員利益衝突,致公司前基金經理人得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洩漏予他人或從事有價證券之交易,為自己或他人之利益買賣國內股票,公司未善盡督導之責。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77條第1項及第2項、第103條第1款、第104條及第111條第7款,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3條第2項第1款、第14條第1項及第2項及第18條第1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6條第2項、第17條第1項及第33條處公司警告及罰鍰新臺幣180萬元,解除前基金經理人劉O及張O職務、停止總經理及行為時內部稽核主管各3個月業務之執行。
A0016群益投信20200421金管證投罰字第1090361849號金管會對公司辦理業務檢查期間,發現公司前任基金經理人使用他人證券帳戶,以職務所知悉之消息,為自己或他人之利益與所管理基金為相同股票之買賣交易活動,交易數量金額龐大且未依規定申報,核已違反證券投資信託相關管理法令。
而公司未有效管理網際網路使用安全,致該前任基金經理人於上班期間利用公司無線網路為自己或他人之利益買賣股票,且對於其前開違規行為亦未能善盡督導之責,核有缺失。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77條第1項及第2項、第103條第1款、第104條及第111條第7款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3條第2項第1款、第14條第1項及第2項。
處群益投信警告及罰鍰新臺幣120萬元,並命令群益投信解除前基金經理人黃○○職務。
A0009統一投信20190523金管證投字第1080314708號楊○○君於99年11月至107年10月期間,利用他人帳戶買賣股票,從事多種與統一投信所管理基金相同之上市或上櫃股票買賣交易活動,且未依規定申報。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77條第1項及第2項、第102條、第104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4條第1項及第2項。
命令統一投信停止前稽核室部門主管楊○○1年業務之執行,停止業務執行期間自108年6月15日至109年6月14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