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外交行政 - 外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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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外交行政人員五等(原丁等)特考及格者,初任人員以委任第一職等職務任用。

為加強外交人員之歷練及溝通部內外業務,外交部實施人員內外輪調制度。

一般而言,外交領事 ... 首頁/第四章 外交行政/第一節 人事管理 回上頁 第四章 外交行政 第一節 人事管理 壹、前言 外交部現有之組織及職掌分工係依據「外交部組織法」及「外交部處務規程」訂定,現有12司、9處、3委員會、1組、2附屬機關及2指揮監督機關,包括亞東太平洋司、亞西司、非洲司、歐洲司、北美司、中南美司、條約法律司、國際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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