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會章程 - 中華民國癌症醫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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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會設秘書長一人、秘書或其他工作人員,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第十一條: 理事會於必要時設立各種委員會,其組織簡則另訂之。
各委員會之主任委員由理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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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會章程
中華民國癌症醫學會章程
隱藏修訂日期民國69年7月26日成立大會通過民國76年2月28日第四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訂通過民國78年4月9日第五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訂通過民國82年4月18日第七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訂通過民國86年5月11日第九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訂通過民國87年4月19日第九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訂通過民國91年5月5日第十一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訂通過民國95年5月6日第十三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訂通過民國96年5月6日第十四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訂通過民國97年5月3日第十四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訂通過民國98年5月2日第十五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訂通過民國99年5月1日第十五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訂通過民國104年5月3日第十八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訂通過民國105年5月14日第十八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訂通過民國106年5月6日第十九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訂通過更多修訂日期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第一條:本會訂名為中華民國癌症醫學會英文譯名(TaiwanOncologySociety)英文簡稱(TOS)。
第二條本會以聯繫國內外研究癌症有關之人士,共同促進癌症之學術研究與發展,以增進國際學術交流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
第四條本會得設立分會,其組織簡則另訂。
第二章 任務第五條本會之任務如下:(一)提倡癌症之研究。
(二)舉辦有關癌症之學術演講與專題討論。
(三)發行有關癌症研究之雜誌與刊物。
(四)聯繫國內外研究癌症有關之學術團體。
(五)參加國際癌症學術活動。
(六)處理其他癌症有關之學術研究事項。
(七)辦理有關腫瘤次專科醫師教育訓練及甄審事項。
第三章 會員第六條本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團體會員及贊助會員三種。
(一)個人會員:醫師會員:凡國內外醫學院教師或醫學系、牙醫學系畢業,修完西醫學分之中醫學系畢業者,贊同本會之宗旨,由會員二人介紹,並經理事會通過者。
非醫師會員:凡國內外大專以上學校畢業,從事癌症有關之研究二年以上,且曾發表癌症有關之論文,由會員二人介紹,並經理事會通過者。
(二)團體會員:凡對癌症之研究、防治有興趣之學術、醫療或教育團體,由理監事二人介紹,並經理事會通過者。
(三)贊助會員:凡對癌症有關之研究有興趣且願意贊助本會之個人或團體,由理監事二人介紹,並經理事會通過者。
第七條會員權利及義務(一)個人會員:具有表決、選舉、被選舉、罷免及參與本會各項活動之權利。
具有遵守會章、執行議案、擔任所指派之職務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二)贊助會員及團體會員:無表決、選舉及被選舉權,但享有參與本會各項活動之權利。
具有遵守會章執行議案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具有連續二十年以上之本會會員資格,且年滿六十五歲以上者,可成為本會資深會員,可免繳納常年會費,但享受同樣之會員權利。
第四章 組織與職稱第八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如下:(一)訂定及修改會章。
(二)選舉理、監事。
(三)討論會務及通過決算、預算、工作計劃。
(四)宣讀學術論文及專題討論。
第九條本會理、監事選舉辦法如下:(一)理、監事由會員在會員大會以無記名連記法票選之。
(二)設理事二十五人、候補理事五人、監事七人、候補監事一人,均由個人會員選出,分別組織理事會、監事會,綜理及監察一切會務,理、監事均為無給職。
(三)理事互選七人為常務理事,理事會就常務理事中票選一人為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
理事任期兩年,改選時其中一半連選得連任一次,理事長任期為兩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四)監事票選一人為常務監事,任期均為兩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五)常務理、監事出缺時,由理、監事票選遞補。
理監事出缺時,由候補理監事按所得票數分別依次遞補。
第十條理事會設秘書長一人、秘書或其他工作人員,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第十一條理事會於必要時設立各種委員會,其組織簡則另訂之。
各委員會之主任委員由理事長自會員中提名,由理事會同意後任命。
各委員之聘請,由主任委員提請理事會決定後敦聘之。
第十二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案,並計劃及處理會務。
(二)召開會員大會。
(三)聘請各委員會委員及會務人員。
(四)編造預算及決算。
(五)審核會員資格。
第十三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一)監察會務之推行。
(二)審核預算及決算。
(三)調查並處理有關監察事項。
第五章 會議第十四條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員大會,經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集之。
第十五條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十七條常務理事會議每二個月舉行一次,理事會每四個月舉行一次,監事會每四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十八條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
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六章 經費第十九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一)個人會員:1.醫師會員入會費新台幣貳仟元,常年會費新台幣壹仟元。
2.非醫師會員入會費新台幣壹仟元,常年會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團體會員入會費新台幣貳佰元,常年會費新台幣伍仟元。
(三)贊助會員個人參萬元以上,團體會員入會費伍萬元以上,常年會費伍萬元以上。
(四)會費可由會員大會決議而調整之。
第二十條本會經費之存支,經由秘書長及理事長會同辦理。
第二十一條凡會員連續二年不繳常年會費者,即予停止權利,但經補繳後,得恢復之。
第二十二條凡會員連續三年不繳常年會費者,得經理事會決議後,提報會員大會予以除名。
第二十三條本會經費於會員大會召開前二個月,編製報告書,送請監事會審核後公佈。
第二十四條本會因故解散時,所有財產繳交國庫。
第七章 附則第二十五條本會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理事會提請會員大會修改之。
第二十六條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請內政部核准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中華民國癌症醫學會學術委員會簡則
94.12.07第十三屆第三次理監事聯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本委員會依據本會章程第十一條之規定組織之。
