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親或親戚間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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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規定:「收養子女應聲請法院認可」,透過法律程序,轉移親權及父母的身份,你 ... 透過收養,即使你和再婚的對象有了孩子,繼子女仍得以公平地得到來自繼父母的 ...  回首頁  回兒福聯盟  聯絡我們  全文檢索  緣起 為什麼選擇兒福聯盟 服務據點及聯絡方式 找家的孩子 等愛故事集 什麼是收養 決定收養前的自我檢視 如何選擇收養專業團體 兒福聯盟收養服務介紹 收養加油站 收養需考慮的法律問題 常見問題集 什麼是出養 決定出養前的自我檢視 如何選擇出養專業團體 兒福聯盟出養服務介紹 出養加油站 出養需考慮的法律問題 常見問答集 收出養消息 收出養圖書館 心情故事區 收出養相關法律 兒福聯盟相關連結收出養資源親職教養資源未婚懷孕資源政府資源法律資源 收養服務>收養需考慮的法律問題>繼親或親戚間收養 繼親或親戚間收養 一、繼親收養 (一)何謂繼親收養? 當你與一位有孩子的異性結婚,名義上你將成為孩子的繼父母,但法律上你們並沒有實質的親子關係及責任義務。

民法規定:「收養子女應聲請法院認可」,透過法律程序,轉移親權及父母的身份,你才能名正言順地成為繼子女的合法父母。

(二)繼親收養可以解決什麼問題? 1.法律認可繼父母身份: 若你是繼父母,你需要調適、接納自己有一個現成的孩子,以及如何建立關係、承擔為人父母的責任,這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更具體的需求會反應於對外處理繼子女的就學、就醫、金融業務時,合法的父母身份將減少這些困擾。

2.解決不同姓氏的困擾: 多數孩子並不希望自己與他人不同,若孩子與主要照顧者不同姓,在學校和同儕中,解釋這件事將成為其困擾;而辦理收養則可一致孩子與繼父/母之姓氏。

3.繼子女與婚生子女同享繼承權: 透過收養,即使你和再婚的對象有了孩子,繼子女仍得以公平地得到來自繼父母的身份、財產等繼承權。

4.切斷與原生家庭的親子關係: 不論另一個目前缺席的原生父母是志願或非志願的離開孩子,他也許會藉著尚存的親權身份干擾你現在的家庭。

(三)孩子會失去什麼權益? 在繼親收養的狀況下,意味著另一個原生父母的親權及身份被終止,包括家族關係。

財產繼承是一個更具體實際的問題,隨著關係的解除,繼子女將失去來自另一位原生父母或其家族的繼承權。

(四)原生父母應該知道的事: 1.若你是離婚後再婚: 不論是協議或訴請離婚,監護權即使歸由你單方負責,原則上前配偶仍有權利決定是否將孩子給你現在的配偶收養,若對方目前行蹤不明或不同意出養,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法院可依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裁決。

2.若你是未婚生子後再婚: 原則上孩子的生母可自行決定出養與否,不需生父同意。

然而,若生父已認領孩子,則為法律上父親,對出養具有表意權。

  二、近親收養 (一)何謂近親收養? 收養人與出養人之間有一定等親之血緣關係,可能基於照顧遺孤、協助親人解決問題、傳宗接代或過繼等理由(親戚收養之親等限制請參考『收出養相關法律 』)。

(二)  除了收養,你可以考慮委託或改監護權的方式: 1.委託監護是指父母就特定事項因故無法親自監護時,可委託他人行使對其未成年子女之監護職務。

父母與委託人可以就監護事項和期間做約定,手續可以至戶政事務所辦理。

2.改訂監護是指生父母死亡或無法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通常會依順位來訂定孩子的監護人,但如果法定監護人無法擔任,你可以向法院提出改定監護的聲請。

(三)  親戚收養需面對的適應課題: 1.每一個人對孩子來說都具有兩種身份。

2.由於喪親而被收養者,不僅要面臨喪親之痛、情緒調適,還要面臨轉換新家庭環境、身份、人際互動各方面的適應。

3.為傳宗接代的收養動機下,孩子如何解讀自己為何是手足中被選擇成為被收養人?孩子可能會有自卑與憤怒的矛盾情結。

原生父母心中的罪惡感、歉咎,親子關係如何重新定位?原生父母與養父母在教養孩子及責任上的歧見如何處理?   ※傳宗接代的迷思?孩子不是大人間的禮物。

時代變遷,多數人仍有著傳宗接代、子嗣繼承的觀念,希望藉著收養親戚的孩子滿足需求,或是期待藉此為不孕的親人招來孩子,而沒有實際照顧事實。

不論是否實際照顧或名義收養,都是基於成人的利益考量,對於攸關本身權益的孩子的意願與收養後將面臨的調適,大人們是否曾經想過?成人須尊重孩子是一個獨立的個體,而不是父母的所有物,應依據孩子的最佳利益考量,畢竟收養的身份轉變,是孩子一輩子需承擔的。

