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準則§6-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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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福利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綜理會務,並得置副主任委員一人,均由委員互選之。

職工福利委員會委員之任期,每一任不得超過四年,其任期自就職之日起計算,就職日 ...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勞動部>勞動福祉退休目 第6條 職工福利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綜理會務,並得置副主任委員一人,均由委員互選之。

職工福利委員會委員之任期,每一任不得超過四年,其任期自就職之日起計算,就職日至遲不得超過上屆委員任期屆滿後十四日。

職工福利委員會委員依第九條規定辦理改選,未於前項規定期限內就職者,以新任委員產生後召開本屆第一次委員會議之日為就職日。

委員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三分之二。

但當然委員任期不受限制。

職工福利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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