第二條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1.組織並主辦學術演講會及學術研討會。
2.大會宣讀論文之審查、主持及編印。
第三條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委員八至十四人,經理事會推定後聘任之。
第四條本委員會主任委員及委員任期均為兩年,連聘得連任。
第五條本委員會舉辦大型研討會時,得擴大聘請特約委員。
第六條本委員會為辦理第二條所規定之任務,得分組辦事,由委員分別擔任之。
第七條本委員會得與理監事聯席會議及大會籌備會同時召開,討論有關學術委員會事宜時,由主任委員主持。
第八條本委員會每四至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九條本委員會經費由本會撥充。
第十條本委員會係內部組織,對外不得行文。
第十一條本簡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中華民國癌症醫學會出版委員會簡則
94.12.07第十三屆第三次理監事聯會議修訂通過第一條本委員會依據本會章程第十一條之規定組織之。
第二條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1.有關出版計劃之釐定。
2.有關出版物之徵稿、審查、編輯及發行事項。
第三條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委員八至十四人,經理事會推定後聘任之。
第四條本委員會主任委員及委員任期均為兩年,連聘得連任。
第五條本委員會每四至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六條本委員會經費由本會撥充。
第七條本委員會係內部組織,對外不得行文。
第八條本簡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中華民國癌症醫學會會員推展委員會簡則
94.12.07第十三屆第三次理監事聯會議修訂通過第一條本委員會依據本會章程第十一條之規定組織之。
第二條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1.各級會員之推介入會。
2.會員會費之催繳。
3.與學術委員會密切合作,與各級會員密切維持有關各種活動之連繫。
4.預審各級會員入會資格後向理事會推薦。
第三條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委員八至十四人,由主任委員考慮會員分佈情形推薦,經理事會推定後聘任。
第四條各委員之任期為二年,連聘得連任。
第五條本委員會委員為大會籌備會當然委員,於召開大會籌備會時同時召開本委員會,如有必要時得由主任委員另召開之。
第六條本委員會係內部組織,對外不得行文。
第七條本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中華民國癌症醫學會社會服務委員會簡則
94.12.07第十三屆第三次理監事聯會議修訂通過第一條本委員會依據本會章程第十一條之規定組織之。
第二條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1.促進防癌研究發展。
2.推廣大眾防癌教育。
第三條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委員八至十四人,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第四條本委員會主任委員及委員任期均為兩年,委員連聘得連任。
第五條本委員會每四至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六條本委員會之經費由本會撥充。
第七條本委員會係內部組織,對外不得行文。
第八條本簡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中華民國癌症醫學會腫瘤內科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簡則
(1)94.12.07第十三屆第三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通過(2)100.5.24第十六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通過第一條本委員會依據本會章程第十一條之規定組織之。
第二條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1.審查及甄試會員之專科醫師資格與考試。
2.審核各訓練醫院資格之認定。
3.研擬專科醫師證書的有效期限與再教育學分之確認。
第三條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委員八至十四人,得設總幹事一人,經理事會推定後聘任之。
第四條本委員會主任委員及委員任期均為兩年,連聘得連任。
第五條本委員會每四至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六條本委員會經費由本會撥充。
第七條本委員會係內部組織,對外不得行文。
第八條本簡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中華民國癌症醫學會醫療政策委員會簡則
94.12.07第十三屆第三次理監事聯會議修訂通過第一條本委員會依據本會章程第十一條之規定組織之。
第二條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1.研議癌症相關預防及醫療政策。
2.研議因應健保制度相關之癌症醫療政策。
第三條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委員八至十四人,經理事會推定後聘任之。
第四條本委員會主任委員及委員任期均為兩年,連聘得連任。
第五條本委員會每四至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六條本委員會經費由本會撥充。
第七條本委員會係內部組織,對外不得行文。
第八條本簡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中華民國癌症醫學會腫瘤外科專科醫師教育與甄審委員會簡則
(1)99.07.21第十五屆第五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2)100.05.24第十六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通過第一條本委員會依據本會章程第十一條之規定組織之。
第二條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1.教育審查及甄試會員之專科醫師資格與考試。
2.審核各訓練醫院資格之認定。
3.研擬專科醫師證書的有效期限與再教育學分之確認。
第三條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委員八至十四人,得設總幹事一人,經理事會推定後聘任之。
第四條本委員會主任委員及委員任期均為兩年,連聘得連任。
第五條本委員會原則上每四至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六條本委員會經費由本會撥充。
第七條本委員會係內部組織,對外不得行文。
第八條本簡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中華民國癌症醫學會老年腫瘤學委員會簡則
104.03.24第十七屆第七次理監事聯會議修訂通過第一條本委員會依據本會章程第十一條之規定組織之。
第二條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1.主辦或協辦老年癌症相關之學術演講及學術2.推動老年癌症醫學專科教育訓練事宜。
第三條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委員八至十四人,經理事會推定後聘任之。
第四條本委員會主任委員及委員任期均為兩年,連聘得連任。
第五條本委員會得與理監事聯席會議及大會籌備會同時召開,討論有關老年癌症事宜時,由主任委員主持。
第六條本委員會原則上每四至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七條本委員會經費由本會撥充。
第八條本委員會係內部組織,對外不得行文。
第九條本簡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中華民國癌症醫學會國際事務委員會簡則
105.12.20第十八屆第六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通過第一條本委員會依據本會章程第十一條之規定組織之。
第二條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1.促進本會與國外相關團體之學術交流及合作。
2.負責本會有關國際事務之參與及推動。
3.積極參與國際事務並提升國際地位。
第三條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委員八至十四人,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第四條本委員會主任委員及委員任期均為兩年,委員連聘得連任。
第五條本委員會每四至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六條本委員會之經費由本會撥充。
第七條本委員會係內部組織,對外不得行文。
第八條本簡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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