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二:憲法第二章人民之基本權利義務| 大法官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附錄二憲法第二章:人民之基本權利義務. 第七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八條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

大法官,給個說法! 介紹 1. 序 1.1. 導讀:小人物VS大憲法 1.2. 前言:為台灣司法累積在地的智慧 2. 左右為難~難解的兩岸婚姻悲劇 2.1. 故事 2.2. 釋字第二四二號法律評析 3. 自由的幻滅~反共義士的死亡之旅 3.1. 故事 3.2. 釋字第二六三號法律評析 4. 父權優先?兩性平等! 4.1. 故事 4.2. 釋字第三六五號法律評析 5. 我要上學~被趕出校園的學生 5.1. 故事 5.2. 釋字第三八二號法律評析 6. 流氓便利貼~檢肅流氓條例的前世今生 6.1. 故事 6.2. 釋字第三八四號法律評析 7. 必也正名乎~改名的權利 7.1. 故事 7.2. 釋字第三九九號法律評析 8. 情色風暴~探求出版自由的界限 8.1. 故事 8.2. 釋字第四◯七號法律評析 9. 當不完的兵~信仰和平的權利 9.1. 故事 9.2. 釋字第四九◯號法律評析 10. 文字惹禍~誹謗與新聞自由的碰撞 10.1. 故事 10.2. 釋字第五◯九號法律評析 11. 走路不用帶証件~警察臨檢的再省思 11.1. 故事 11.2. 釋字第五三五號法律評析 12. 附錄 12.1. 附錄一:第五屆、第六屆大法官名單 12.2. 附錄二:憲法第二章人民之基本權利義務 12.3. 附錄三:聲請大法官釋憲注意事項說明 PoweredbyGitBook 大法官,給個說法! 附錄二 憲法第二章:人民之基本權利義務 第七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八條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

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

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

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

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

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第九條 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

第十條 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第十一條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第十二條 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

第十三條 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

第十四條 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第十五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十六條 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第十七條 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第十八條 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

第十九條 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

第二十條 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

第二十一條 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

第二十二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二十三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第二十四條 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

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