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頻率及申報管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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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促使公私場所了解其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並利於主管機關管制 ... 二固定污染源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污染物項目及頻率,自行或委託行政院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頻率及申報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87年01月23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92年02月18日
延伸文章資訊
- 1法規內容-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頻率及申報管理要點
一為促使公私場所了解其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並利於主管機關管制 ... 二固定污染源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污染物項目及頻率,自行或委託行政院 ...
- 2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3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92.02.19) (pdf檔)
第三條固定污染源應依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污染物項目及頻率,自行或委託. 經中央主管 ... 第一項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之檢測,應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繳費.
- 4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證申請資料
公私場所具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固定污染源,應於設置或變更前. ,檢具空氣 ... 公私場所新增(設)或變更固定污染源依本法第六條第二項、第三項或第. 八條第二項規定應經模式模擬證明其污染物...
- 5固定污染源問答集 - 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政府其他機關提出許可證之展延申請,每次展延不得超過五年。 ... 放空氣污染物有造成空氣污染之虞,不論其是否有營利行為仍應依固定污染源 ... 說明: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