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住宅汰換節能家電補助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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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補助項目之補助標準如下: (一)家庭冷氣:每瓩(kW)補助新臺幣一千元,且每台以新臺幣三千元為上限;同一電號或地址補助三台為限。

(二)家庭電冰箱:每公升(L) ... 目前線上:515人,瀏覽人次:656301523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北市住宅汰換節能家電補助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以下簡稱產業局)為執行經濟部縣市共推住 商節電行動因地制宜措施,補助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轄內家庭住 宅汰換耗能家電,以提升節電效率,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用電地址位於本市轄內之家庭住宅。

三、本要點所定之補助、受理申請期間、補助預算額度及補充規定事項, 另行訂定,公告於產業局網站。

四、本要點補助項目僅限設備汰舊換新,適用補助項目如下: (一)家庭冷氣: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一級或二級之冷氣(含窗型冷氣、 分離式冷氣)。

(二)家庭電冰箱: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一級或二級之電冰箱(含風扇式 冷凍冷藏電冰箱、直冷式冷凍冷藏電冰箱或冷藏式電冰箱)。

五、各補助項目之補助標準如下: (一)家庭冷氣:每瓩(kW)補助新臺幣一千元,且每台以新臺幣三千 元為上限;同一電號或地址補助三台為限。

(二)家庭電冰箱:每公升(L)補助新臺幣十元,且每台以新臺幣三 千元為上限;同一電號或地址補助二台為限。

六、申請文件、程序、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申請者應於公告受理申請期間內,檢具下列文件提出申請(申請 文件請掛號郵寄或親送至產業局公告指定之委辦單位、地址): 1.補助申請書、切結書。

2.申請者身分證明文件:國民身分證或中華民國居留證正反面影 本。

3.最近一期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表燈用戶電費單影本。

4.載明產品型號之購買證明文件(日期應於中華民國一零七年十 二月七日以後),購買證明文件未載明產品型號時,應加附產 品保證書或出貨單等相關單據。

5.汰舊換新佐證文件:廢四機回收聯單第三聯(申請者應委託販 賣業者依循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四機逆向回收機制)或自行委 託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之合法處理機構出具之回收證明文件 。

6.受補助者戶名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7.領據。

8.其他經產業局規定之文件。

(二)申請者提送之文件不符規定,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 正不全者,應予駁回或不予撥款。

(三)為確認請領補助案件執行情形,產業局得派員進行現場查核;現 場查核結果與提送文件不符者,得要求申請者說明並限期改善, 申請者應配合辦理。

(四)依財政部印花稅法第七條規定,於領據貼足補助金額千分之四之 印花稅票。

(五)經審核通過之請領補助案件,產業局將以電匯轉帳方式將補助款 撥入以受補助者為戶名之金融機構指定帳號或由產業局公告指定 委託單位協助現場發放補助金額。

七、審核作業: (一)申請補助案件依收件先後順序進行審查,並將審查結果通知申請 者。

(二)補助預算額度餘額如不足提供最後一個序位獲得補助之申請者補 助金額時,產業局得依所剩餘額度核定補助。

(三)當年度補助各品項預算額度用罄時,產業局得停止受理補助申請 。

八、補助之撤銷、廢止及追回補助款: (一)受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產業局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 原核准補助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追回已撥付之全部或一部補助 款: 1.以詐欺或其他不正方式申請補助或檢具之申請資料有虛偽、隱 匿等不實情事。

2.未依補助款用途支用。

3.檢附不實之支出憑證辦理核銷或有虛報、浮報之不實情事。

4.有第六點第二款應不予撥款之情形。

5.經查證有未安裝使用、轉賣或無故拆除之情事。

6.同一補助案同時獲其他政府機關相關補助款。

7.其他違反本要點或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

(二)有前款各目情事者,產業局並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停止 補助一年至五年。

九、其他事項: (一)受補助者應同意產業局得於推廣節能減碳宣導或其他非營利目的 之各式文宣、網站及各類宣導展覽場合使用相關資料;並就產業 局所舉辦之節能相關活動、觀摩或會議,配合及提供相關協助。

(二)其餘依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 應注意事項有關規定辦理。

(三)本要點所定書表格式,由產業局定之。

(四)產業局保留隨時得補充、修正及解釋本要點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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