撿到錢而據為己有的法律效果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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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場掉錢的李男,慌張回到商場找遺失的2千元,並請商場調閱監視器,查看錢被誰拿走,發現正是李女將千元鈔撿走,因而報警抓人。

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首頁 法律與廉政 生活與法律 撿到錢而據為己有的法律效果 回上一頁 友善列印 發布日期: 108-03-21 最後更新日期:108-06-13 資料點閱次數:31825   YOYO生活法律gogogo 你我生活中的好朋友 臺北地檢黃珮瑜主任檢察官   一、題目:撿到錢而據為己有的法律效果 二、新聞發想: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90309/1395423.htm   新竹一名女子在逛商場時見到地上有2張千元鈔,趁四下無人之際將之占為己有。

警方循監視器找到她,女子雖將2張千元鈔交返並賠償5千元給失主,但仍遭警方以侵占罪嫌法辦。

法官認為,女子已盡力修復犯罪所造成的損害,情輕法重,且情節輕微,顯可憫恕,依刑法59條減輕其刑,再依刑法第61條規定判處免刑,期勉被告經此教訓後,能深切惕勵,再勿重蹈覆轍。

  49歲的李姓女子2018年晚間在一家文具商場逛街,結果眼一撇發現地上有2張千元大鈔,李女見四下無人竊喜的彎腰撿錢,將2張千元鈔放進口袋,以為神不知鬼不覺,離開商場。

  在商場掉錢的李男,慌張回到商場找遺失的2千元,並請商場調閱監視器,查看錢被誰拿走,發現正是李女將千元鈔撿走,因而報警抓人。

警方循線找到李女,李女見自已撿錢的身影被清楚拍下,無法狡辯,只好將2千元交給警察;同時警方也依侵佔罪嫌法辦李女。

  李女向法官坦承犯行,同時再賠償失主5千元,終於獲得諒解。

法官審酌李女素行良好,明知撿到2千元是他人遺失的物品,卻不思發揮公德心送請警局招領,反圖一己私利,侵占入己,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觀念,實在有不該,考量她犯後態度良好,且侵佔金額不多,也已將2千還給李男,還賠償對方5千元,獲得諒解。

  法官認為,李女已盡力修復犯罪所造成的損害,僅一時失慮犯罪,但是本案是情輕法重,且情節輕微,顯可憫恕,依刑法59條減輕其刑,仍嫌過重,因此再依刑法第61條規定判處免刑,期勉被告經此教訓後,能深切惕勵,再勿重蹈覆轍。

  三、Q&A (一)在路上撿到東西,而據為己有的話,會有刑責嗎?       刑法第337條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二)如果是因為工作上的原因而收到客人交付的錢,卻沒有拿回公司入帳,那刑責會比較重嗎?       刑法第336條規定: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       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三)如果只是侵占朋友的東西,而不是工作上的原因的話,那刑責有沒有不一樣?       刑法第335條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        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四)親屬之間的侵占,刑責的規定有沒有不一樣?       刑法第338條規定:       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前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本章之罪者,須告訴乃論(刑法第338條規定準用第32        條) 收合 機關簡介 機關沿革 首長介紹 歷任首長 本署轄區 業務簡介 檢察長信箱 優良同仁事蹟 各股聯絡電話 公告資訊 新聞稿 偵查終結 公示送達 本署遺失物 公告欄 為民服務 政策宣言 本署聯絡資訊 線上申辦服務 開庭應注意事項 訴狀下載 為民服務(訴訟輔導) 被害人刑事訴訟獲知平台 犯罪被害補償事件 使用通譯申請書 特約通譯名冊 雙語詞彙對照表 服務品質提升 線上問卷調查 就業資訊 退休人員專區 公告 法律與廉政 法學教育 廉政園地 反賄選專區 生活與法律 追討犯罪所得(物)暨查扣變價專區 司法保護 司法保護 訴訟輔導 社會勞動專區 緩起訴資訊專區 資訊公開 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政府資訊公開政策 主動公開政府資訊項目 法律、解釋彙編與宣導 申請服務 本署保有及管理個人資料彙整表 偵查不公開新聞檢討專區 公共設施維護管理 統計園地 園地導覽 檢察統計 行政服務 專題分析 相關網站 網路資訊 影音專區 相關網站連結 電子公文附件區(上稿) 資訊圖表 具參考價值書類(2016年9月起) 回頁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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