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傳播事業聘僱外籍藝人在廣電媒體工作所衍生問題之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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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電視節目上表演之外國歌星,其應向何單位申請工作許可? 決議: 一、外籍歌星或取得外國籍之中華民國歌星,在臺灣出版唱片、應由其雇主(唱片公司) ... 目前線上:1788人,瀏覽人次:686032600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大眾傳播事業聘僱外籍藝人在廣電媒體工作所衍生問題之處理方式 時間: 中華民國000年01月01日 所有條文 一、「大眾傳播事業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四條所稱「演藝工作 」,由於外國藝人在電視上之演出方式不一,如何界定? 決議: 一、戲劇性節目:外籍演藝人員無論係擔任主角、配角、臨時演員或客 串演出,其經由電視、電影或視聽媒介,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 著作內容之工作,即屬該辦法第四條所稱之「演藝工作」,皆應申 請工作許可。

二、非戲劇性節目:外籍演藝人員在視聽媒體從事工作,是否須申請工 作許可,以其演出是否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為判斷標 準,並依個案認定。

例如: 1.上節目接受單純訪問或寒喧者,非本辦法所指之「演藝工作」,不 須申請工作許可。

其參加遊戲單元者,非向公眾傳送著作內容,不 須申請工作許可。

至於模仿,無論是模仿人、事、物,其以模仿之 方式,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者,屬該辦法第四條所稱 之「演藝工作」,須申請工作許可。

2.上節目接受訪問或作宣傳,且作專業演出者,其藉聲音或影像向公 眾傳達著作內容極其明顯,屬該辦法第四條所指之「演藝工作」, 應申請工作許可。

3.其工作性質為節目助理或龍套角色者,無論其所扮演角色輕重、時 間長短、有償性或無償性,只要其具有在臺從事演藝工作之事實, 應申請工作許可。

三、非常態性節目:任何性質活動在電視轉播者,屬該辦法第四條所稱 之「演藝工作」,應申請工作許可。

四、外籍藝人參與非戲劇性錄影節目帶(如伴唱帶),僅在部分歌曲中 演出,並在臺灣地區拍攝者,其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 ,屬該辦法第四條所稱「演藝工作」,應申請工作許可。

五、本局在依法執行時,為兼顧情理,應予電視電臺及製作單位緩衝時 間,節目處理方式為: (一)節目已製作完成者,既往不究,不必補申辦工作許可。

(二)其尚在攝製中或在籌備中者,由新聞局行文各電視電臺,並請其 轉知節目製作單位於一個月內補辦工作許可證,逾期將依法處理 。

二、外國藝人在電視上從事廣告之演出,是否須申請工作許可? 決議: 一、外國藝人在電視上從事任何廣告及政令宣導短片之演出,均須申請 工作許可,因其係屬經由電視、電影或視聽媒介,藉聲音及影像向 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之工作,屬該辦法第四條之「演藝工作」,應申 請工作許可。

二、如該則廣告係由傳播公司在國外聘僱外國人拍攝,而於國內電視媒 體播出者,是否須申請工作許可?依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二條規定: 「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本案例 因其係在國外拍攝,並未影響本國人民之工作機會,且類此情形占 極少數,擬請行政院勞委會開會研商,本局暫不處理。

三、在電視節目上表演之外國歌星,其應向何單位申請工作許可? 決議: 一、外籍歌星或取得外國籍之中華民國歌星,在臺灣出版唱片、應由其 雇主(唱片公司)向出版事業處申請工作許可。

若其欲在電視媒體 從事演藝工作,傳達著作內容者,則須由電視公司或傳播公司向廣 電處申請工作許可,以免業者藉由其他限制較寬之管道,申請工作 許可,而在電視媒體演出。

二、外籍歌手如未申請工作許可,其在國內所製作出版之著作,包括歌 曲、MTV及專輯等均不准其在電視媒體中播出。

三、外籍歌手上節目接受訪問或作宣傳,而以播放MTV或專輯方式配 合演出者,如業者無法舉證該專輯或MTV係在國外拍攝,則其透 過國內電視電臺播出者,視為在臺拍製,應申請工作許可。

四、至於傳播公司聘僱外籍藝人赴國外拍攝MTV,而於國內電視媒體 播出者,是否須申請工作許可?本案例因其並未直接影響本國人民 之工作機會,擬請行政院勞委會解釋,本局暫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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