  三、如何合法聲請收養 (一) 送件時應備妥之文件                  1. 收養聲請狀一份(可向法院聯合服務處購買),聲請狀的填寫方式: (1)收養人(養父及養母)、被收養人、及法定代理人的姓名、年齡、身份證統一編號、住址等,填入聲請人欄中。

(2)須具體書寫聲請裁定認可收養子女之事由 (3)相關聲請人須簽名蓋章,並寫明年月日。

 2. 收養契約書、同意書各一份(可向法院聯合服務處購買)  3. 聲請人須備妥以下證明文件       (1)收養人、被收養人及生父母之全戶戶籍謄本各一份 (2)收養人之財力證明(如:扣繳憑單、存款證明、不動產所有權狀影本等皆可) (3)收養人之健康檢查表(可向法院收發處或聯合服務處索取,並詳見表內注意事項,倘為夫妻須各一份) (4)收養人之警察記錄證明(俗稱良民證,可洽各縣/市政府警察局外事科/課臨櫃辦理,或者上網至內政部警政署申辦系統http://eli.npa.gov.tw/E7WebO/index01.jsp辦理,倘為夫妻請各申請一份)   以上文件備妥後,收養人向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聲請,交收發室收件登記,並自行保留一份影本)   (二)出庭                     1.  收到法院出庭通知書,請注意開庭時間                     2. 收/出養人皆要出庭,並請攜帶通知書及身份證                       (七歲以上之被收養人須親自到庭)   (三)當地社會局(課)或指定之兒童福利機構訪視: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七條規定:法院認可兒童及少年之收養前,應命主管機關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進行訪視,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

以新北市為例:新北市政府社會局委託「財團法人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對收/出養家庭進行訪視調查,進行方式如下: 1. 社工員事先與收/出養人事先約定訪談時間,若夫妻共同辦理,則兩人都必須接受訪視。

2. 社工員至收養家庭進行訪視。

被收養人也是必須訪視的對象。

若被收養人已在收養家庭生活,則一併接受訪視;或被收養人住在其他縣市,則由法院函知當地負責機構進行訪視。

3. 機構完成報告並送交法院。

  (四)民事裁定 1.  收到法院認可或駁回(不認可)裁定書 2.  收出養人雙方如不服裁定結果,須於裁定書送達後十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聲請(抗告書狀可向法院聯合服務處購買)。

3.  抗告期後,法院將寄送裁定確定證明書予收出養雙方當事人。

  (五)辦理收養戶籍登記 1.  收到確定證明之後,著手辦理收養戶籍登記。

2.  收養人應準備:法院裁定書、確定證明書、子女姓氏約定書、被收養人之戶口名簿、收養人之戶口名簿、身份證、印章。

3.  收養人應至其戶籍所在之戶政機關辦理收養登記、被收養人戶籍遷出/入及更改姓氏。

4.  倘若戶長非收養人任何一方,需攜帶戶長之身份證、印章一同前往。

  四、收養家庭訪視(HomeStudy) (一)「家庭訪視」是針對一個預備收養的家庭,呈現其生活現況,所涵蓋的項目包括個人成長背景與人格特質、經濟狀況、健康狀況、素行記錄、婚姻關係、收養動機及原因、收養態度及計畫、生活狀況、居家環境、支持系統等。

「家庭訪視」幫助法院瞭解你的家庭環境是否穩定,已準備好收養孩子;做「家庭訪視」的社工員同時也可以積極地提供收養相關訊息,以增加收養家庭的準備度。

(二)完成一份家庭訪視報告的時間並不一定,要視收養家庭提供資料的狀況而定。

通常,社工員會進行家訪及會談,對象除了收養人及被收養人之外,有時也會對同住的家人做程度不一的訪視。

(三)目前我國法律規定,不論何種形式的收養案件都必須接受家庭訪視,以提供完整的訪視報告供法院裁定參考,以維護兒童及少年之最佳利益,這是一個進步國家重視兒童基本人權之象徵。

(四)「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中亦規定,法院認可或駁回收養之聲請時,主管機關應進行「追蹤訪視」,並做成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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