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編章節條文 -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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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憲法之施行及修改. 第170 條. 本憲法所稱之法律,謂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

... 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編章節 編章節條文 友善列印 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憲法 EN 法規類別: 憲法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第十四章憲法之施行及修改 第170條 本憲法所稱之法律,謂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

第171條 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

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

第172條 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

第173條 憲法之解釋,由司法院為之。

第174條 憲法之修改,應依左列程序之一為之:一 由國民大會代表總額五分之一之提議,三分之二之出席,及出席代表四分之三之決議,得修改之。

二 由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擬定憲法修正案,提請國民大會複決。

此項憲法修正案,應於國民大會開會前半年公告之。

第175條 本憲法規定事項,有另定實施程序之必要者,以法律定之。

本憲法施行之準備程序,由制定憲法之國民大會議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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