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歷史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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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法制、訴願及國家賠償業務,依文化部處務規程第十八條規定設法規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設二科,分別掌理下列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規  友善列印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文化部法規會設置要點 歷史法規: 民國101年04月11日 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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