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條文檢索結果 -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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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 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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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索字詞: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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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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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務部>檢察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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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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