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頻率及申報管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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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促使公私場所了解其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並利於主管機關管制 ... 二固定污染源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污染物項目及頻率,自行或委託行政院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頻率及申報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87年01月23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92年0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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